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收费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需要缴费。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费
保监会在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2015年财政部规范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用
一、保险业监管费
(一)保监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和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以下称被监管单位),收取机构监管费。其中: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其上年末注册资本金(新设机构按当年注册资本金)一定比例收取;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其上年末营运资金(新设机构按当年营运资金)一定比例收取;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定额收取。
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二)保监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业务监管费。其中:对保险公司按其上年自留保费一定比例收取。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其上年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其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收取。
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包括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
自留保费、销售额、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缴纳的保险业监管费,由其法人机构统一缴纳。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应缴纳的保险业监管费,由各分公司和代表处缴纳。被监管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业监管费。
(四)对下列情形减免保险业监管费:
1、对政策性保险公司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对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2、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4、对开业不满(含)3年(以开业时间的自然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减半收取保险机构监管费。
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费
保监会在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上述收费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被监管单位将保险业监管费缴入中央国库后,要将缴款凭证复印件分送被监管单位企业法人(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所在地保监局和财政部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保监会开展保险业监管及组织考试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3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以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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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险的管理费包括什么

1、工资:所有行管人员工资、奖金及临工工资,包括加班、值班工资
2、职工版福利权费:后勤部门福利费用、体检费、所有医疗性支出、节假日发放的职工福利、困难职工补助、清凉费等;
3、业务招待费:所有招待用途的支出,含烟、酒、饭菜、购物赠送等各种形式的招待票据;
4、邮电费:公司所有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网络费用、信件及快递费用;
5、差旅费:所有行政部门及后勤部门人员出差及外勤时的车费及补助、打的等费用;
6、董事会费:董事会成员津贴、会务费、为开会产生的差旅费;
7、办公费:购置小额办公用品费、打印费、复印费、书报费、交通费、购买硬盘、光盘、软盘等电脑用品,以及插座等维修零件、包括从仓库领用的办公用品;
8、汽车费:行政管理人员用车费用,包括维修、加油、过路费、等一切维护保养费用;
9、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是指摊销用于管理部门的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开办费,递延资产摊销结转科目;
10、劳动保险费:职工保险企业承担的部份及直接由企业赔偿的部份保险费

⑶ 7月1日起将不再征收银和保险行业的监管费

据报道,财政部在6月27日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据悉在之前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例行曾表示,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84亿元。

⑷ 监管费做到费用的哪个二级明细里

做到管理费用——监管费

⑸ 管理费用下保险费包括什么

劳动保险费应当计入管理费用里面,但若是职工的社保、医保内容,需要先计提,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在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劳动保险费最终计入管理费用。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属于企业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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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7月起暂免征 监管费能免除多久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财政部就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发通知。

⑺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会

目前第一次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并且根据规定“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所以现在就别猜了。不过,真正的结果肯定和大家想的不完全一样。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类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二、分类依据
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
(一)监测指标
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5)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
三、监管措施
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全面检查;
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
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5、限制商业性广告;
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
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分类评价的频率
(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
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
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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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暂免保险业监管费 问题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财政部就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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