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经纪人的准入监管

目前,中国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与运作实行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保险法》及《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不少于15名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保险经纪公司须将其资本金的40%存放在保监会指定的帐户上,作为营业保证金。

『贰』 住建局资金监管账户和银行准入账户是相同的吗

这个不是相同的账户

『叁』 市场准入监管的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

发放保险许可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申请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自己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证据。
申请者应提交营业计划,描述其拟经营的业务。此计划应当较好地展示该公司在最初几年里有能力保持良好的资产状况,并可随时履行其义务。营业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司准备承担的风险和义务;
(2)再保险安排;
(3)筹建费用估算及相应金融资产;
(4)业务发展规划。
由于保险业内发生的问题许多都归咎于高级管理人员,因此,监管机构应该慎重地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是否合适。
监管机构有权知道在拟设公司中直接或间接参股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情况。如果发现参股人有以下问题,则应当拒发许可证:经济处境艰难;正在或曾经直接或间接卷入非法交易,或为非法目的(例如洗钱)而企图借助拟设立的保险公司;可能妨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监管机构也可以核查拟设公司所属集团的结构是否透明,并能够确认该集团在监管方面不会出问题。监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交拟设公司与其他方面签订的重要协议或合同,特别是与拟设公司有重大关联、向其他公司转移某些职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或其他不利于有效监管的契约。如果监管机构有理由反对这些协议或合同,则可以拒发或撤回许可证。
在设计险种方面,除非确有必要,保险公司可以不受监管。然而,监管机构有权知道即将上市的险种的详细资料。监管机构应有权获知保险公司保费计算的有关技术资料。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特别是刚刚运营的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险种的技术基础进行系统的审核。在强制保险、替代保险和人寿保险领域,法律或监管机构应当推荐一般统计基础和估算原则。在个别案例中,监管机构有权直接指定精算师对险种的技术基础进行核查,如果危及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监管机构有权进行干预。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提交给监管机构,或由监管机构发布,必要时,还应经监管机构批准。监管机构还应审核公司精算师、审计师的资格、可靠度和声誉。

『肆』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

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

一个就是对资产端的资质进行审核,也就是借贷人的征信信息进行甄别;

第二个是规避国家法律禁止的事项;

第三个是对不同人群进行发放不同额度。还有就是,结合公司情况,建立一套公司特有的保障制度。

(4)准入和监管扩展阅读:

监管目的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伍』 市场准入监管的市场准入监管的要求

监管来机构颁发许可证时应考自虑到保险业务的类别,特别是应考虑到那些特殊的保险类别。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经常定期申请延长许可证的期限,是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划开展业务的有效手段。
所谓“保险业务”应理解为根据本国法律而被称为保险的业务。对于保险业务不同的理解,特别是牵涉到跨国经营的时候,将会导致一些监管方面的问题。
在涉及境外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申请者必须向东道国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地址、拟承保险种、母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确认书等文件。
涉及到“短缺险种”的时候,本国法律可以规定境外保险公司不必持有许可证即可承保这些风险。同样道理,本国法律也可以允许境外保险公司不必取得许可证即可承保海运、商务运输和国际货物转接等保险业务。
公司运营期间,应持续地符合所有的监管要求应当要求保险机构的总部及其核心管理机构设在颁发许可证的母国管辖区内。
除与保险有关,或为经营保险而必须开展的业务以外,保险机构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只有在有限的特定条件下,才可以特许保险机构经营与保险无关的业务。

『陆』 市场准入监管有哪些

一,市场来准入监管有基自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QDII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此类托管业务。
二,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保险监管的内容之一。市场准入是确保保险机构能够随时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境内外投保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市场准入有明确规定。

『柒』 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机制或制度

『捌』 市场准入监管的介绍

市场准入监管,保险监管的内容之一。市场准入是确保保险机构能够随时履行其义务,版从而使境内外投保人的权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市场准入有明确规定。

『玖』 在法律和监管方面存在哪些共性的问题

一、准入和许可
监管部门与共享经济企业之间的环节,诞生了第一个监管上的问题。这里出现的监管问题主要是在一些传统上需要准入许可的行业,比如出租车行业和酒店行业。在 Uber 和 Airbnb 出现之前,开设并经营酒店需要在当地政府各部门备案并按照标准运营,出租车需要拥有交通执法部门颁发的牌照才能上路,而 P2P 市场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回避了这样一些制度的监督,这也因此诱发了许多矛盾,比如许多地方出租车司机和网约车司机间的冲突,地方交通部门对网约车的调查等等。在文中,作者认为这种监管上的冲突和企业的性质有关。P2P 市场的企业通常倾向于采用声誉或者评价反馈机制来保证服务质量,而传统的监管方式则是通过严格的准入标准来保证服务的质量。
二、临时工和就业
许多在 Uber 工作的司机并不是 Uber 的全职员工,甚至相当比例的司机是兼职的 (比如这个问题中的回答:当 Uber 司机是怎样一种体验? - 交通)。这种短期合同的出现对于现有劳动雇佣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举例来说,究竟应该不应该在短期合同内要求企业覆盖员工的五险一金?合同里对于工作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作者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就业市场上,短期合同并不是一个坏处,企业理应对相对不足于长期合同中劳动者享受的福利的部分进行弥补。不过现实中的争论要更加复杂。当然,在我国因为政策的原因有许多企业比如神州和首汽的专车是由专职司机运营,从而避免了这个问题。当然这些企业严格上并不算双边平台,因为他们已经把一边内部化了。
三、数据与隐私
由于 P2P 市场的企业需要借助数据和算法来更加高效地匹配供求双方,因而这个问题对于连接平台的各方非常重要。常见问题:平台双方对于所提供的信息的用途能否做出限制?双方能否要求删除自己的活动记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已经遇到许多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带来的苦恼,接到了够多的骚扰和广告来电,收到了够多的垃圾短信,加入共享经济成为其中的一部分是否是以个人信息的泄露为代价,也是一个需要监管的地方。如果 P2P 市场企业不能很好地处理好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企业赖以生存的评价反馈机制和参与机制都将受到很大影响。
四、监管时机
作者最后认为,因为互联网企业发展的高速性,传统的监管体制在时效性上落后太多。同时,由于互联网企业作为双边平台所具有的强网络外部性,太迟的监管则非常棘手。监管机构什么时候出手就成了一个难题。过早很可能威胁产业的发展,过晚则会面临 "Too big to fail" 的难题。这点在我国体现的尤为明显,尤其是近日 Uber 和滴滴合并的过程(可以参见:温和判决的背后:滴滴 Uber" 求放过 " 的全过程 _36 氪),其中的汗与泪相信业内人士有深刻的体会。
综上所述,共享经济中出现的监管问题其实涉及到平台企业合作或竞争的每一方。这些问题对于监管机构的灵活性和创新性都提出了挑战,幸运的是我国的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终究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不断切磋,能够达成较为合意的结果,比如最近推出的新政,这在世界上都是较为领先的。相信面对更多问题的时候我们能够找到好的解决措施。

『拾』 工商资本租地准入和监管 在哪儿试点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严格的工商资本租地的准入和监管的办法。农业部就这个问题安排试点,是想从实践中来找到合适的路径。

为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业部制定了专门的办法。首先是要把承包经营权落实下来,包括正在或将要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二是培育一个流转的市场,让市场来确定它的价格。三是要建立纠纷调处的机制。他引用去年底的统计数据说,现在农民承包地的流转面积已达2.7亿亩,占农民承包地的21.5%,而且数量还在增加。为了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农业部将在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的过程中采取措施。

从现在农村发展的情况看,培育新型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种养大户,包括家庭农场,要出台扶持政策、开展大规模的培训;二是农民合作社,要引导和扶持其健康发展,而且要充分发挥好作用;三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四是要建立起社会化的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