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监督主要包括
『壹』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既包括了什么的监督也包括什么的监督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最关键的就是建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主监督,二是法制监督。
『贰』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包括什么的监督也包括什么的监督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包括民主监督,也包括法制监督,从监督主体上来说,既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党的监督,政协的监督等。
『叁』 对权力的监督来自哪些方面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如果从性质上来说监督主要包括民主监督和法制监督,如果从范围上来看,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肆』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及包括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回保障公知民答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具体说来,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资本主义国家把国家权力分成几个不同的道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由巴黎公社首创、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与强调的监督原则,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专得到了明确体现,并成为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具体形式。首先,在人民与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属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其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伍』 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业务监督。同级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专门监督,如审计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内部的监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2、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3、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4、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
外部的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陆』 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业务监督。同级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专门监督,如审计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柒』 对权力进行监督的体系是什么
对权力进行监督的体系包括权力监督和非权力监督
权力监督专包括了:立法监督(在中国是属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在中国包括法院、检察院两方面,也有把法、检单列出来的)、行政监督(属于内部监督,典型的机构就是监察局、审计局。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是)。
非权力监督包括的方面很多,主要有:政党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媒体监督。
『捌』 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现代西方社会,责任制内阁也好、非责任制内阁也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按照议会至上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虽然监督权的范围与规模不尽相同,但监督权都是代议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监督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其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客体。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为根据宪法,他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分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重要职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③质询;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⑨审议撤消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玖』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既包括什么的监督也包括什么的
权利制抄约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职权由法定;
2、有权必有责;
3、用权受监督;
4、违法受追究。
(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2)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3)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4)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