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手段多元
❶ 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存在的疑难问题有哪些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多元分散,职能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地方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比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监督“手背”,监督制度薄弱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发展。由于我国政府一些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追求利益的价值观,收费罚款已成攀比趋势,部门内部的监督仅剩形式,而不注重具体落实和监督的过程。单位内部监督出现“互相礼让”现象,形成“真管不行,抹平才行”的现象,有些领导干部对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闻不问,缺乏政治责任感。由于我国依法监督理念的缺乏,人员配置不齐全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专门负责监督职能。导致监督无序,甚至流于形式监督职权,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政府法制机构对监督人员管理不够重视。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行驶和落实,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是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根本问题。
(二)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
在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监督权过于简单,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缺少一部统?的政府法治监督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监督渠道不畅、力度不大、刚性不强,致使许多情况下不知如何监督,有的举报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单位手中。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虽然各地行政执法机关都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帮助纠正发现存在的问题,发挥了不小作用。但是各地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在监督工作的主动权不在监督员手中,而是在执法单位需要时监督员才“有权”监督,有些监督机构人员本身思想认识没有到位,在监督目的和方法上具有盲目性,因而产生了监督空白。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工作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比较薄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又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类明显的缺陷。部分领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法制工作机构认识薄弱。从而影响层级监督的发展,外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这样一来,工作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及时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不能尽快得到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这些的问题存在和发展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后与不足,为此我们必须要急剧的解决问题,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改革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立体制改革必须有序、成功的推进,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政府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从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中的法律体系。
❷ 如何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方式方法创新
纪检监察调研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现象等客观情况,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及各种技术手段,收集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予以全面、准确的概括、阐释,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方案和建议的实践活动。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利用调查研究这一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不断创优创新,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总结新经验,才能有力地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开展。 一、创新路数,找准位置,善于在服务全局中谋划调研工作。做好调研工作关键要定准位、谋好路。要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放到党的中心工作、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为全局工作提供服务。注重对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性重大课题的研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推动各项工作的对策和建议;紧密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加强对策性研究;及时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总结各部门各单位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为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新鲜经验;及时反映反腐倡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综合性信息材料。一是着眼于服务发展,在开展全局性调研上下功夫。服务和推动中心工作任务的落实是纪检监察部门调研的首要任务。因此要始终坚持把服务和促进发展作为纪检监察工作调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纪检监察工作在促进和服务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全局性调研。比如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评研究,客观地评价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二是着眼于决策咨询,在开展对策性调研上下功夫。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给予回答和解决。要将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开展调研工作的重点,力求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比如,如何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职能、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的研究;如何依法依纪办案问题的研究等,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着眼于与时俱进,在开展创造性调研上下功夫。时代在发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内涵、工作的对象、工作方式方法等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一些新课题、一些新领域都还是空白区、边缘区、交叉点。因此,我们要着眼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创优,抓住事关纪检监察工作全局的重点、难点问题,抓住还没有被发现、或已发现还没有具体解决办法的问题开展调研,进一步开创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局面。比如,党内一些不良风气依然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趋于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新兴经济领域案件和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不断增加并且花样翻新,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重,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反腐败工作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腐败问题与其他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反腐败斗争形势更加复杂,等等。 二、创新方法,加强锻炼,善于在能力提升中提高调研工作。衡量调研工作水平关键要看形成的调研成果能否有效地解决问题和推进实际工作。必须重点从提升调研能力、强化实践锻炼、加强成果运用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者的调研水平。一是注重学习提高,在理性思维中提升调研水平。思路决定出路,思维水平决定工作水平。要加大对调研工作者的培训教育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进行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着力加强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调研能力的培养。二是注重探索规律,在开拓创新中推进调研深度。纪检监察工作的活力源自改革、发展和创新,纪检监察要善于把握调研规律,掌握调研技巧,创新调研的方式方法。三是注重联系实际,在实践锻炼中检验调研成果。社会实践是获得正确认识的不竭源泉,也是检验和深化认识的根本之道。要通过交流、跟班学习、通过到先进地区和基层学习考察等方式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锻炼的机会,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提高工作水平。 三、创新机制,立体推进,善于在全员参与中落实调研工作。做好调研工作必须有一套良好的调研机制作保障。要在调研实践中积极建立健全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的科学的立体化管理体系。一是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实施项目式推进。在实际工作中,可针对调研工作的推进,建立“定课题、定人员、定时间、定考核”的目标管理机制。要把调研工作列入纪检监察工作的年度考核之中,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将调研课题进行项目式的分解落实。进一步健全领导责任机制,使领导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带头出调研成果。二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实施督导式推进。坚持把调研的全过程纳入到考核管理中,可在实行年初课题选报的基础上建立年中课题督查制、年末考核评优制。积极开展优秀调研成果、调研先进个人评比活动,对获奖成果和完成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调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建立重点协调机制,实施攻关式推进。在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室主导作用的同时,要注重发挥其他各室的作用,形成合力,整体联动。对重点、难点课题,成立联合调研工作小组集体攻关。在调研中遇到疑难,及时召开“诸葛亮”会议,集体攻关,破难解惑。
❸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监督的方式方法
发挥好党组的政治核心作用,始终紧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引导和制度建设,强化党的政策执行张力。
❹ 安全监察工作方式中的四种基本方式为哪四种
答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全系统、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性的工作,必须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生产时间的全日性,工作地点的不同性,作业情况的不一性,以及安全状况各异性,来确定采用不同的安全检查监察工作方式。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践,一般常用的有下列四种基本方式: 1、视时监察 视时监察就是对某些时间,某些季节加强监察工作。 2、重点监察 重点监察就是对监察的不同场所和人员有所侧重。其关键问题是依据实际情况正确地确定监察重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悉生产现场和作业人员,并经常和及时地分析掌握生产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生产动态。 安全监察重点确定之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加强重点场所的监察工作。 (1)严格审查其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2)选派有经验,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安监人员到重点场所实施监察。 (3)增加对重点场所的监察次数。 (4)采取强有力的监察手段。 3、一般监察 一般监察就是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亦即常规监察。 4、特殊监察 特殊监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特殊的办法进行监察工作。 所谓特殊情况,多指事故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常规监察已不合
❺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的方法有几种
主要有八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5)监察手段多元扩展阅读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❻ 为何设立国家监察委,它有哪些监察手段
《方案》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根据《方案》,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
此外,2016年10月27日通过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写道,“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是中国官方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一并提及。
手段方面,目前的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等。但由于有限的监察手段分散于各个部门,且偏重事后监督,所以一些方式方法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一旦改革,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手段将得到优化、丰富。除以往的监察方法外,审计、反腐反渎案件侦查等,都将集于一身。尤其对贪腐、渎职案件的刑事侦查措施,过去只能由检察院享有,纪检监察机关没有这项权力。以后,监察委也许可以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甚至监视居住等手段。
这里还涉及侦查成本问题。现在,纪委在查处违纪过程中只有党内的手段措施,虽然也能收集一些证据,但笔录、口供等要想成为司法程序中的证据都要经过检察院的二次转化。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能出现问题,还可能出现变数,造成无用功。监察委员会如果享有反贪反渎案件的侦查权,就大大减少了转化的必要性。这不仅解决了限制违法违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合法性问题,还能填补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衔接、协调过程中的障碍、漏洞,同时也会在法律上受到更大约束。
❼ 现实生活中权力监督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什么
这个在学界有争议,主要是就范围大小有争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权力监督回,一类是非权力监督。
权力答监督包括了:立法监督(在中国是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在中国包括法院、检察院两方面,也有把法、检单列出来的)、行政监督(属于内部监督,典型的机构就是监察局、审计局。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是)。
非权力监督包括的方面很多,主要有:政党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媒体监督。
❽ 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党员违纪时,有哪些调查手段
详见抄《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案 件检查袭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