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证券监管
『壹』 证监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对券商是利好还是利空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了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业务进行了初步的界定。该方案直击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规定“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以往主要希望通过银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现在允许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高风险的小微企业而言,银行不是天使,股权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才是真正的天使。
今年的数据印证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的重要性。清科集团董事长兼CEO倪正东近日曾表示,今年前11个月,VC投了155亿美元,共1873个项目,是VC历史上投钱最多的一年;同期PE投资500亿美元,历史的最高投资年份2011年PE投资是270亿美元,今年创历史新高。
此次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打开了一道口子,让拥有一定资产的人在特定的通道下,进入这个市场分享收益,也承担风险。相对于此前的市场进入者而言,可能门槛更高了,相对于政策风险而言,门槛算是降低了。
平台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私募股权平台不能自融自花,不能为项目担保、代持股权等,不能成为可以交易有价证券的交易所,不能兼营P2P网络借贷或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上述种种限制,使未来私募股权平台的收益来自于服务费,规模越大,服务费越多,收益越高。
『贰』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有哪些分别由谁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存管。
监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叁』 互联网证券销售的意义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应该涵盖以下方面,或者说这几大动向将真正改变证券业的商业模式:
一是证券销售的电商化,这不仅是销售渠道在形式上的扩展,更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致力于解决证券公司产品创新能力与社会投融资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二是互联网融资,包括近年来兴起的“人人贷”和“众筹”模式。这两者是对企业融资和证券发行方式的创新,但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内都面临着制度缺失、法律地位有待明确的问题,存在着极大的法律和金融风险。然而,证券公司和监管机构在发展互联网融资方面是大有可为并且应该当仁不让的。证券公司完全有条件也应当借鉴互联网融资的一些思路,发挥已有的品牌、服务能力、监管环境等多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挖掘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匹配个人的投资需求。与此同时繁荣柜台市场,提升证券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监管层则不应当因为互联网融资存在争议就断然否定与扼杀,而应该积极探讨其可行性和操作性,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对创新型企业及企业起步阶段融资需求的服务水平。
三是互联网证券交易,这不仅仅是指一般狭义理解的网上股票交易经纪,即券商以互联网作为工具向客户提供经纪服务,更多是指不需要借助经纪商或做市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网络直接撮合证券交易,相当于虚拟的证券交易所。这也是当前我国的国情和监管体制所不允许的。但是从技术进步的外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上看,基于互联网,追求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场外证券交易方式的兴起是必然趋势。面对未来券商乃至互联网公司可能的竞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是交易所明智的选择。从市场长远发展角度看,监管机构应该鼓励证券交易方式的技术创新及交易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市场积极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同时还要加强对新的交易方式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防范新的技术手段引起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肆』 国内有哪些合规的互联网券商
腾讯投资的富途证券、新浪集团旗下的华盛证券还有小米战略投资的老虎证券
『伍』 如何描述我国互联网证券的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互联网金融组织,都有条件着眼全新的社区金融发展战略,努力弥补这一重要的金融“短板”与蓝海。在法律合规的范畴内,我国互联网社区金融创新可在众筹、合作性金融等方面大胆探索。
无论是名噪一时的互联网金融,还是新兴起的Fintech等概念,近期似乎都已使国人产生了“审美疲劳”。喧嚣过去后,我们静下心来讨论这些概念,本质上是期望出现某种更具效率、对经济社会发展利大于弊的新金融。
笔者认为,可以用七个主题词来描述“新金融”:一是开放,即构造多层次的平台经济与平台金融服务模式;二是多元,即金融产品与服务从单一与碎片化,转向混业、综合与动态;三是智能,即充分发挥技术对金融创新的驱动力,且自金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四是融合,即出现多种排列组合的产融结合探索,如新金融加新经济、新金融加传统经济升级、传统金融加新经济、传统金融加传统经济升级;五是共赢,即金融与实体构建一个共享共赢的生态体系;六是持续,即体现为更合理的金融制度规则,实现商业金融原则,加上理想、道德、社会责任的融合;七是理性,即健康的金融文化与观念,不是人人都可做金融,金融并不是“万能”的。
互联网新金融要远离“喧嚣”,回归健康理性,一个重要的落脚点就是社区金融。前几年各方一度非常重视社区金融,只是更多探索局限于社区银行,银监会于2013年底发布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银行业机构的布局,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着力改造和拓展现有的分支机构,使其进一步扎根社区,依托社区特色打造专业的分行与支行;二是借鉴国外直销银行的发展经验,结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尝试构建自动化、智能化、自助化的社区金融服务设施。然而,由于各种制度约束与现实条件差异,现在回头看社区银行的探索并不顺利。
如今,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互联网金融组织,都有条件着眼全新的社区金融发展战略,努力弥补这一重要的金融“短板”与蓝海。具体而言,笔者以为须把握坚持线下为主,线上为辅;实行自营业务、个人平台业务、机构合作业务的“三合一”发展;打造综合性金融“专卖店”或“超市”;推动建设社区金融的信用信息支持系统;从服务个人、短期转向服务家庭、服务生命成长周期;通过“好邻居战略”实现场景嵌入;探索社区居民的合理参与机制等发展原则。
独有的社区生态体系是社区金融的“安身立命之本”,社区的凝聚力,更多通过线下人与人的互动而实现,由此,互联网渠道只是线下社区金融建设的重要补充和提升。所以,离开了线下社区,社区金融就只能成为“四不像”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多数地方只有“小区”,没有“社区”,金融机构布局社区金融,脑海中往往想到的只是“小区金融”。随着中国社会走向成熟,社区将成为最重要的“细胞”,社区金融的潜力也会逐渐被激发出来。
依托日益完善的相关监管规则,在合规前提下,社区金融机构可以围绕居民需求,直接提供定制化的产品与服务,也可为社区居民提供个人之间的金融资源互换配置,还可发挥自身客户流量资源优势,成为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市场拓展的重要平台。
社区金融组织不仅是银行,社区金融需求也不仅是融资理财需求,而需要多元化的金融功能整合,如理财、消费金融、支付、创业融资、风险管理、咨询与专业化支持,都可以纳入社区金融的服务链之中,即便只是对社区人群提供金融文化和知识教育,获得金融消费保护,也对凝聚社区金融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不同社区人群可能分别属于富裕阶层、中产阶层和低收入群体,因此需要结合不同社区的金融需求特色,分别打造面向中高端的“专卖店”,以面向中产阶层和公众的“超市”。当然,综合实力突出的大型社区金融组织可致力于建设超级社区金融模式,面向城市不同社区整合金融服务,甚至在城市之间统筹金融资源。美国的富国银行发展路径便是如此。
在小微金融等传统“百慕大三角”地带的创新业务,离不开信用体系与生态的建设。对于某些资源丰富、能够直接与小区物业合作收集信息的机构来说,可以独立推动社区金融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没有条件的机构来说,则可以“集众人之力”,或者作为大型社区金融组织的零售或外包机构,以求最大限度实现社区主体的信息共享。在具体运作中,在不违反消费者信息保护原则的同时,社区金融组织一方面可以直接采集软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使用外部引入的大数据信息,最终为社区居民和其他主体,刻画更加全面的信用“画像”,为新型金融服务奠定基础。
社区最大的价值就是在时间、空间上获得延展,并依托家庭延续了人际关系。因此,对于社区金融来说,不仅需要关注个人在特定时点的金融需求,更需从家庭角度、服务个人生活与成长角度出发,构建具有内生性的社区金融生态演化体系,在更广泛层面上达到各方参与者的共赢。
社区居民除了金融服务之外,也有大量的非金融服务需求,包括养老、教育、医疗、慈善公益等等,这些同样也能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比如在养老领域,保险、以房养老、融资就可以构造出新型的金融产品。通过结合移动APP等新的、居民友好型的交互界面,使服务场景能及时贴近每个人的生活、更智能地便利每个人的多种活动。
美国的社区银行之所以很多能有效扎根社区,除了法律和政策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推力:许多社区银行的股东、管理者或员工来源于社区,对社区有归宿感和贡献愿望。除了商业性金融之外,国外的城市和农村社区一直都有合作性金融的发展空间。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法律合规的范畴内,我国互联网社区金融创新也可在众筹、合作性金融等方面大胆探索。
『陆』 证监会:包容互联网金融 万二佣金是否合规有标准
万二佣金是否合规有标准
国金证券万二佣金费率及佣金宝的合法合规性近期引发市场热议。对此,欧阳昌琼表示,佣金由券商与客户之间在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自行约定收取,由市场供求决定。同时,券商向客户收取交易费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目前,对佣金费率标准进行明文规定的,为2002年证监会与原国家计委、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股票、基金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同时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欧阳昌琼表示,券商经纪业务代收的监管费率为0.02%。,交易所经手费为0.06%。,中国结算过户费约为0.03%。,三项加总的代收最低费用比例约在0.11%。左右。在此范围内收取佣金,是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
“佣金从政府指导价格向市场化确定费率的趋势是不言而喻的,但在经纪业务市场化竞争的过程中,如何判断佣金费率的合法合规性可以掌握四个标准。”他说,一是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二是是否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是否破坏了整个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垄断或者倾销;四是是否存在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隐患,如果存在隐患,监管部门将“该出手时就出手”。
对于佣金宝的合法合理性,欧阳昌琼说,目前监管部门已从媒体报道及公司提供的书面报告中获得了有关信息,建议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此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再来分析判断。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要依法处理;如果确属创新的一种,要抱着包容的心态进行指导。
互联网企业尚不能直接开展证券业务
在谈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时,欧阳昌琼表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给这一新兴业务的发展吃了“定心丸”。
“我理解,对于互联网金融,首先应当促进发展,而非阻碍、限制发展,其次应当促进其健康发展,而非盲目、无序发展。”
他说,对于互联网证券业务,还要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券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开展现有证券业务,如网上开户、网上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移动证券、网上销售金融产品等,属于现有证券业务的网络化,这部分业务只要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都会予以支持;另一类是在互联网活动中开展一部分带有证券业务性质的活动,比如众筹融资等,这类业务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还需要在业务性质、商业模式、风险特点上进行甄别,并作出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欧阳昌琼表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有开放、包容的心态,有基本的监管规则,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错位,要用创新的监管理念,进行适度监管、协调监管。
对于互联网企业能否直接从事证券业务这一问题,欧阳昌琼表示,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凡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发起设立、参控股证券公司上没有法律限制,但按照现行《证券法》,并不允许互联网企业直接申请开展证券业务。
建议放开券商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
欧阳昌琼还介绍,今年两会期间准备提交与证券行业相关的三份建议:
一是建议允许证券公司施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目前除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使上市券商员工持股面临法律障碍以外,自然人持股非上市券商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仍面临一些部门规章的政策性限制,证监会去年开始就已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但要做实券商员工持股及股权激励,还需相关部门配合放开持股禁令。
二是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允许证券公司在外汇市场从事外汇产品的自营、经纪等业务。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在境外市场均为券商业务范围内的产品,但由于我国在外汇管制方面的规定,券商在外汇市场上的相关业务尚不能展开。
三是建议通过金融工具创新,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尤其建议通过券商运用Reits这一新型金融工具为保障房建设筹措长期、市场化运作的资金。
此外,针对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后如何实现大机构监管,以及券商新设重启工作安排的问题,欧阳昌琼回应,金融行业大资管的格局正在形成,今后要适应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趋势,顺应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审批制度改革,整合、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规定。同时,证监会正在对建立券商业务牌照管理体系的具体办法进行研究,还需要在这一思路下制定、修订有关规则。
『柒』 互联网对证券行业将产生了哪些影响
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应该涵盖以下方面,或者说这几大动向将真正改变证券业的商业模式:
一是证券销售的电商化,这不仅是销售渠道在形式上的扩展,更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致力于解决证券公司产品创新能力与社会投融资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二是互联网融资,包括近年来兴起的“人人贷”和“众筹”模式。这两者是对企业融资和证券发行方式的创新,但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内都面临着制度缺失、法律地位有待明确的问题,存在着极大的法律和金融风险。然而,证券公司和监管机构在发展互联网融资方面是大有可为并且应该当仁不让的。证券公司完全有条件也应当借鉴互联网融资的一些思路,发挥已有的品牌、服务能力、监管环境等多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挖掘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匹配个人的投资需求。与此同时繁荣柜台市场,提升证券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监管层则不应当因为互联网融资存在争议就断然否定与扼杀,而应该积极探讨其可行性和操作性,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对创新型企业及企业起步阶段融资需求的服务水平。
三是互联网证券交易,这不仅仅是指一般狭义理解的网上股票交易经纪,即券商以互联网作为工具向客户提供经纪服务,更多是指不需要借助经纪商或做市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网络直接撮合证券交易,相当于虚拟的证券交易所。这也是当前我国的国情和监管体制所不允许的。但是从技术进步的外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上看,基于互联网,追求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场外证券交易方式的兴起是必然趋势。面对未来券商乃至互联网公司可能的竞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是交易所明智的选择。从市场长远发展角度看,监管机构应该鼓励证券交易方式的技术创新及交易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市场积极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同时还要加强对新的交易方式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防范新的技术手段引起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限于篇幅,下文将以当前关注最多的证券销售电商化为例,就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冲击和机遇进行剖析,并就市场参与主体和监管机构可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及应对策略进行重点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