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被通报
Ⅰ 纪检委调查案件,什么情况下会移送
以下情况会移送: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由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立案检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把立案材料、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3、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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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Ⅱ 一般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会是怎样的后果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即使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也不一定会判刑,需要根据涉嫌何种违回纪违法。答【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基本特征:首先,是主体发生变化,从“中央纪委监察部”变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其次,是职能发生变化,从原先单纯的执纪机关转变为执纪执法机关。
纪检监察对象包括一切行使公权力的集体和个人,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组织作出整改,通报及改组等组织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使公权力的个人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审查调查期间如发现审查调查对象违纪违法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由纪委对其进行党纪处分监委对其进行政务处分后,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对其进行起诉,走司法程序。
Ⅲ 纪检监察报 批评教育需要记录吗
邮电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办法
(1995年11月24日 邮电部)
为保证邮电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促进邮电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下列人员均需按照本办法进行个人收入申报(以下简称申报人):
邮电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部直属局级单位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以上党政干部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刹浚?舶?ǚ橇斓贾拔竦母刹俊?
第二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一)工资;
(二)各类固定或不固定的奖金、补贴、津贴及各种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稿件编审、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五)申报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邮电部门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报受理申报部门。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四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为接受申报部门,按照如下要求分级接受和保管申报人的申报:
邮电部人事司接受和保管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直属局级单位局级干部的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接受和保管由本单位任命或聘任的处级干部的申报。
申报人的申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接受申报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依据其接受申报范围,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登记,于当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底前,完成相应半年的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情况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人事干部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邮电部门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保管期暂定五年。
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因查办案件需要外,申报情况不供查阅。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落实。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邮电社会团体、国家无委办公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Ⅳ 党员和公务员交通违法被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怎么接
交通部门、法院可将此类问题线索移交本地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理。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也可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移交。
Ⅳ 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批评有什么影响
通报批评其实就是一种公告,告诉大家某某人因某某事违反了纪律,让大家都知道,其性质和违反纪律的情节还不是很严重,如果严重的话就是犯罪了。
行政机关所实施的通报批评行为主要有两种:
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通报批评只是一种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措施,这时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相关法律将通报批评与警告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设置在法律责任一章。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虽然没有通报批评,但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将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设置在罚则中。
例如,《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从行政处罚的概念来看,通报批评具备行政处罚构成的基本要件。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处分性、制裁性。
而通报批评是由行政主体针对具体的当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职权运行的体现,具备行政性,且通报批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是通过公布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而损害其声誉,具有处分性,最重要是通报批评以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是对违法当事人的一种惩戒,具有行政制裁性。
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
而通报批评正是以公布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的方式对其声誉造成损害,进而达到制裁和教育违法者,警诫其他人的一种措施。
(5)纪检监察被通报扩展阅读:
“武平县不锈钢检测中心检测员吴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在上班时间玩游戏、逛淘宝、聊QQ,现给予通报批评……”
近日,福建省武平县对近期机关作风明察暗访中发现存在问题的6个单位的8名工作人员,作出通报批评处理。
据了解,该县通过走访老干部、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到部分机关干部仍存在上班迟到早退、办事效率不高、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对此,该县立行立改,专门成立机关作风督查组,并于5月26日起兵分两路,对全县17个乡镇、县直各单位机关作风开展明察暗访。
此次明察暗访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打招呼,通过查阅考勤资料、电话突击点名等方式,检查干部职工在位在岗情况以及各单位相关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购物,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对存在缺勤、缺岗等较大问题的乡镇和单位,县效能办责成相关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县效能办发出《督查建议书》,要求限期整改。
Ⅵ 从举报到通报,纪律工作一共有多少环节 中国纪检监察报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随即向社会公开,亮明了纪检机关的权限和工作流程。这意味着《工作规则》不仅是纪检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施工流程图”,也是加强自身建设、接受党内外监督的“廉洁承诺书”。您是否看懂了《工作规则》?纪检机关是怎么处置问题线索又如何查处腐败分子的?按照《工作规则》纪检机关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必须做?纪检机关又将如何加强自我监督?围绕这些问题,让小编以一模拟案例为例,与您一起走进《工作规则》寻找答案吧。
“日前,经市委批准,市纪委对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立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立国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是日前某市纪委发布的一则通报。同时,市纪委还给予该局副局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该局办公室原主任赵某(已退休)作出深刻检查。据了解,这起违纪案件的查处,源于该局工作人员小王的一封举报信。
从小王举报到最后发出通报,市纪委需要做哪些工作?又分为哪些环节?让我们从信访举报这一源头开始,逐一进行梳理。
第一环节:线索处置
今年年初,市纪委信访室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立国等人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信中反映问题非常具体,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具有很强的可查性。
按照《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信访室对举报信件进行分类摘要,附带原件移送给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理。案管室依据《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分办意见并报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移送给联系市城管局的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
从这一节点起,对张立国等人的举报就进入了具体线索处置环节。二室在对问题线索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后,即召开由室领导、问题线索管理员及相关同志参加的会议,结合掌握的市城管局其他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经集体研究并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张立国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信访件中反映的市城管局副局长李某和办公室原主任赵某的情况,考虑到均属于一般性问题,在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决定对两人进行谈话函询。
看到这里,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这封举报信一会儿叫信访举报,一会儿叫问题线索,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所谓信访举报,主要指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由纪检机关受理的申诉,以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而问题线索既包括信访举报件,还包括从巡视巡察、立案审查、日常监督等渠道获取的违纪问题线索。相较而言,对信访举报件主要强调“受理”二字,由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判断是否属于管辖范围之内;问题线索则更加强调“集中管理”,从不同渠道发现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王岐山同志曾多次指出,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拉长耳朵、瞪大眼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透过《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信访举报件由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问题线索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不仅信访举报件在分类摘要后要移送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纪委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也要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转办。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资料来源:新浪网)
Ⅶ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怎么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7)纪检监察被通报扩展阅读:
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
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Ⅷ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是:
Ⅸ 请问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处罚它们之间的区别
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处罚之间最主要的区别是适用范围不同:
1、组织处理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涉嫌违规违纪的公职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等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调整、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
2、纪律处分分为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的处分。对党组织的党纪处分为改组、解散;对党员的党纪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政纪处分是指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的处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