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军纪检监察
A.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查处军队干部吗
不能,军队和地方监察机关是两个独立系统。
B. 浅谈如何加强纪检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
作者:广西公安边防总队船艇修理厂 刮红军 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军队党的纪检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加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保证军队纪律检查工作的正确方向,推动军队纪律检查工作创新发展,始终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支持和政治保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纪检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内外联动,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从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来看,大多数违法违纪行为大多发生在八小以外,为此,很有必要加强社会、家庭和部队“三位一体”的管理教育网络。一是要借助外力,增强官兵的自警、自醒意识。把社会监督引入到部队营区,拓宽监督范围,形成有力、有效的外部监督体系。八小时以外的时间,要借助家庭的力量实施“亲情监督”、“爱心监督”,要对官兵的爱人、父母、子女以及亲朋好友进行走访、宣传和教育,有针对性开展“贤内助”、“廉内助”活动,确保时刻掌握好官兵八小时以外在哪里、想什么、做什么,有什么思想动向,使官兵家属起到廉政监督的合格“守门员”。二是要全面掌握官兵的社交圈和生活圈。到家中走一走,看看生活习惯、家庭关系和业余爱好,到当地群众当中走一走,听听群众的口碑,通过细致入微的走访和家访,提前掌握官兵的思想状况和动向,将各类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三要营造良好的健康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学习上爱护官兵,千方百计地解决官兵家庭困难,创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激发官兵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突出责任重点,发挥纪检职能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把有效监督作为关键环节,把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一是抓好制度的落实。要成立组织领导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制订较为详细的年度主要工作计划。分解细化当月的具体工作,并抓好落实。重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报告和廉政谈话等制度。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积极推进阳光工程,扩大党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以外,凡是可以公开的事项都做到全公开、真公开、细公开;凡是人员调整、评选先进、领导述职述廉等情况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二是抓好督察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与官兵评功评奖、晋职晋衔等切身利益结合起来,督察工作重点做到三个结合:①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在专人定期负责巡视检查的基础上,还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抽查,做好情况登记、并予以公开。②日常检查与适时走访相结合,在开展日常检查的同时,通过走访、召开相关座谈会等方式,倾听广大官兵的意见与建议,并对反馈的情况认真梳理,对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③系统内监督与系统外监督相结合,通过聘请特邀监督员,扩大监督渠道,提高了监督效果。 抓好廉政教育,筑牢思想根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对警营也带来了较大冲击,个别官兵的思想免疫力也开始出现一些退化。“物必先自腐而后虫生”,“舟必漏而后水入”,这些古训充分说明,只有切实增强官兵的自身免疫力,才能有效“绝缘”不健康的思想和生活方式。在各项教育当中,首先要明确教育的内容和重点。要坚持抓好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同时,要结合边防执勤工作,深入学习并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坚定广大党员官兵的理想信念,确保官兵在思想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根本上防止违法违纪问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带头实践,以基层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为重点,先学一步、学深一点,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紧迫感和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其次要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制定理论学习教育计划,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制度、考核制度等。一线基层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反腐倡廉文件和党纪条规的集中学习,各级领导要结合岗位职责,签订廉政责任书,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广大党员官兵要通过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观看电教片以及座谈交流,确保了学习教育计划落到实处。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纪检能力素质。加强落实各项教育制度,首先要把学习党内监督理论摆在重要位置。通过抓好日常的理论学习,确实提高纪检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增强监督意识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前提和基础,而认真学习党内监督理论是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效的重要途径。要组织官兵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理论和社会监督理论,全面理解党内监督的意义、实质、原则、内容、方法和途径,有效掌握党内监督的科学内涵和实践经验,不断强化官兵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和自我监督的自觉性。其次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
C. 纪检监察监督的性质、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您好:
区别如下:
纪检是党的机构,监察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
监察部门是以政府的角度给予查处和行政处分的。
对于党员干部,违法和犯罪后不但要予以党纪处风,还要给予政纪处理。
在体制上,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界定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
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D. 纪检监察工作有哪些重要性必要性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加强党的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其队伍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也直接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工作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问题,我们只有对此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切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推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发展,才能更加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提供坚强的保证。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近些年来,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兢兢业业工作,出色完成任务,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任。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我们的队伍建设还存在一定差距,干部队伍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才能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提高素质、增强本领、改进作风、严守纪律,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因此,在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斗争逐步深入的情况下,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E. 如何向中纪委,军纪委举报
举报当然可以,不过提醒一下,中纪委要管的事太多了,因为:中央纪委信访室主要受理涉及中管干部的违纪问题的举报,如果您要反映地方官员,例如县区、乡镇或村支书等违纪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议您向所在地方纪委信访举报部门举报。
一、纪委受理案件,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中央纪委信访室的受理范围主要有三类:
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可以有多种信访举报渠道供选择,特别提倡实名举报:
①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②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③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④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打开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右侧醒目的位置,可以看到“举报指南”“我要举报”“举报查询”“其他举报网站”四个板块,举报者只需点击“我要举报”板块就可进入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轻松提交举报,既免去了到来访接待大厅的舟车劳顿之苦,也不用像写信、打电话举报那样耗费邮资话费。如今,网络举报已占举报总量的近一半。
提示:不管是以上哪种举报方式,只要在中央纪委受理范围之内,都会被认真受理。
当然,中央纪委更加提倡实名举报。近年来,因为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回复”的鼓舞,署名举报比例大幅提升。
F. 纪检和监察有什么区别
纪检是党的机构,监察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而监察部门是以政府的角度给予查处和行政处分的。对于党员干部,违法和犯罪后不但要予以党纪处风,还要给予政纪处理。
在体制上,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的监督检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行政监察工作的目的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政高效地为人民服务。
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是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依法界定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三是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四是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首先,独立意味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监察,监察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机关可以拒绝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干涉。
其次,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的专门执行监察职能的机关,专门性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视、督察、纠举、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对其活动加以干涉。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虽然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使监察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与干涉监察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
再次,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的性质,但领导也不至于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这种领导主要表现为:
①方针、政策的领导;
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监察业务进行指导。但不能对监察工作包办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扰。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行政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这是保证行政监察办案质量所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和业务水平提出的要求。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的取得靠的是办案人员深入细微的调查、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赃枉法的品德修养和高度的业务能力。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也是《行政监察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在法律和政纪面前,不管是行政机关首长也好,还是一般公务员也好,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只有要违法违纪监察机关必须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察法》第5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这就是说监督检查也好、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也好都不是行政监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处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违纪违法者,教育大家。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改进工作。
(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察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所以《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这是因为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权对国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也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众中进行的,专门的监察人员只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帮助,才能搞清事实真像,才能正确地做好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履行各项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行政监察法》第3条至第6条,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是我国行政监察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反映了做好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带规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有以下三点基本含义:
(一)依法监察。监察机关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法制建设的机关,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这样的法律地位,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自身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妥善处理问题,做到依法监察。
(二)自主行使监察权。行政监察机关是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主体。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它依法拥有自主行使监察职权的权力。这是使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影响,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非法干预、影响监察活动的行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为了秉公执法,就必须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做到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体现了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的思想路线的精神,也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精神。贯彻实施这一项原则,对于搞好各项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点:
(一)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做出工作部署、进行工作指导、解决各方面的问题。要坚持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材料,对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和借鉴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教训,研究探索做好各项监察工作的规律,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证据。重证据,就是注重事实、重证据,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使政纪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确保案件质量。
(三)重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环节,是了解真实情况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监察机关在开展的各项监察工作中,都必须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再加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才能对监察事项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为做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依据。
三、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对任何监察对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特权。这体现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宪法和《行政监察法》之所以要规定这一重要法制原则,旨在坚持平等,反对特权,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坚持和实行这一原则,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任何监察对象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行政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特权;
(三)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监察对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政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维护政纪的专门机构,通过严肃惩处违纪者,可以给监察对象以正确的导向,使违纪者及其他人员认识到政纪是必须遵守的,违反了就要受到惩处,从而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遏制和防范违反政纪行为的发生。这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政令畅通,严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勤政建设,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惩前毖后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因此监察机关应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惩处,教育那些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做好工作,将功补过;同时,通过案件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教训,来对广大的监察对象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促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搞好廉政、勤政建设提供思想保证。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办理所有监察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同要达到的目的统一起来。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监察对象遵纪和守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揭露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对违反行政纪律者给予应得的政纪处分。但是,发现问题和执行纪律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除了对监察对象进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之外,就是要通过发现问题、执行纪律,去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研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对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有效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六、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保证。这是因为:
首先,监察对象的执法活动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的,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遵纪执法和工作情况的好坏最为了解;因此,监察机关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的反映和意见,认真受理其控告、检举,从而,把行政监察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其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具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力,也有同各种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这种积极性。
第三,人民群众往往是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强烈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并支持、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是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优良传统。而且,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找到了许多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一)建立举报和来信来访制度,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对检举、控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劳动模范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知名人士作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是负责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向监察机关传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和法律规定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参与研究或起草行政监察的法规、规章,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参加某些执法监察和案件调查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三)在开展各项工作中,都要注意调动、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和核实证据,听取群众意见;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要把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问题列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及群众代表,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行业风气进行评议,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执法监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章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中,都要通过各种形式请群众广泛参与。
(四)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将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案件的查处结果、重要工作情况等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应在监察工作实践中,探索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
G. 西部战区纪检监督电话
西部战区,包括陆军、空军、火箭军和武警。西部战区的管辖力量由成都军区、兰州军区合并而成,但不包括云、贵。司令部驻兰州。管辖范围包括: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重庆。
H. 现在纪检监察工作不好做,纪检监察工作有哪些创新形式
现在互联网+在工作中运用的较多,可以把纪检监察工作与互联网+相结合,如运用一些有关纪检工作开展的软件
I.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派驻机构
★派驻机构名称:
省纪委驻省外办纪检组、省监察厅驻省外办监察专员办公室
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5〕26号)
★驻办纪检监察室(简称监察室)
职 能:监察室为省纪委驻省外办纪检组、省监察厅驻省外办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省外办纪检监察等相关工作。
负责人:韩军(省纪委驻省外办纪检组副组长、省监察厅驻省外办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
J. 《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执行范围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究竟是什么范围。
具体机关范围包括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局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
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都是地级各纪委监察局,而且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路和要求。
(10)外军纪检监察扩展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