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销毁
⑴ 急、急、急 二类精神药品销毁需要经药品监督部门同意吗
只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过期销毁才需要药监部门到场,
二类精神药品
并不需要,二类精神药品只是在管理上比普通药品严格一点
⑵ 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哪个部门监督下进行
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参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2)药品监督销毁扩展阅读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⑶ 药品的销毁流程是什么
销毁与报残损管理制度
①过期、失效、破损的、患者退回的麻醉、精神药品须妥善保管,销毁应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②销毁其他过期、破损的特殊管理药品,应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③报残损(指启用安瓿后使用剩余的药品)由科室的使用医生、护士共同销毁,并在处方背面双人签字,发药人员应核对其签名的真实性。
④销毁特殊管理药品过期帐册、空安培等物质,应按照保管时限办理批准手续后,每季度专项质量检查时及时销毁,参加人员应现场签字。
⑤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所有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按照规定保管时限办理批准手续后销毁。
⑷ 特殊药品现场监督销毁申请报告怎么写
关于销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申请
院领导、医疗护理部、保卫科:
药学部住院部药房以及门诊药房现存****年**月**日至****年**月**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共*****个,其中:###药品***个;:###药品***个;:###药品***个;:###药品***个;:###药品***个。申请销毁,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