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监管办法
⑴ 《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企业的五项管理制度有什么具体要求
会上指出,以往对印刷企业监管的重心在重点印刷企业上,而此次行动面更宽,专将对所有的印属刷企业进行地毯式的检查,检查内容更细,将涵盖承印验证、登记、保管、支付、销毁等五项管理制度及《印刷登记簿》,登记簿上必须详细载明委托印刷单位及委托人的名称、印刷名称、数量、印件原稿等内容。会上还组织印刷企业负责人学习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要求各印刷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发展,依法经营,要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印制有违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等内容的印刷品
⑵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的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
第四章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五章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六章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七章 附则
⑶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所列五项管理制度指什么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所列“五项管理制度”,即:印刷品承印验证制度,印刷品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残次品销毁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⑷ 中国有哪些与印刷相关的法律法规 请高手解答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修订〕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书刊印刷产品分类》等7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批准、发布《书刊印刷产品分类》等6项行业标准的批复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⑸ 《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有何规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1)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即“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2)明确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3)要求出版物印刷企业留存出版物样本2年,以便于对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活动的事后监督。此外,还对印刷企业印刷宗教内容的印刷品、布告、通告、证件以及印刷境外文件、资料、证件、名片等印刷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⑹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印刷哪些印刷品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⑺ 《出版管理条例》与《印刷业管理条例》涉及了哪些制度
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全区出版、印刷、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保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业务指导。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各行署、市、县(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的设立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依据《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印刷企业的设立,实行“两证一照、先证后照”的审批制度。对未办理印制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出版物印制许可证。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应向自治区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批准手续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申请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应向所在市、县(区)文化、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制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工作、学习和用于交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写和印制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执行。
四、广告宣传品的印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商标标识的印制,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六、印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图表等,须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批准,按照国家有关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办理准印手续,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印许可证》的定点单位印制。
七、国家标准信封的印制,应向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后方可印制,并接受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八、印制宗教用品的,须由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发准印证。
九、从事书报刊总发行和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经审核报批,发给经营许可证;从事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邮政部门负责征订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十、出版单位、印刷和发行企业除接受其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外,其经营活动还应受当地新闻出版、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