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天津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什么时候发布的什么部门发布的现在还在用吗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行,降低潜在的火灾风险并防止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制定本规定。
现在仍在实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各区县企事业单位建筑内消防设施的
维护管理。

②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公路工程吗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是否适用于公路工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建设部 《关 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 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分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1.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总包单位将工程分部、分项或施工劳务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时,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 工分包合同》。 第四条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天津市建设 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管理办公室)。并在区、县设立区、县合同管理办公 室。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市和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的分工管 理范围是: 1.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 宁河县、包括以上区、县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 管理工作。 2.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包括以上区境内的独资、 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0 平方米)或 工程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 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3.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包括 以上区境内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开发小区及科技园区,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 (含 3000 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 150 万元以上(含 15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工作。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区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 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贯彻、推行和使用国家施工合同文本和我市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对甲乙双方签证合同草案进行审查,监督合同的履行,发现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进行 的违法行为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总结交流经验; 5.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调整; 6.协助天津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驻的经济合同仲裁庭对施工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并正式批准报建; 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4.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总分包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 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 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的“合同条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 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的约定。 1.工程工期。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置方法。 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 3.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确定应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有关 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证施工合同, 承包方可将承包的工程, 部分分包给分包单位, 签订分包合同。承包方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方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将所分包的工 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发包方认为必要时, 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在签订 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 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草案后必须经过 审查。凡执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由签约双方视情况自愿审 查,但必须将合同文本副本,按市区分工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 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自愿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审查程序是: 1.凡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 30 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由发包方将双方 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 10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 3.施工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将合同文本副本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开户银行备案。 4.凡无合同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而发生的纠纷,合同管理办公室不予调解。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是否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问题; 5.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6.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在做好各项审查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收取合同审查费。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1.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合同管理办公室应提出警告,或提交有关部门按 规定予以处理。 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于 5 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继续施工,不使工程质量受到 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违章处罚 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 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 对以分包工程名义实 为转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199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凡与本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及 合同文本一律废止。

③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概述

津政令第52号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
八、《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一)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相关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并公布。

④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持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承包单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勘察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转包。
第十四条 设计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成承包的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以外的部分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设计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对主体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对主体工程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应当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作出约定;未作约定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专业承包单位可以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也可以承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的专业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对其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七条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下列行为: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三)总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
(五)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劳务分包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对工程的合同履行、进度控制、主要施工设备、工程材料供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价、劳务用工等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合理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⑤ 请问新版的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定实施指南电子版有吗帮忙给发一份吧,谢谢了

好的了
真正的销售始于售后。

⑥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介绍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于2010年2月23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该《规定》分总则、管理职责、城市管理标准、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