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监管重点
1. 问题疫苗监管漏洞主要在哪一环节
这里面有很多疑点有待解开。庞氏母女的通天之能到底是谁成全的?庞氏母女没有经营许可证,那么向她们供应疫苗的那些厂商又怎么会把疫苗放心地交给她们?或者谁想买就能大笔购买?监管部门就不需要问一问疫苗都卖给了谁?庞氏母女倒卖疫苗是为了赚钱,为什么这些基层医疗单位不向正规厂商定购,而情愿向一个什么证件都没有的疫苗贩子购买,难道他们不需要看看资质?有人用了来路不明的疫苗,管理部门难道一点都不知情,不需要对对账目,看看怎么用的?
厂商无法无天、医疗单位利欲熏心、监管部门无所作为,一切看起来那么触目惊心,一切看起来又那么熟悉。同样的问题,我们在问题奶粉的身上看到了,也在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上看到了。如果厂商负责任一点,这样的空子就没法钻;如果医疗单位还有一点点良知,就不会在疫苗这样的事情上打尽算盘;如果监管规范,这些问题就会消除在萌芽状态……何至于现在四处清查这么被动?疫苗已经是药品管理中比较严格的那一类了,因为涉及儿童,法律法规都有严格规定,而庞氏母女短短数年间,竟然能折腾出5个多亿的销量,严格又体现在哪里?
2. 疫苗监管究竟属于哪个部门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内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容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必看,美国的疫苗安全是如何监管的
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由于接种百白破(即: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疫苗而产生的伤害(大概、可能是)的法律诉讼案件显著增加,使疫苗安全问题成为公众的焦点。这种情况有点类似现在的中国。尽管缺乏科学证据证明原告或其监护人所受伤害是由于接种疫苗而产生的,但是美国的法庭仍然判决赔偿。这些法院判决结果直接导致疫苗生产商的风险大增,疫苗价格自然也飙升,几家疫苗生产商受不了,干脆关门大吉。因此,疫苗变得短缺,公共卫生官员担心流行病会卷土重来。因此,为了减少疫苗生产商承担的风险和公共卫生的担忧,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NCVIA),这个法案对于美国的疫苗监管在多个方面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该法案的通过对于美国的疫苗安全有里程碑意义,我国现在也亟需通过类似的专门法律,现在我国不少家庭(尽管比例并不高,但是绝对数字不小)由于自己的孩子接种疫苗导致的残疾甚至死亡索赔无门,整个家庭因医治、照顾孩子而陷入贫困、痛苦之中。美国NCVIA法案的通过,直接产生了如下结果:
1.成立国家疫苗项目办公室(NVPO), 专门协调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DHHS)下属所有和疫苗接种相关的所有部门的活动,包括CDC、FDA和健康资源和服务管理局(HRSA)。
2. NCVIA法案要求所有管理疫苗的卫生机构在每次给疫苗被接种者接种疫苗前,必须向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疫苗信息声明”(VIS)。这些疫苗包括上述的百白破、脊髓灰质炎以及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乙肝、B型流感嗜血杆菌和水痘等。每个VIS的内容包括对每个要预防的疾病的简单描述以及疫苗的风险和益处。美国CDC开发了VIS并将其分发给各个州和地方上的卫生部门,以及医院等卫生机构。
3. 根据NCVIA法案,国家疫苗伤害赔偿项目(NVICP)应运而生,专门用于赔偿由于接种疫苗而引起的伤害,这种赔偿是基于“无过错”原则的,下文将会更详细介绍。
4.NCVIA建立了来自美国医学科学院(IOM, 我国尚无类似组织)的委员会来审阅有关疫苗副作用的文献资料。这个委员会得出结论:目前人类对于和疫苗有关的风险的知识仍然很有限。
4. 卫生主管监督部门对预防接种单位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卫生监督所是卫生厅(局)的直属,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 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2.对医疗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采供血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疾病预防控制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的管理;
5.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6.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7.承办县委、县、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1.负责派出的管理;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承办县委、县、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5. 疫苗监管何以屡屡失守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指出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疫苗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该公司生产的“狂犬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问题。更加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该公司生产的“百白破”疫苗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被认定属于“劣药”。令人担忧的是,其所生产的25万支百白破疫苗已经几乎全部销售,目前库存仅剩186支。
最后,要建立健全药品追溯渠道和召回机制,确保出现问题的疫苗能够第一时间被召回,避免导致不必要的次生影响和连锁反应。要探索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使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都是可追溯的。加强药品安全的信息沟通工作,在需要召回和应对时能够及时启动,使问题药品的销售商和使用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指导。与此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发生疫苗造假等典型危机事件时能够第一时间做出反应,避免造成社会公众的普遍恐慌。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目前各级监管部门已经联合响应起来,共同应对此次问题疫苗爆发导致的难题。我们希望在有关部门的全力介入下,问题疫苗会得到妥善处理,并确保接种者们的人身安全。
6.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有哪些监管职责
限制不合格品流出
7. 卫生监督员对疫苗流通有那些监管职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8. 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管理制度
一、疫苗使用要有计划性,根据每月接种日安排,准确合理地制定用苗计划。
二、疫苗使用应遵循“足量、适量”的原则,既不能紧缺也不能浪费。
三、疫苗领发手续要完备,使用要有详细登记,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效期、产地、领苗日期及数量等,帐目要清楚,帐物要相符。
四、疫苗领用一般每月一次,接种门诊用苗有剩时,如冷藏条件具备,在效期内转下次使用。
五、疫苗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活疫苗开启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1小时,即应废弃。
六、疫苗应按规定的温度贮存和运输。
七、疫苗应由专人管理,按品名、批号效期,分类整齐存放,短效期先用,长效期后用。
八、接种现场要求一苗一冷藏,即一个冷藏包只冷藏一种疫苗及其稀释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