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督之剑
⑴ 如何从强化监督入手,减少和杜绝这种权大于法的事件发生
一、监督要形成合力:
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都属重大敏感项目,由于这些部门和岗位权力过于集中,很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出现大案、要案、窝案。而内部权力的制约是杜绝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三、审计要“全覆盖”
要强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凡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审计包括会计资料、业务资料、管理资料。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基层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权而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权威性。
四、政务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应该有清晰的界定,以防政府官员个人将可例外的区域放大,影响到政务公开的正常进行。属于例外原则的应该是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
⑵ 如何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职能部门对于规范“一把手”的行为往往能够起到很强的约束作用,尤其是纪委、审计等业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一把手”的“非常”举动。因此,要进一步健全职能部门现有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
1.主动作为,提前介入。人大、政协、纪委、审计等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单位“一把手”的用权、用钱、用人行为开展经常性督查、巡查,让制度之剑时刻悬挂在一把手的头颅之上,通过督查增强其拒腐防变的思想认识。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巡视制度的功效,党内巡视制度克服了对党政“一把手”监督普遍薄弱、甚至处于虚化状态的弊端,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了解和研究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有利于上级党委及时将“一把手”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扼杀在摇篮中。
2.强化监督,实现“零容忍”。当前,难以对“一把手”形成强有力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职能部门对其采取了过格的保护措施,认为只要“一把手”问题不明显、行为不过分都是可以容忍的,职能部门的“缺位”间接地纵容了“一把手”更加肆无忌惮,本可以及时提醒、制止、处理的小问题渐渐变成难以控制的大问题。因此,职能部门对于“一把手”自身存在的问题要实行“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坚决按照政策规定执行,这既是对部分“一把手”本身的保护,也是对所有“一把手”最有力的震慑。
3.全程参与,不留空白。由于许多单位“一把手”熟悉干部监督政策,善于钻政策空子,经常玩“躲猫猫”,规避职能部门的监督。许多党政领导往往在任职阶段作风正派,一旦离职后往往一夜暴富,令人匪夷所思。因此,对“一把手”监督要实现全程跟踪,减少监管盲区,不仅对其任职期间要监管,对任职前和任职后也不能放松监督,确保监管无死角。
⑶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思考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⑷ 如何从强化监督入手,减少和杜绝权大于法的违法事件的发生
总体而言,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才能真正减少和杜绝权大于法的违法事件的发生。
一、监督要形成合力:
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1、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同时,要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资源。因此,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是加强党内监督。
2、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人大监督。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行使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责,这一职责的发挥,有利于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调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国家机关高效运转,从制度上防止和消除腐败,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3、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民主监督。民主监督作为“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监督,主要通过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民主监督是保证政权不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全社会都应该重视,而不能仅仅限于某个范围,只有全民都来执行监督,才能使执政者不腐败,才能保障政权的清正廉明。
4、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应重点强化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行政监督应该首先有法律上的依据,才能使行政监督实现法治化和程序化。行政监督的依法监督原则是指享有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在行使监督权时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监督要求立法上的完善,建立起一整套行政监督法律体系,使相关的监督法律法规具有系统性、可行性的特点,从而使行政监督做到切实有法可依。
5、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权力、职能是否合法的监督。
6、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审计监督法律体系,明确审计主体、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制度,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7、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社会监督。人民群众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并通过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信访申诉等方式实施监督。社会监督体现了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使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
8、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还要加强舆论监督。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活动和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披露、建议、评论乃至批评,使其符合法律法规、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准则。其相对于其他监督形式而言,舆论监督具有监督主客体的广泛性、监督方式的公开性、监督影响的及时性、监督效果的威慑性等特点,是人民群众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合理性、合法性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有效形式。
二、防止权力过于集中:
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都属重大敏感项目,由于这些部门和岗位权力过于集中,很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出现大案、要案、窝案。而内部权力的制约是杜绝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1、防止权力取得无据、行使无序。权有法定,权责一致,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进行权力规范和确认,确保权力来源合法,解决权力取得无据、行使无序的问题。
2、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必须要科学配权,确保权力架构相互制衡。配权应科学,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平衡,防止权力过度集中,推行分级决策、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3、防止“暗箱操作”,必须要阳光示权,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深化政务公开,扩大公开内容,同时增加扩充的数量和范围,规范公开程序,适时公开权力事项,明确公开时限,做到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探索建立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电子平台等,构建阳光、透明的权力运行体系。
4、防止权力滥用,必须要全程控权,确保权力监督及时有效。解决权力滥用问题,需要监控全面覆盖、全程到位,一方面强化内部监控对权力集中的岗位和部门,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通过行政投诉、信访举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三、审计要“全覆盖”
要强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凡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审计包括会计资料、业务资料、管理资料。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基层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权而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权威性。
四、政务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应该有清晰的界定,以防政府官员个人将可例外的区域放大,影响到政务公开的正常进行。属于例外原则的应该是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
1、推动政务公开离不开权力清单制度。通过“晒清单”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有助于构建清晰具体的权责体系和法制化的权力运行流程,防止权力恣意和异化。
2、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5、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⑸ 如何在经济工作中强化监督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⑹ 强制监督简称
强督
⑺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监督的方式方法
发挥好党组的政治核心作用,始终紧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引导和制度建设,强化党的政策执行张力。
⑻ 如何进一步强化监督,搭建监督平台,找准监督途径
监督方面最主要的是做到透明和信息的及时化,互联网时代就可以借助软件的便利进行管理,用高达软件的比较多,可以实现物流管理,人员管理,仓储管理等
⑼ 如何强化监督,加强5s管理,务求实效
一、注重习惯的养成,明确5S管理最终目的
5S管理的含义是将必需物品与非必需物品区分开,给必需品定出放置位置及方式,对清理工作环境和现场物品定期进行清除打扫,时刻保持工作场所、环境、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的干净、整齐,使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这看似简单的五个方面,真正的落实却不那么容易。员工常常会陷入5S管理只是清理卫生、摆放工具等形式工作的误区内,而没有体会到5S管理真正注重的是素养的提高。其实,5S管理并不是空洞教条式管理,每一次的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也不是简单的形式,通过完成细小单调的工作,潜移默化地改变员工的思想,帮助他们克服粗心大意的问题,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逐步提升员工的综合素养和价值观念,为个人的职业生涯奠定良好的品格基础。
二、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确保5S管理持续性推行企业文化并不是独立于企业管理之外的一套体系,它能够在管理过程中具体体现。因此,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5S管理工作的推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树立5S管理的文化理念,通过不断地宣传,让员工了解到推行5S管理的优点与重要性,使他们对5S管理形成统一的内心认同感。这种观念的转变是推动5S管理的内在动力,只有正确的认识才能使所有员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5S管理工作中。制定的行为守则,有助于员工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在推行5S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员工有着重要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建立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企业管理平台,设立一定的激励措施,不仅能够激发员工参与5S管理工作的热情,强化员工的自主能动性,还可以充分调动员工做好5S管理工作的创造性。借助于企业文化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导向、约束、凝聚、激励作用,将企业文化的“神”寄于5S管理的“形”上,把企业文化的优势转化为企业管理的优势,使企业文化建设与5S管理“虚”“实”结合,确保5S管理工作持续性推行。
三、强调意识的创新,进行5S管理深入的推行
在大量的实践结果中,我们发现5S管理在推行初期的效果显着,中期的效果变得不佳。这让我们意识到推行5S管理,应强调创新意识。有的企业提出了6S管理,甚至是10S管理的理念。这些在现有的管理方法上总结出需要改进的地方,根据企业、部门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进行管理的创新,既不会使管理体系的推行脱离实际,还能真正起到促进本组织基础管理水平提高的作用。
四、相关改善工具的全员培训,这是基础。
不掌握改善工具就无法去改善,即使去改善也是无从下手。因此5S管理改善工具的训练是必修课。这里包含从新人到老员工,从基层到领导各个层面的5S培训,学习。
五、全员的发表会制度
不管是改善提案,还是改善大课题,都要以成果的发布作为鉴定成绩的结果。这个发表或者说这个结果,不单单只是在会议室里,而且要体现在现场实际的改善,比如说工装改善比原来好用了,节省了多少时间,多少金钱;某个制造的流程或者是业务的流程改善了,节省了多少时间,多少金钱;等等
⑽ 银行的严自律,强监督,促合规是什么意思
1、内控制度制约范围不够全面。我国银行的内控制度设置不合理,往往是“控下不控上”,针对银行业务经办人员的内控制度比较多,而对各级管理者特别是对基层管理者的内控制度约束相对缺乏,有不少控制盲点。
2、管理层和操作层对内控制度缺乏必要的认识,存在模糊现象。个别管理者和操作者片面认为内部控制阻碍或制约了业务发展,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实行了考核指标体系,这些考核指标的设置偏重于业务发展,使基层行只注重业务开拓而忽视或淡化内控管理。
3、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流于形式的现象普遍存在。内控制度只限于定规章、发文件而不注重制度的落实。银行员工执行内控制度的意识淡漠,遇到具体问题,灵活性讲得多,原则性讲得少,以种种“理由”加以变通和回避。更有甚者对某些内控制度视而不见,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员工过分强调业务拓展,片面追求业务指标,放松合规风险防范,仍存在“以信任代替制度、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的陋习,忽视制度执行,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问责不严,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致使制度控制形同虚设。
4、银行员工合规意识与观念淡薄。银行有的管理层或领导者本身合规意识淡薄,示范作用没有发挥,导致上行下效,员工“规”的观念淡化,执“规”的自觉性不强,形成违规也见怪不怪的“怪圈”。同时上下级机构之间以及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约了银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