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

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管理
所谓“一把手”,是指领导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负责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防止腐败的关键是监督。然而,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长期处在监督的“结合部”,出现“监督空档”。据统计,目前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中,党政“一把手”的案件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些全国颇具影响的腐败大案,不少是“一把手”所为。“一把手”位高权重,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多。如果“一把手”腐败变质,会给党和人民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甚至可能影响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风气。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过程中,在扩大对外开放和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促使他们正确使用权力,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督‘一把手’难”问题的症结在于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对“一把手”赋权过重,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监督‘一把手’难”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弊端,选人失误;对“一把手”重使用轻管理,上级忽视监督;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权缺乏可靠保证;监督协调机制不健全,未完全形成合力;监督法规不健全,政务不公开;监督教育不到位,对权力监督认识不足等。
怎样才能对党政“一把手”实行有效的监督呢?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民主监督制思想是解决监督“一把手”难问题的锐利思想武器。马克思所说的“巴黎公社原则”,其核心思想就是人民监督制思想,一切公职人员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可由人民罢免。列宁提出,让人民监督系统同党和国家最高机关“享有相同的权利”。毛泽东则把“让人民监督政府”,作为跳出历史兴衰周期率的新道路。邓小平提出了建立群众监督的新思路:“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综观一个多世纪马克思主义历史长河,从马克思、列宁到毛泽东、邓小平,人民民主监督制思想,自始至终是贯穿社会主义的一根红线,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指南,也是解决“监督‘一把手’难”问题的指导思想。
近年来,海湾区坚持把“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好,采取如下五项措施,实行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加强教育,切实提高“一把手”廉政意识。
一是加强预防教育。认真执行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加强对新提任“一把手”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打好反腐倡廉“预防针”。去年以来,区委、区纪委领导对9名新提任或交流的“一把手”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
二是加强自省教育。结合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活动,各级党组织370多名主要负责同志都对自己的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进行自我反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民主测评。
三是加强纪律教育。以7月份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为载体,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进行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教育,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参加教育学习的各级“一把手”达100多人次。
二、落实制度,严格规范“一把手”从政行为。
一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班子认真执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将“一把手”置于集体领导之下,凡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都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是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了全区副科级以上单位“一把手”廉政卷宗,一年来,各级“一把手”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90多人次。
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2006年以来,全区各级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372场次,针对“一把手”梳理整改问题1500多个,有力地促进了“一把手”的作风建设。
四是严格执行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区、镇两级换届工作开展述职述廉活动,各级“一把手”向党组织述职述廉,86名党员干部代表参加了对区领导班子的民主评议,对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廉洁自律的满意率达100%。
五是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坚持凡离必审、先审后离,凡用必审、先审后用。去年,对各级“一把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9人次,发现并整改了一些问题。
三、强化监督,有效牵制“一把手”手中权力。
一是强化对用人权的监督。严格执行区委常委会讨论干部票决制度和用人失察追究制度。2006年以来,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任免科级干部158人次,杜绝了干部任免“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广大干部群众反映良好。
二是强化对财务审批权的监督。落实了区、镇党政“一把手”原则上不分管财政的制度,完善了区、镇会计核算制度和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行了村账镇代管制度,加强对各单位“一把手”财务审批权的监管
三是强化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建立了“没有政策法律依据不决策、没有经过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不决策、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决策”的机制,对“一把手”的决策权实施有效监督。
四、严肃纪律,严厉查处“一把手”违纪行为。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哪一级“一把手”,也不管其功劳大小,只要违反了纪律,发现一个,严肃查处一个。2006年以来,先后查处事业单位“一把手”1人、村(居)“一把手”1人、企业“一把手”1人,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通过严厉惩治,弘扬正气,打击邪气,真正起到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领导干部的作用。
五、拓宽渠道,健全“一把手”助廉网络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进学校活动,让“一把手”的配偶和子女参与到廉政建设中来,不吹“枕边风”,常敲“枕边钟”,当好“守门员”,筑牢反腐家庭防线。
二是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通过开通监督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实行公开承诺等措施,架起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舆论监督桥梁。
三是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聘请10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监督员,增强对“一把手”在生活和社交中的监督力度,为领导干部营造一种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对“一把手”监督问题的基础是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这项工作,还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探索。

㈡ 加强对外资监督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 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㈢ 为切实强化经费使用监管提出了什么具体措施

为切实强化经费使用监管提出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具体措施。回

㈣ 社区如何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应急预案的重要性

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处置的基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以及各相关部门履职的依据。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注重学习和掌握应用,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

(二)加快编制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规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并送上级审核和备案。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编写,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有关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编写,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编写,以部门(单位)文件印发。县级以下应急预案对应参照市级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和出台。

(三)明确应急预案责任主体

各类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单位)是应急预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市总体预案的责任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是各自的牵头部门,市部门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是本部门。责任主体部门(单位)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深入学习,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配合意识;负责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配套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预防应对工作。

(四)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演练工作,深入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主办部门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要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的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五)熟练掌握预案内容,快速启动应急响应

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是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标志。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紧学习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印发后30天,预案中确定的组织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市主管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即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特别是当遇到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时,市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应急响应,以应急指挥部的名义及时组织预案相关部门(单位)实施紧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预案相关部门(单位)接到预案牵头部门(单位)的指令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立即启动各自的行动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㈤ 如何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

一、创新监督机制,构建严密的内部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是城管执法监督中最直接、最经常、最主要的监督形式。有效的内部监督是城管公正执法的基石。笔者认为要构建科学严密的内部监督体系,应建立完善以下七项机制。

(一)建立执法教育机制,提高执法水平。执法人员素质高低决定其执法水平的高低。要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执法权力,必须狠抓教育,着力提高队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一要加强宗旨教育,教育引导广大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服务观,摒弃特权思想,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二要加强法制教育,着力解决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努力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三要加强执法业务培训,经常举办各类培训班,认真学习城管执法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岗位练兵、网上练兵、以案示教和执法业务竞赛活动,让执法人员熟悉法律知识、清楚执法程序、掌握办案技能,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二)建立执法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随着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城管队伍要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创新和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各项执法活动和队伍的执法行为。当前,一是要认真梳理现有规章制度,对有明显缺陷的要抓紧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强制性和权威性。二是要根据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围绕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执法公正、实现执法为民这个主题,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执法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和群众纪律,对不服从上级决议和命令,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关系的人和事,要坚决严肃处理,并用制度的形式进行规范,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强化集体决策。必须建立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对权力结构作适当分解和合理调整,实现权力制衡。一是实行决策制衡。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使集体领导原则具体化和制度化,确保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实行制度制衡。进一步规范各项执法工作的程序,完善操作流程,推行网上办案,建立健全案件审批权限、查处分离、会审、备案等制度,提高办案透明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分解和制约执法人员的手中权力。三是实行职务制衡。执法工作是城管队伍的中心工作,应实行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做到共同审核把关,尤其是对重要案件的审批,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共同审批签认,防止暗箱操作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在主官配备上应做到职务平衡,防止党政领导“一身兼”,特别是在基层中队,要尽量避免正职中队长配副职教导员的现象,便于开展监督工作。

(四)建立跟踪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到位。要建立完善执法督察制度,强化对队伍日常执法活动和履行职责、队容风纪、礼节礼貌、遵章守纪等日常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要建立完善执法检查考核制度,做到每月有检查、季度有考核、年中有考评、年度有评比;综合运行各种监督手段,采取提前介入、跟踪参与、明查暗访等方法,加大监督检查频率,提高监督检查覆盖面。要建立完善案前教育、案中监督、案后回访制度,推进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一线执法、现场取证、立案、办案程序、案件审批和财物管理等“六个关口”实施跟踪监督,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减轻处罚等问题发生。要建立完善谈话制度,采取谈话、诫勉、打招呼、亮黄牌等方式,勉励和警诫执法人员保持清醒头脑,自觉做到勤政廉洁。

(五)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增强队伍活力。抓好队伍建设,搞好执法工作,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一是改进干部考核方式方法,建立完善干部考核制度,以考核成果选用干部,努力形成“以群众公认论实绩,凭群众满意用干部”的用人导向,调动和激发执法人员争先创优、真抓实干的创业热情。二是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扩大和保障党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真正把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想干事、求上进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三是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干部进行交流、对执法热点和重要岗位的队员进行轮岗,以便相互交流经验,相互进行监督。

(六)建立监督责任机制,强化监督责任。搞好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增强监督责任,解决好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执法监督责任机制。一要建立完善执法监督组织。支队和大队要在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同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中队要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小组,强化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二要建立执法监督责任制。既要明确各级领导的执法监督责任,督促各级领导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发现和纠正下属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又要明确一般队员的执法监督责任,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督促队员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三要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既要对失职渎职或监督不力以及严重失察造成下属严重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又要实行执法过错连带责任制,对应监督而放弃监督或知情不报的一般队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建立奖励惩戒机制,弘扬队伍正气。要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进一步完善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执法能手、文明执法标兵、勤政廉洁先进典型的具体办法,大力宣扬先进典型事迹,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努力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奖励机制,完善各项奖励规定,对认真负责、依法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评先评优、提拨使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惩戒机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惩戒措施,细化惩戒办法,对责任心不强、消极应付、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进行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理;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之,通过建立奖励和惩戒机制,增强队员责任心和使命感,树立队伍正气,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二、拓宽监督渠道,构建畅通的社会监督体系

(一)建立执法公示制。公开是监督的前提,知情是监督的保证。为了让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便于监督,城管队伍应建立执法公示制,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采取印制宣传册、建立触摸屏、开设城管网站等方式,将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办案程序、工作时限、处罚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纪律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投诉方式等内容公布于众,方便群众查阅、监督。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介、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代表参与执法活动,让群众在知晓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更好地进行监督。实行执法人员佩戴工号、出示执法证等措施,自觉把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对于群众的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兑现承诺,努力营造群众热情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社会评议机制。为方便群众对城管队伍及执法人员的投诉和监督,各级城管队伍应设立举报箱、意见簿、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建立信访举报工作制度、领导干部接访制度,认真办理信访和举报事项,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广纳民言,建立社会评议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的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经常开展走访、座谈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采取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对城管队伍公正执法、服务态度、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清正廉洁等方面的评议;同时,应建立案后回访制度,主动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收集他们对队员执法情况的反映,及时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城管执法涉及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工商、市政管理等多个部门,并且存在队伍内部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要搞好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一是要建立支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区大队纪检监察部门、支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市纪委监察局、区大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区纪委监察局之间的纵向联系制度,定期分析队伍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协调研究解决办法,适时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齐心协力搞好执法监督工作。二是要建立支队纪检监察部门与区纪委监察局,城管队伍与人大、政协、业务主管部门的横向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消除监盲点,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方位监督。

(四)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城管执法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媒体机构对此十分关注,曝光率较高。因此,城管队伍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强与媒体机构的联系,建立完善舆论监督机制。一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执法中存在的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进行揭露,促进队伍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二要密切与媒体机构的关系,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共识,力争主动。三要建立监督回应机制。对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尤其是批评报道,要反应迅速,处理果断,客观公正,给媒体和人民群众以答复,绝不能漠然处之。对失实或不全面的报道,应及时与媒体沟通,说明真相,澄清事实,消除误解。

三、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

(一)强化监督意识,端正监督思想。当前,在城管队伍内部仍然存在着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氛围不浓的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全体队员的监督意识,切实解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一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教育大家城管执法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与责任、权力与监督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有权力就必须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背离行使执法权力的宗旨,丧失权力的基础。加强执法监督是确保队伍正确行使执法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保证;是预防职务犯罪,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措施。切实增强监督意识,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使开展监督与接受监督成为全体队员的自觉行动。二要摆正监督工作位置。监督工作是执法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监督本身也是一种执法活动,与执法工作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因此,要教育大家克服重执法、轻监督的思想,自觉把监督工作与执法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三要端正监督思想。实践表明,敢于正视问题,勇于揭露矛盾既是赢得反腐倡廉工作主动权的前提,也是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执法效益,促进队伍发展、提升队伍形象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克服监督影响执法效率、揭露矛盾损害队伍形象的错误认识,树立监督出效益、监督出形象的思想,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大胆揭露矛盾,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求发展、树形象。

(二)理清监督思路,突出重点难点。城管执法工作范围宽、内容多、任务重、点多面广、权力分散,监管难度大。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抓住难点,盯住关键环节,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一要突出监督重点。近年来城管队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从执法人员看,大多发生在大队长、执法科长和中队领导身上,而且职务越高,违纪金额越大;从执法内容看,主要发生在查控“两违”和建筑工地管理执法方面。因此,必须把大队长、执法科长和中队领导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把查控“两违”和建筑工地管理执法工作作为重点监督内容。二要盯住关键环节。城管执法工作从发现案情到结案包括多个环节,而现场取证、立案、审批和暂扣罚没物品是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为有效预防有案不查、有案不立、大案变小案、中途撤案和随意减轻处罚等问题发生,必须紧紧盯住现场取证、立案、审批和暂扣罚没物品四个关键环节。三要抓住监督难点。当前,城管执法监督工作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个别执法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故意逃避监督,存在着有案不查、有案不立的问题。从已查处的几起案件看,大多没有进入立案程序,而是滥用职权,进行私下交易。因此,必须抓住这个难点,围绕这个难点下功夫,找对策,切实堵塞“放水”源头。

(三)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监督力量。一要理顺城管队伍管理体制。目前城管队伍管理体制不顺,市、区都具有执法主体,区大队接受支队和区委区政府双重领导,区委区政府管人事、管经费。这种管理体制,必然造成执法监督工作协调难、落实难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区大队受制于区委区政府,在处理一些信访案件、督办案件中,存在着能拖则拖、能推则推的现象。因此,理顺城管体制,显得尤为重要。二要完善内部监督机构。当前部分区大队没有设立监察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由政工科兼管。但由于政工科人员少,完成自身业务工作尚有困难,难以承担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急需成立监察科(室)。三要搞好内部监督力量的协调与整合。引入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立由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纪检监察以人为主、法规部门以事为主、执法部门以履行职责为主、信访部门以信访举报为主、督察大队(中队)以现场执法检查为主的监督职责和工作模式,切实解决监督职责不清、工作内容交叉、监督对象疏漏、综合效能不佳的问题。

(四)搞好执法保障,营造良好环境。当前困扰城管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因素很多,既有法律法规滞后、执法范围、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又有政治地位不高、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保障困难、执法装备和办公条件较差的问题;既有执法任务重、工作强度大、队员身心疲惫的问题,又有执法环境差、暴力抗法事件多、人身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搞好执法保障工作,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为城管队员创造一个安心执法、放心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提高科技含量,增强监督效果。城管执法点多面广、突击性、临时性任务多,监督管理难度大。因此,应借助高科技手段,加快建立城管执法网络系统,实行网上办案,使执法行为在城管内部全面公开,监督部门可在网上对基层执法办案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队伍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同时,在城管网站上,开通网上投诉信箱,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率。

㈥ 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原因和措施分别是什么

有助于减来少滥用权力自、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突出问题,措施如下:

1、政府受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受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制约和监督,也包括受上级政府的制约和监督。

2、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3、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社会普通民众的监督。

(6)加强对监管措施扩展阅读:

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公开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

㈦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举措有哪些

一、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工作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性的制定权,属于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政府法制机构要注重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规范和监督,部门法制机构应加强对设在本部门内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发文工作的规范和指导。2015年1月底前,县政府法制局负责会同机构编制等部门,结合当前行政职能清理和机构改革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主体名单。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工作方案、工作意见等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非规范性文件不在此列),不能局限于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除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外,规范性文件涉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号)所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及实施后评估。

三、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县政府法制局进

行审查。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加大程序审查力度,审查起草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经程序,对应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或社会听证而未进行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向社会发布。法制机构(或承担政策法规审查任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从制定职权、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着重审查是否具有制定主体资格,是否属于法定职权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违法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是否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法制机构只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非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审查(确因工作需要的除外)。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对文件草案不作修改性审查。对于文件草案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积极与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事项,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实地开展调研,组织或者会同起草单位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采用统一文书格式,起草单位和法制机构要按平远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的要求进行。

四、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今后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明确规定有效期,确需长期执行、不能规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报送时说明理由。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起草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每年一次以上定期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对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修改、制定、发布,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和统一登记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落实好规范性文件分别报送县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机关备案审查的主体责任,为方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查找,县政府法制局统一对经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编号,编号按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年终时统一公布目录。

六、开展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

凡发布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及时对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作出解读,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法制机构对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论证时,应当明确提出政策解读的有关要求,并对政策解读草案与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政策解读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理由、文件实施的对象人群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等内容,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易于理解,并与规范性文件正文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载体上一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人。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争议,畅通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依法行政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法制局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的情况,县政府法制局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㈧ 什么是加强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措施

应该说是加强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措施有哪些才符合提问的本质要求。但从提问中所说,就是对事业单位监管的方式、方法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1、 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深入基层对事业单位法人执行相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掌握单位名称是否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更换、住所是否搬迁、职能履行情况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和整改措施。
2、 坚持法人监管与法定代表人监管相结合。 在事业单位年度检验中,充分发挥举办单位的作用,要求举办单位对其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核查,并加盖行政印章。通过单位自身的申报和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完善了对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的监管链条,使登记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运行状况一目了然,并将其作为对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3、 坚持登记管理与编制管理相结合。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实行综合管理,把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同机构编制管理、人事调配、工资统发等结合起来,有效促进栖霞市事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工作。
加强事业单位监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职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监管的职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

㈨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主要原因和措施是什么

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强化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权力观问题,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也是理想、信念、党性原则的具体表现。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权力的认识和理解,能否处理好“为谁掌握,权为谁用”的问题。 首先要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领导干部的权力决不允许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权力的大小,只意味着责任的大小,而决定不了个人角色威望的高低。职位更高,拥有的权力再大,也绝不能认为自己“超凡脱俗”、“高人一等”。为民办事、依法办事、多办事、办好事,责无旁贷。绝不能假借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胡“扬”威风、乱“逞”霸气。 其次要认识到权要为民所用。要做到公私分明,严于律己,权不谋私。权力与金钱的错误联姻,权力就变成了“私利”,必然导致腐败,这不仅酿成了无数人间悲剧,而且给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领导干部在形形色色、纷至沓来的利欲面前,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划清公私界限,分清权与钱的归属,正确应对和处理各种事务,把权力放在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上。否则,权力必将被“钱”所染,也必将毁掉自己。因此,领导干部一定要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加强自我道德修养,自觉做到慎始、慎微、慎独,牢筑自己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像郑培民那样“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把人民群众当成衣食父母,把他们的利益高高举过头顶。 再者要认识到权力是要接受监督的。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正确的对待组织,正确对待他人,正确对待自己,要有“求监若渴”的勇气,自觉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 二、创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权力腐败 第一,权力的配置要科学。用什么样的机制选人,选什么样的人来掌权,这将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长期以来,权力来源于组织任用。这种用人方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容易产生暗箱操作、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给权力的源头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这就为权力的滥用埋下了隐患,特别是一些通过买官得来的权力,由于其支付的经济成本,一朝拥有,便想大肆捞回成本,并进而谋取更大的私利,形成了恶性循环,造成了极大危害。近几年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逐渐开始在一些地区实行。依靠竞争选人用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民主法制的完善,靠竞争用人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人民的呼唤。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将竞争机制全面引入干部人事工作之中,实行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拓宽了选人用人的视野,不仅有利于德才兼备的人才脱颖而出,而且由于其产生过程公开、透明、民主,有利于遏制用人上的腐败,从源头消除权力异化的诱因,为权力的正确行使创造前提和基础。 第二,权力的运行要透明。实践情况证明,权利运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是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的温床,权力运行过程越不公开、透明,规范约速越少,自由裁量数越大,就越容易诱发消极腐败行为,而要制约权力,遏制腐败,除了进一步完善权力的分配、控制等措施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贯彻实施透明化原则。把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处在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中,让群众了解权力运行规则、程序结果,有效防范和遏制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消极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第一,要加强法律的监督。现行的监督机制比较脆弱,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用于制约权力的法律,已出现台的法规还存在监督盲区和死角,且监督形式单一,渠道不畅。监督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的强弱。因此,国家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用于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使权力的运行和监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要加强纪检监察的监督。我们现行的纪检部门监督手段、监督方式还很不完善,“敢不敢监督”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监督体制不够顺的问题成为制约监督有效性的瓶颈,必须加以改革。应当建立纪律检查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在人事权、财物保障、业务工作决定权与地方保持相对独立。完善政府部门的纪检监察双派驻制度,派驻人员的人事权、财物保障以及业务工作 由派驻单位统一领导和管理,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这样不仅能解决纪检监察监督权受制问题,而且纪检监察力量可以统一调用,既克服人情关系障碍,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出现真空,避免权力滥用。 一、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是世界性的普遍规律 二、我国在体制转轨过程中需要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 1、体制转轨容易产生行政权力真空。 2、体制转轨容易引发行政道德失范。 3、体制转轨容易造成行政权力滥用。 4、体制转轨容易导致行政责任缺失。 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制约和监督机制 就必须全面、彻底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有限权力政府;就必须毫不动摇地推进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转变,建立遵循正当程序政府和责任政府;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要建立有限权力政府。 2、要建立遵循正当程序政府。 3、要建立责任政府。 .

㈩ 货押监管的风险控制措施

货押监来管业务运营的源一个重要核心就是风险控制。需要不断地对此项业务所涉及的技术、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业务模式进行总结和创新,在货押监管的制度建设、流程规范、模式创新等问题上不断总结经验。同时还要与银行进行合作,严密地防范风险、规避风险。
1、注重客户资信。为防范出质人给货押监管业务带来的风险,对出质人资信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评定。在选择客户时,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2、谨慎选择质物。对质物的所有权、货押商品的种类、货物来源的合法性等都要严格管理和控制。
3、及时关注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做好一切防范工作。
4、加强仓单管理。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制订严密的仓单操作规程。
5、制订恰当的商品监管措施。在开展货押监管业务时,尽量使各种手续完备,严格按合同行使权利。
6、明确业务操作管理流程。操作风险仍是货押监管业务发展中最大的风险。按照三权分立的指导原则,明确出质、解除货押的管理流程,并不折不扣地执行既定操作流程。
7、加强监管员的培训工作,定期考核。业务操作要加强监管员的岗前和岗中培训,做好培训记录。监管员考评制度化,明确考评流程。
8、设置预警线。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