对p2p的监管
1. 国家对p2p监管应注意什么
国家应当出重拳直接吊销了p2p这些公司的执照,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追责,p2p害了太多的普通老百姓了。
2. 关于中国对p2p行业监管有什么措施
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清晰,明确设定了P2P业务范围的4条红线:
1、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2、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3、不得搞资金池
4、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政府有没有对P2P监管的法律
目前还没有法律,但有规定对P2P的监管,而且越来越严格。
4. 国家对P2p监管如何
国家支持规范监管,但有心无力,多部门难以协调。地方政府掩耳盗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前期政府公职人员及亲属过多的参与到P2P中,先要让他们偷偷撤退,老百姓殿后。
5. 银监会什么时候开始对P2P监管
已经在发达城市进行有限备案,19年年末预计所剩公司不超过200家。
6. 如何加强对P2P行业的监管
其实要这样严格会比较好,要不然行业良莠不齐,出现很多漏洞。2016年还会再出重手整顿,给行业一个良好的秩序。
7. 国家对于P2P 监管的新政策是什么啊
目前只有大致的框架,并没有具体的条文,不过选择像来这投这样有资金托管的汽车流通链模式,安全和收益上还是挺有保障的。
8. 银监会对p2p监管什么时候开始
具体的监管时间还没确定,银监会首次提出十大监管原则如下: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9. p2p的监管法规
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