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监所和监管,他们各自在公安机构的工作职能是什么如题 谢谢了

监所检察部门是:

(1)检察机关业务职能机构之一,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其工作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其工作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有:

1、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

4、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

5、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执法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6、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直接侦查的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的,一律移送公诉部门审查,以加强内部制约);

7、受理被监禁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如对监管干警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的控告;受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不服劳教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

(1)监管的职责有哪些扩展阅读:

机关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构一道构成了国家政权,在这个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

周恩来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

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Ⅱ 监管部门的职责到底有哪些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财政部门是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政府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全面监管。

(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而制定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及具体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公开和真实、详细,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随部门预算一起进行,由采购人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编制,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汇总预算的职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五)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要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六)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前或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法定的采购方式。对此,我国规定的是报批制,其审批权限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权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必须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八)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备案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九)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设计了多重救济制度,有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投诉和行政复议由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视情况决定采购活动是否暂停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是监管的具体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支付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罚款。处罚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十四)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权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哪些

主要监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与农业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2、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3、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4、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5、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3)监管的职责有哪些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Ⅳ 监管公司里的监管员职责是什么

质押监管员主要工作:
监管银行的抵押物。类似于仓管,但又较大的区别。一般监管员只要每天盘点货物,监管控制里面的货物价值不能少于银行规定的限值。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运营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保证银行质押物的真实、安全、足额和有效。
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主要就是每天盘点上报企业出入库数据,结余库存价值以及落实和督办公司交待的其它任务。
企业不正常运营和生产,及时上报公司。(很多女孩子也在从事这份工作,因为轻松)
相对比较轻松和自由。这个自由是指你可以在不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秩序下,可以在企业范围内自由活动。空余时间比较多,基本没有体力活。比较适合不适宜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人员以及向往比较多自由时间以及相对压力较小的人群。也适合那些不影响工作前提下的考研或者实习学生。

Ⅳ 资产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为了更好地加强我校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在学校各单位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

一、 资产管理员的职权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教学仪器设备、行政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把关,不徇私情,对故意损坏,挪用,丢失财产物品的现象要敢于制止,勇于负责;

2.参与本单位新增资产的实物和技术验收工作,并负责收集仪器设备样本资料、技术图纸、使用说明、软件、驱动、保修单等技术资料,加强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

3.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处设置的权限,维护好学校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程序完成有关手续;

4.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物的管理,按使用人、领用人、借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借用手续,监督使(领、借)用人按要求使用、检修、养护资产并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确保资产的寿命和使用效率;

5.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借还、丢失、损坏、赔偿、调拨及降值报废等手续,协助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做好其它相关工作;对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资产管理处取得联系;

6.及时掌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协助资产管理处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率达100%;

7.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8.资产管理员调离、退休或连续外出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应在归口管理单位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对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不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 资产管理员应承担的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员有依法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在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或归口管理单位有权责令改正或调换,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1.未按规定时间完备增减变动资产手续的;

2.未按规定操作资产管理系统或擅自让他人操作,造成后果的;

3.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所管辖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流失的;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借、出租、转让、处置资产的;

6.资产管理混乱、帐物不符,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7.经批准购置固定资产而不履行有关手续的;

8.不如实登记自购资产、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9.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10.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11.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未经许可任意拆改资产的。

Ⅵ 监管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 监管员要忠于职守,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监管员接受巡查员的工作检查,接受检查前,必须核实巡查员的身份,如发现身份不明或不符,应拒绝接受检查,立即向公司汇报。

2. 监管员负责向公司上报质押情况,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性,确保质押物足值有效,监管员应该积极了解质押物的价格变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可能影响质权人质押物安全或价值的情况,立即向公司反映。

3. 监管员应该全面了解监管库区的进出通道、货物流向、控制方法、到货计划和出货计划,确保24小时对质押物进行连续不间断的监管。 监管员应该按照要求,每天执行随机盘点、定期对货物进行全部盘点(每月对质押物全面盘点一次),以核实是否帐物一致。

4. 监管员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记录和日常报表,做好台帐明细、日报表记录明细,控制好库存和搜集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给公司,做到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5. 监管员督促企业对质押物进行集中堆放,在集中堆放的质押物前设有标示牌或在质押物上粘贴标签并及时更新。

6. 监管员应该监督质押物的日常出、入库操作手续,确保质押物出入库时监管员必须在现场。

Ⅶ 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有哪些

国家主要监管部门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具体的职能和职责如下: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煤炭矿业安全工作的监察等工作。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3.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格而来。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主要职责是: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Ⅷ 监管的职能是什么

监督是管理的一个方面。“监 督”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版。根据狭义解释.权监督是组织的利润管理制度。广义解释把监督看成是分析和评价组织活动.制定和实施决策以达到即定目标的所有 形式的总和。监督狭义解释既可归结为专业地完成生产和管理的各个标准职能.也可归结为组织经济活动领域的咨询。最令人感兴趣的和最富有成效的是.把监督看 成是组织各个活动领域专业方法形成过程的广义解释。监督对象是整个组织:管理系统和生产系统.其中包括业务管理、管理结构和过程、信息。实施监督的过程可 以是被动的和主动的。被动监督的特点是专家或领导人改进组织生产和管理系统的定期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