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
『壹』 行政执法监督具体措施有哪些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1)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 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3) 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
9、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1)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表现——通常采取:
1、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2、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3、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贰』 司法局有行政强制措施吗
一、司法局没有行政强执行职权。如果定义广泛一点的话,劳教管理、强制戒毒管理也可以概况为行政强制,但是决定权在公安,司法局下属的劳教、强戒所负责执行。
二、司法局职能:(都是“软职能”)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叁』 对当事人采取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不是一种司法手段
不是。由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措施才能说是司法手段,如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控制人身自由等。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地方性的行为,被执行者不算构成犯罪的。
『肆』 如何完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
一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二是建立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深入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三是建立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制度。
四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保护公共利益。
『伍』 司法考试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可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理事项如下: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陆』 县药监局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职权内容!
药监局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相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大大令第45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对已造成质量事故或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医疗器械及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三十一条
发现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时间计算问题。“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二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期限问题。只有查封和扣押两种,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三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问题。有10项程序,其中,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四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要向当事人发催告书。五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在2部法律、3部法规中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
『柒』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后,调查发现已够追罪标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是否需要解除强制措施
不用,行政处罚直接生效。扣押物品直接出具处理文书即可。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可以分开,而且互不矛盾,只是已经经过行政处罚的,那刑事责任会酌情从轻。
『捌』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适用强制措施事先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的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我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1、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在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督促教育,动员义务人自己履行。当事人履行了行政法义务的,就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2、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如果由两个以上强制措施可以选择时,行政机关不得首先使用最严厉的措施,而应当遵循由弱到强的适用顺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强制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1、代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时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2、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交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行政罚款时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3、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事先行政法义务的制度。涉及人身自由和适用武器的直接强制,应当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法定机关实施,涉及财产的主要有强制划拨存款,强制扣押财产,强制收缴财物和强制拆除建筑物等,执行权限由法律、法规分别情况 作出规定。【义务履行的监督和执行保全】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之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1、告诫。在作出正式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xing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内容和依据;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决定施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强制措施的实施】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行和解,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在恢复执行。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