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职责
㈠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执法主要职责是什么
环境监察大队
负责对环境保护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的监督执行;负责环境监察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对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投诉信访的现场调查工作,并参与处理;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检查工作。
㈡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是什么
主要职责:
1、拟定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2、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3、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组织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4、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5、指导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和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察执法相关业务工作。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
①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
②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2)环境监察职责扩展阅读
根据上述职责,设5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承担局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环境监察与稽查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国环境监察机构的队伍建设;组织“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2、排污收费管理处(简称排收管理处)
拟订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国重点污染源数据系统。
3、监察稽查处(简称稽查处)
监督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督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环境执法稽查;指导环境保护系统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后督察工作。
4、区域监察处(简称区域处)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和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督办重大生态破坏案件;协调解决跨省区域流域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指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察执法相关业务工作。
5、行政执法处罚处(简称处罚处)
组织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环境违法案件的审查、处理和处罚,并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㈢ 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
1、现场巡查
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方案中制订的巡查计划,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环保措施及设施的施工组织与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环保效果,这是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
2、 见证
检查环保相关设施和材料检测报告,必要时见证检测过程;见证防渗、防腐试验并核查试验报告以保证工程的防渗、防腐性能;见证压力管道、设施与构筑物强度和密闭性试验效果;见证非压力管道、设施与构筑物密闭性试验;见证设施、设备功能性试验;通过见证,确保相关设施和材料满足设计文件和强制性质量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平行试验或取样试验,同时形成见证记录。环境监理方案中列为见证的工程建设内容,须待履行见证程序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应在具备见证条件后,计划进行见证实验前,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环境监理单位作好见证监理准备,并提供具体实验及检测方法。
3、旁站
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方案中制订的旁站计划,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对一些重要环节所采取的连续性地全程监督和检查。重要环节一般包括:施工区内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防治措施、重要污染防治设施施工、重大施工环境问题处理、涉及环境敏感点的施工、生态破坏大的施工等。环境监理方案中列为旁站的工程内容施工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环境监理单位作好旁站监理准备,并提供具体施工计划和方案。
4、环境监测
环境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数据,指导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环境监理人员通过环境监测可以获取具体的污染数据,经观察、分析数据,准确地发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监测的基本目的就是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环境保护状况,以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了解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效果,作为环境监理单位向承建单位发出监理指令的依据。环境监理中的环境监测对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分为大气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地下水水质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弃物监测、噪声和振动监测等。环境监测包括定点常规监测和环境监理抽测。
5、 记录与报告
记录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在实施现场巡查、见证、旁站监理等工作中,对现场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等情况的记录,一般包括现场环境情况描述、环境监测数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记录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影像等。
报告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题环境监理情况,向建设单位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报告环境监理现场工作情况以及环境监理范围内的环境状况,并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告。对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共同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
6、 发布文件
发布文件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在环境监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形式。例如,在巡查、见证、旁站监理中发现问题时,向承建单位发出的纠正、整改或停工通知等。环境监理发布文件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拒不执行的,环境监理单位应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审阅报告
审阅报告是指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对承建单位按规定编制并提交的环保工作月报进行审阅,对承建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优化方案与方法的建议,并签署意见,作为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的依据。
8、 环境监理工作会议
环境监理工作会议也是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方法。环境监理工作会议包括环境保护第一次工地会议、环境监理例会和环境监理专题会议等形式。
㈣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的工作职能是什么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
(1)正常;
(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事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处罚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年处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检查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3)群众举报。
2、分类建档
(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应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应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
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超标排污费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内归档。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3)群众举报。
2、现场监察
(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监察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四、限期治理现场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按《污染源检查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1、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2、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视为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未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算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收费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当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决定的,排污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收费作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排污收费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的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
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一)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1、申报程序: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第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中央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中央直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评审及预算下达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财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五)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消减措施的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
(1)违法事实及证据
(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
(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下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
(1)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2)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
(3)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
(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2)调查取证;
(3)事故速报;
(4)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3)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一、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
(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
(3)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2)取证、鉴定等。
3、调查处理
(1)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2)制定会议纪要;
(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
(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
㈤ 环境监察机构的任务
环境监察机构职抄责包括袭:
(1)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 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 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 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 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 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 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9) 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10) 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11) 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12) 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㈥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的环境监察总队各处室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处罚处综合室负责总队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总队领导协调总队日常事务;组织拟定总队工作计划、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总队公文审核工作;负责总队文电、档案、印章、机要、保密、督查、计划生育、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日常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值班、电子政务、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人事、宣传和党务、纪律等项工作;负责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牵头能力建设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处罚处监察一室负责新乡、鹤壁、安阳、濮阳四市日常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对国家和省拟定的各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总队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修改审核工作;负责排污监察系数核定工作;牵头环保专项行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 环境污染监察处监察二室负责郑州、平顶山、南阳、驻马店、信阳五市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牵头环保行政稽查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
环境环境污染监察处排污费征管室负责省管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稽查等项工作。 环境事故调查处监察三室负责洛阳、三门峡、焦作、济源四市日常环境监察工作;负责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工作;牵头建设项目、矿山自愿类项目、生态环境及农业的环境监察工作。
环境事故调查处监察四室负责开封、商丘、周口、许昌、漯河五市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牵头环保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与秸秆禁烧等项工作;参与环境应急事故调查工作。 1.确保12369环保举报热线设备正常运行。
2.负责受理件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违法违规情况等的记录。
3.负责将举报件的信息资料录入电脑,制作函件呈领导批示。
4.负责举报件的受理、办理、催办、查处、结案、回复、归档工作。
5.负责接收、处理、回复互联网上的举报,收集网上建议等相关资料。
6.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贯彻落实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决策、决定和指令,有序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协调、调度工作。
2.承担环境应急日常事务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置和应急预警。
4.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督导、协助、服务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5.整理归档有关材料。
6.指导各省辖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7.完成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㈦ 环境监察大队职责及其基本组成结构
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九、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十、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十一、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十二、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http://sn.qepb.gov.cn/hjjc/html/daizhz.htm
结构:
队长,副队长,办公室,综合计财科,征监科,机动执法队
㈧ 环境保护监察大队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环境监察办法》(部令 第21号)第七条规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内以命名为环境监容察局。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命名。
根据第六条规定,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㈨ 环境监察大队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参与处理。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地理位置,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㈩ 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与职责是什么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九、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十、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十一、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十二、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