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
Ⅰ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如下:
1、香烟/雪茄/烟草 入境 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百支香烟; 出境 四匣烟草物品;
2、含酒精饮料入境停留少于六个月者可携带二瓶酒精饮料(0.75公斤);停留多于六个月者可携带四瓶酒精饮料(0.75公斤);
3、中药及成药出境每人最多可携带三百元的药物到外国; 每人最多可携带一百五十元的药物到香港和澳门; 严禁携带超过限量的药物入境;
4、礼物 入境 适量香水(自用);
5、黄金、银器及装饰品;入境不可超过五十克;出境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所有黄金,银器及装饰品一律不准出口;
6、文物出境 凡出口的文物均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许可才能出境;
7、电子设备进入以下设备中的任何一种:相机,便携式录像机,便携式电影摄像机,便携式摄像机,笔记本电脑;
8、禁止物品进入任何易燃材料的枪支,武器和爆炸物; 伪钞/股票;
任何影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方面的印刷品,电影,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其他物品; 任何有毒物质;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其他药物;
任何可能具有传染性的动物,植物或物品; 任何违禁入境; 任何印刷品,电影,照片,录像带,录像带和其他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物品; 任何文物; 濒临灭绝的动物,植物(包括标本,种子)。
拓展资料
中国海关的基本职能是: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中国海关职能有4项:监管、征税、查私和编制海关统计。制度
中国海关实行关衔制度。关衔设五等十三级。分别为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
Ⅱ 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既方便正常往来,照顾个人合理需要,又要限制走私违法活动。据此原则,海关规定了个人每次邮寄物品的限值、免税额和禁止、限制邮寄物品的品种。对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依法进行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
海关监管的分类
根据监管物件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式与方法。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除了通过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海关监 管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1、一般贸易监管
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这种贸易方式主要有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环节,海关对其的监管也是由此四个环节展开。
(一)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进口货物为进境之日起十四天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 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前),进出境货物的口岸或关境,采用电子资料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海关以申报资料(商业发票、装箱单 等相关单证)对照报关进行审核。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资料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二)配合查验
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海关编码、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通过实际核查,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查验的实施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执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执行的。海关查验的方法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查验的操作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查验,查验结束后,海关查验人员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现场人员签名确认,查验过程如因查验人员的责任发生损坏,属海关赔偿范围的,海关依法赔偿。
(三)缴纳税费
货物经过申报、查验环节后,海关核对电脑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或通过网路进行电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装运货物)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申报资料及相关单证,并且货物通过上述申报、查验、征税环节后,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在实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做出现场旅行的决定后,通过电脑将资讯发送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列印海关放行通知书,提取或装运货物。
2、加工贸易监管
外资企业主要以加工贸易的方式经营。海关以往的加工贸易监管规定往往只是针对特定时期的某一种贸易方式或某一项业务而制定,缺乏一部系统的、全面的监管规章。另外,多数加工贸易的监管规定制定的立法环境、条件与现在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有些规定出现不适应状况。针对上述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加工贸易货 物监管办法》也就应运而生,对以往规定进行了整合与规范,并于2004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管理实行保税监管制度。从1995年开始,海关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国家关税的税收,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海关法》对海关要求企业提交担保的范围、方式已有原则性规定,因此,新的《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担保制度, 规定了担保适用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担保的解除条件。
核查是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手段,因此《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明确了海关“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关对企业进行勘验、核查的权力,规定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加工贸易海关监管还应与企业管理密切联系,关注的重点从货物转到企业与货物并重,重点放在企业自 管。要求加工贸易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按规定设置并向海关报送有关帐簿、报表和其他单证。
另外,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自管、海关监管、地方政府协管、社会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等工作,中国海关海关实行联网监 管。来自海关总署的资料显示,到2005年底,海关共对2,290家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施了联网监管,联网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值已占中国全部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56.5%。
Ⅲ 海关对旅客行李物品的进出境如何监管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条 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国籍人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照规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未经海关批准,不准带进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
持特殊通行证件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短期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依据本办法另行制订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长期旅客
第十八条 长期旅客中的非居民进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其居留期间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或常驻户口登记证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证件,办理审批验放手续。
上述人员在办妥上述手续前进出境或在境内居留期间临时出、进境携带的物品,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长期旅客中的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第二十一条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过境旅客
第二十二条 过境旅客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物品留在境内。
第二十三条 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关监管区直接出境的旅客,海关一般不对其行李物品进行查验,但必要时,海关可以查验。
第二十四条 过境旅客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转换交通工具出境的,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 自1989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 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下同)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它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
第十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下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属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五)未按章缴税的;
(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第十二条 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第十四条 进境旅客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其随身携带的实物合并计入有关征免税限量。
第十五条 涉及特定地区、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六条 进出境旅客未按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它有关手续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境或出境。对违反本办法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条 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国籍人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照规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注)。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未经海关批准,不准带进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
持特殊通行证件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短期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依据本办法另行制订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长期旅客
第十八条 长期旅客中的非居民进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其居留期间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或常驻户口登记证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证件,办理审批验放手续。
上述人员在办妥上述手续前进出境或在境内居留期间临时出、进境携带的物品,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长期旅客中的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第二十一条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过境旅客
第二十二条 过境旅客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物品留在境内。
第二十三条 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关监管区直接出境的旅客,海关一般不对其行李物品进行查验,但必要时,海关可以查验。
第二十四条 过境旅客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转换交通工具出境的,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发布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非居民”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居民”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旅客”指进出境的居民或非居民。
“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暂时居留不超过一年的旅客。
“长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连续居留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旅客。
“定居旅客”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过境旅客”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
“行李物品”指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携运进出境的物品。
“自用” 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指非居民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
“分离运输行李”指旅客在其进境后或出境前的规定期限内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征免税”指征收或减免进出口关税(即进口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
“担保”指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原对外贸易部1958年9月29日(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略)
(注:1、中国籍旅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2、本办法所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已被修订)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
1、旅客进出境时应如何选择通道?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一是按规定旅客携运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时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二是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三是除规定明确应向海关申报的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2、哪些旅客在进境需要填写申报单证,办理申报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研究)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六)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3、哪些旅客在出境需要填写申报单证,办理申报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场20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4、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什么单证?
旅客向海关申报仅限于书面形式。申报时,应在申报台前主动递交按规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单证。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应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凭以办理有关手续。
5、什么是进境物品进口税?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总称为进境物品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6、海关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的依据是什么?
海关征税行邮税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
7、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8、海关对免税品的具体监管依据是什么?
海关对免税品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9、什么叫非居民长期旅客?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10、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的物品有何征税规定?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运进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明令应税的20种商品(详见列表1)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海关对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具体包括:
机动车辆是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20种商品是电视机、摄像机、放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11、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的自用物品有何限制,其自用的机动车辆能否进口?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12、常驻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13、何为常驻机构?
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14、海关对于进出境的私人信件是否也要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海关对进出境的私人信件一般不得检查,但为了追查或协助追查刑事犯罪案件的除外。
15、什么旅客可以申请车辆进境?
只有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常驻人员申请办理车辆进境手续应向常驻地海关申请办理。
16、旅客分离运输行李应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进境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应当在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进。
出境旅客需在出境前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自用物品申请表》、物品清单,经海关审批后将关封带至出境地海关,《自用物品申请表》第四联由旅客自行保管。
17、进出境物品如何办理退运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对不属自用、超出合理数量范围及超出海关规定的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物品,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旅客凭海关签发的《退运物品保管收据》到拱北口岸“退运物品办理处”办理退运手续,其中领取退出境外物品的地点为关前免税店东侧;领取退回境内物品的地点为进境大厅1060房。
18、退运物品是否有保管期限?
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退运物品的保管期限为三个月(不宜长期保存物品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办理)。对逾期未办理退运手续的物品,海关将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19、保管物品按何标准收取保管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行李物品保管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日每件0.8—8元(人民币),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格极高(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护物品扣留第一个月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为每日按估价0.32%收取。
20、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如何办理进境通关手续?
申请人应先到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申领《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进境后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签发《尸体/棺枢/骸骨入/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上述证件予以放行。
21、暂准进境物品主要有哪些类别?
暂准进境物品,是指一种海关业务制度,按照该项制度,某些物品在旅客携带进入关境时,可以有条件地免纳进口税及国内税等,并免受经济性质的进口禁止和限制;此项物品必须是为特定的目的而携带进境,并且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在使用中正常损耗者外按原状复出境。暂准进出境物品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
(1)到境内拍摄或与境内有关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照片、幻灯片所运进的摄影(像)器材、胶片、录像带、胶卷、车辆、服装、道具等;
(2)来境内参加体育竞赛、文艺演出所运进的器材、道具、车辆、服装、动物等;
(3)旅客个人物品和体育用品(包括旅客个人自用的衣物、音像器材和体育运动器材等)。
22、暂时进境物品因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一)下列暂时进境物品的申请人应向海关递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来大陆采访的港、澳、台记者运进的有关器材、用品、应递交中国记者协会或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批准文件;
(2)短期来华的外国记者运进的有关器材、用品,应递交外交部新闻司的批准文件;
(3)来华拍摄电影、电视运进的有关器材、用品,应递交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批准文件;
(4)来华进行文艺演出和其他文艺活动运进的服装、道具等应递交文化部的批准文件。
对上述暂时进口物品,海关验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收取保证金或书面担保后放心。
(二)对旅客携带的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经海关核准,并缴纳相当于该物品进口税款金额的保证金后,可暂时进口有关物品;有关物品原样复带出境时,海关予以验核后退还保证金。
(三)暂时进境物品中属于国家实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无线电器材管理的,还应向海关递交有关检验、管理机构的进口证明。
(四)暂时进境物品自进境之日起至复运出境止,属于海关监管物品,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它用。
(五)旅客个人携带进境的已缴纳保证金的暂时进口物品,应自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带出境。期满不复带出境的,则该项保证金自动抵缴物品进口税款。因故需在境内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申请延期。
23、何种进出境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会受到海关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2)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3)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受海关处罚的行为。
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类别 品种 限量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华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附件:2 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 1.电视机 7.电冰箱 电冰柜 13.电话机 2.摄像机 8.洗衣机 14.家具 3.录像机 9.照相机 15.灯具 4.放像机 10.传真机 16.餐料(含饮料、酒) 5.音响设备 11.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 17.小汽车 6.空调器 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18.摩托车
Ⅳ 海关总署9月1日起海关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规定
你说的不是很准确,所谓的9月1日开始实行的海关总署第43号令,是指将原来税额起版征点500元人民权币降为50元人民币,即如果你所邮购物品税额满50元,就需要上税,化妆品的税率是50%,就是说,如果你在境外买了100元的化妆品,那么,你就要上50元的税,如果不足100元,免税。你买了100多美元的化妆品,邮购是肯定要上税的。据说,海关此举意在打击代购与跨境网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