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纪检监察网最新消息
A. 《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执行范围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究竟是什么范围。
具体机关范围包括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局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
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都是地级各纪委监察局,而且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路和要求。
(1)云纪检监察网最新消息扩展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B. 中纪检监察网最新消息公务员醉驾处理最新规定
文件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按照交通安全专法处罚外,还按属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发现一次酒后驾驶的,给予诫勉教育,并通报批评;因醉驾被拘留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隐瞒事故真相,妨碍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酒后或醉酒驾驶公车的加重处理。发生酒驾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一年内发现多次或多人酒驾和领导班子成员酒驾的或一年内发现一次酒后驾驶公车的,一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该单位不能评先评优。
C. 陕西中纪检监察网最新消息
陕西中纪检监察网最新消息是于2015年5月4日发布的:
陕西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定边县档案局局长冯进堂、党支部书记张月雄,公款购买高档香烟用于接待,冯进堂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月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潼关县人民医院院长、党支部书记王花琴,违规报销接待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院长、党支部书记职务。
3.富县医保办原主任张发成,违规购买商业预付卡并自己消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宝鸡市渭滨区桥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曹轶文、干部沙建新,违规接受企业宴请,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汉阴县铁佛寺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邝小干,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勉县长林镇中心小学原校长侯明兴,违规购买商业预付卡发给教职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D. 中纪检监察网:地方干部违规违纪可以直接向中纪委反映吗
当然可以啊。特别重大的事情,中纪委会直接查办。一般问题中纪委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地方政府的上级纪委查办。
E. 赤峰纪检监察网最新尊敬各位我想问村委领导办事有据不查,有法不依,以情代法,不担当,乱作为。能举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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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孙赟做了什么,为何会被调查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孙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孙赟,男,1966年2月出生,甘肃通渭人,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7月参加工作,
坑爹、坑老公、坑亲属: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犯事并不是自己有什么问题,而是自己的亲属,有的是儿子、妻子、亲属,这些人“狐假虎威狗仗人势”,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借助自己的权势来敛财或者感谢违法的勾当,我们称之为“坑爹、坑老公、坑亲属”,我们过去经常说“阎王好见小鬼难防”,其实跟这个有一拼,这些人会影响你正常办事,只有手里有权,就会有权力寻租的需求,一旦被盯上,自己也许可以洁身自好,但是家属、亲人、朋友,任何一个出现漏洞都够自己受的,有很大一部分是这样被拉下水的。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个在什么时候都适用,对于谁都要考虑清楚,行动之前不要抱幻想,这次没被发现,不代表以后,所以“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G. 纪检监察委调查期间有新的证据可以提交吗
是可以提交的
H. 向纪委举报某人一般几天得到回复
一、像举报中心举报情况如下:
1、答复具体时间有多长,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2、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三个月;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二、如采用信访举办,相关规定如下:
1、《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2、《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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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纪检监察机关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举报电话等渠道,检举、控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