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监管
『壹』 三鹿事件其国家质量监督是否存在问题
根据卫生部专家的解释,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那么,食用奶粉中怎么会有这种危险的化工原料,应当是本案最大的疑点。随着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相信这个问题很快会有答案。但随之而来的问题至少有两方面:一是出事后三鹿集团一次自检便发现了约700吨问题奶粉,那么出事前企业有没有自检制度?如果有,又是怎么自检的?二是除了企业自检,职能部门有没有日常监督?如果有,约700吨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奶粉又是怎么获得“合格证”的?
涉嫌生产问题奶粉的三鹿集团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在一般消费者眼里,就产品质量而言,大企业比小企业可靠,名牌比非名牌可靠。但现在问题恰恰出在大企业、名牌产品上。看来,凡事都不能绝对。在质量标准面前,对大小品牌应该一视同仁。甚至可以再进一步,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大品牌实行更严格的监督,因为品牌产品影响力越大,消费的人就越多,一旦出事就是大事。
虽然对事件的调查刚刚开始,尚未查实婴幼儿患肾结石的元凶确系三鹿奶粉,但这起事件对整个乳制品业的冲击已经形成,如何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政府有关部门的查处情况、后续监管措施的跟进、有关企业的整改等等,都至关重要。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食品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更得重视这个核心问题,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在这个前提下再谈企业发展、利税贡献等。也只有始终坚持这个原则,企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做长久,否则便会危如累卵,朝夕之间轰然倒塌。
药监局和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从来只批,不监的,必然出现三鹿奶粉事件。
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疑受到聚氰胺污染的消息前,有媒体报道说:“三鹿集团委托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三鹿奶粉的蛋白质含量等多项指标进行逐一检验,结果显示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因此三鹿奶粉质量是合格的。”
对此,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发言人魏光华说:“我局郑重声明,我局技术机构至今未曾接受过三鹿集团的委托检验。正在检验中的样品,是我们在调查中从流通领域抽取的。因此,这个报道是不真实的和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
『贰』 关于“三鹿”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三鹿公司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很可能是生产工艺流程上不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卫生标准,使奶粉受到有毒物质污染。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三聚氰胺作为一种化工原料,根本就不能加入食品的,如果加入就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应当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公司的奶粉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法律规定,三鹿公司应受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甘肃省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可以说,涉案奶粉的数量是惊人的,影响的范围是全国性的,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调查证明三鹿公司故意在奶粉中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则根据刑法的规定,三鹿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而三鹿公司也将被处以巨额罚金。
免检制度有其利弊。
具体的可以上网搜索相关文章。食品领域的免检制度,已经被事实证明是不合理的,也已经被取消了。
产品质量问题,需要国家加强监管,全民参与,政府部门职责明确,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于质量问题,大多还是需要企业根据市场规律去运行。
希望有所帮助。
河南 曹律师
『叁』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对地方政府及负有监管责任的主要部门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其中18名涉案人员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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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三鹿奶粉事件背后政府监管部门出了什么样的问题
翻一下以前的新闻你就知道了撒
『伍』 三鹿奶粉事件(从政府监管思考)
三鹿奶粉事件实际上是对言论,对媒体实行“管制”的恶果。在中国就是这样,很多事情不到万不得已,“有关部门”的态度依然是藏着掖着。
『陆』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对地方政府及负有监管职责的主要部门依法实行了责任追究,共有18名涉案人员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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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对地方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主要部门依法实行了责任追究,共有18名涉案人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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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从三鹿奶粉事件论述政策的监督存在什么问题
政策的监督存在一个过度的问题, 即过高的要求让企业无法达到和实现,只能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