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省级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办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您好!省级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办法应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遵循“两个牢记”。

首先牢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本质是将纪检机关的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本质上是“束权”,而不是扩权。很多机关或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或多或少站在部门立场,赋予本部门尽可能多的权力,这次中央纪委带了一个好头,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尽可能给纪检机关“减肥强身”,而不是给自身“增肥”;

其次牢记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其政治属性是纪检机关的本质属性。要把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作为监督执纪的重点,向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

二是有的放矢。

紧紧围绕基层纪检机关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市、县、乡三级纪委机关权力运行与中央纪委、省级纪委权力运行轨迹、运行特点、案件类型、监督对象身份等均存在很大不同,廉政风险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省级纪委对基层纪检机关的廉政风险点进行详尽的排查、梳理,有的放矢。

三是精益求精。省级纪委在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时,应努力避免立法上的“大跃进”,应静心听取基层纪检机关、基层纪检干部、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员、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应向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学习、看齐。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多达1150条;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对规则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审议规则送审稿。

省级纪委在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时,不应一蹴而就,不能简单照抄照搬《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而应树立精品意识,针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基层纪检机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惑,反复调研、论证、推敲,结合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宏观现状和基层微观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②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通知指出,《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

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监管工作细则扩展阅读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1、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2、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3、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③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有哪些新规定

监督执纪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理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这方面,《工作规则》对初核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需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初核情况报告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等等。把这些规定执行到位,不仅可以有效增强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矩意识,防止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也可以保证监督执纪工作始终遵循正确方向,把党的方针政策体现到位。

④ 查验监管工作制度

1法律规定车辆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回有关规定: 第十答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