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策监督的形式主要有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策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扩展阅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为人大、人代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五年为一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大大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1、最高的立法权。

2、最高的决定权。

3、最高的任免权。

4、最高的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人民代表大会

『贰』 我国人民群众监督的主要形式不包括什么

民主监督形式:(1)信访举报制度(含义、意义)是我们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内提出批评建议、申诉容、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我们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含义、意义)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真正落实,得到切实保障。3)舆论监督制度(含义、特点、作用) 舆论监督以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4)新的监督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

你选一下,不含有这四项的就是不包括的。

『叁』 行使监督权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有哪些

A、通过信访抄举报制度行使监督权。用袭写信、电话、电子邮件或向有关人员当面指出的方式反映意见。
B、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的权力机关。
C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使监督权。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舆论监督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监督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D、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都是民主监督的好形式。

『肆』 纪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的情况,具体形式有哪些

作为纪检干部,必须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一种自己对自己的监督。自我监督是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也是至关重要的防线。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仅靠外在的监督是不行的,必须强化自我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党纪政纪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和依规办案的观念;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作用,加强对中央和各省区市纪检干部的执纪监督,持续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把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引向深入,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有序运行。
作为纪检干部,必须接受党内监督。党内监督主要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的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仅依靠自我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接受党内监督,让每个纪检干部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以及各种集体活动,自觉接受支部、小组的监督;必须要利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必须采取公报、通报、报告等形式,定时地发布纪委的工作情况,同时定期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对纪委干部的工作进行评定。
作为纪检干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除了加强自我监督和接受党内监督以外,还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如通过对外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发放监督卡,以及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走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纪检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控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举办纪委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走进纪委,广泛征集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对纪检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为纪检干部“把脉问诊”;通过努力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主动接触媒体,坦言工作得失,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纪检工作,让媒体记者监督纪检工作,规范纪检干部执纪行为。

『伍』 试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哪几种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监督: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
5、视察、检查和调查。
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陆』 人大监督法监督的特点

一、监督法的主要特点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且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各种探索也需要加以规范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柒』 我国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几种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监督: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5、视察、检查和调查。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捌』 人大的监督方式和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看,权力机关有很多的方式来进行监督,但是在实际中,监督力度较弱,效果并不明显。
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地方法规所确立的制度框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主要有: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权力机关听取报告,讨论、审核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对政府的决策坐车全面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和要求。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进行监督的一个基本方面。
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这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式。质询,是指权力机关对政府的某些管理行为提出质问 ,要求被质询的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做出答复。询问,则是权力机关就政府的施政报告和一些议案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提出疑问,了解情况。
5、视察、检查和调查。是指组织代表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收集信息,听取群众意见,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力机关的信访机构通过处理公民来信来访,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督促其改正。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罢免是一种严厉的惩戒方式,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玖』 全国人大对国务院行使监督权的形式

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工作监督。主要方式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近10年来,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安排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的议程。听取工作报告,有些是例行的,如每年6月的常委会会议,都要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前一年度中央决算的报告等。但大多数是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的。比如,1998年夏天,我国遇到了特大洪涝灾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当年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专门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抗洪抢险的报告。再如,针对审判、检察机关存在司法不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关于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汇报。此外,提出质询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一种手段。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书面向常委会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2、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按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并已形成制度,成为法律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要有重点组织对几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由执法检查组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在6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出反馈。这些年的实践表明,执法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加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

『拾』 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审查和批准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最终的、全面的反映,也是一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结果在财政收支上的集中反映。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中央决算和地方各级政府决算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最终结果进行监督。

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前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还规定,中央决算草案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证预算收支的真实、准确、完整,为以后的预算收支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人大财经委提出关于前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财经委的审查报告,与政府决算和有关报告一道,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常委会最后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是对财经委的审查报告表示同意,决定批准政府决算,并提出若干要求。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工作惯例,一般是在政府提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的同时报告本年度前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一般是与当年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一道由政府提出,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一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骤一般是:(1)前期调研。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在报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向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有时还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预算收支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若干简报和背景材料,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必要的参考。(2)听取和审议报告。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的形式,审议这一报告。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问题。(3)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发言,由工作机构的人员如实记录,送发言人校核后编发简报;审议中的重要动态和审议意见,编印专报,报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常委会。

根据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监督法第十七条对预算调整及相关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1)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的有关情况。对预算调整进行监督的有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与上述审批决算、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工作程序和步骤基本相同,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调整的必要性和方案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