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督法制定的宪法基本原则依据

基本人权,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2. )监察机关的职责有 ______职责、调查职责和______职责。(11)宪法的基本原则是

这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保证每一个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清楚这件事情。

3. 宪法监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宪法监督的基本原则。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宪法监督的基本原则:第一,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二,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五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 党内监督坚持的原则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落实五个基本原则:

一是党务公开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二是党内民主原则。党内民主可以使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得到充分的表达,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是党内平等原则。党章规定,“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四是党员权利原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五是依规治党原则。早在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就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

(4)监察法基本原则扩展阅读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5. 监察工作的原则包括

(一)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和政纪之上,享有特权;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坚持把执法监察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基础上,保证国家法律和政纪的统一实施,既不准滥用或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抵制和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

(二)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
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行政执法监察的“法”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指有关规定执法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察活动的法。
第二是指有关规范执法监察对象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行为法,如治安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税务法规等。
2、有法必依。要求各级执法监察机关要依法办事,要敢于同有法不依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斗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执法必严。执法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要坚决地执行法律、法规,要克服一切阻力,保证法律要求的实现。
4、违法必究。无论执法者是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地位多高,权威多大,如果违了法,都要根据违法的性质、程度、情节,受到一定的制裁,包括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及提出监察建议。

(三)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的原则。
这是执法监察工作的方向。党和政府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是实现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部署。因此,执法监察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
如果离开了中心任务,不了解改革开放的全局, 抓不住重点,执法监察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是不可能做好的。

6. 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1、重点原则
2、及时性原则
3、灵活性原则
4、经济性原则
P314
希望可以帮忙你哦~

7. 如何正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为纪检监察的二十四字方针。

检查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法律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规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7)监察法基本原则扩展阅读: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7月14日印发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

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

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条职责范围: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章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点赞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第十八条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一条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第二十九条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条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党性原则和工作作风: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三)注重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五)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委审查处理案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8. 论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原则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立案阶段的具体体现。所谓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应当以哪些案件实施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分歧较大的是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该条应如何理解?除了通常所讲的“有案不立”之外,是否还应包括其他案件?以罚代刑、以劳动教养代替刑罚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纠正。
希望可以帮到你。

9. 试述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从行政法学研究起步之日开始,学者们对这一命题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出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法所有的性格.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
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
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
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四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涵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合法性原则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普遍主张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强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依法行政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治原则(宪法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可以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最高层次的规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以及行政机关的具体管理活动都有指导意义.依法行政原则不同于自由,权利保障原则.首先,依法行政原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强调对行政机关的规范,而自由,权利保障原则则对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都有指导意义.其次,依法行政原则主要是制度层面的原则,尤其在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作用,而自由,权利保障原则则不仅是制度层面的原则,而且已上升到价值层面.就两项原则的地位而言,自由,权利保障原则更为基本,依法行政原则不得与自由,权利保障原则相背离.
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强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并对违法行政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主体在行使自上裁量权时必须严格依据体现行政法精神实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严格在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求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进行配合,支持,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

二,民主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民主,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方法.民主性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内容包括:
一是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应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
二是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
三是在做出具体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
四是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三,及时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讲求时间,数量等量上的效率外,还应包括质的效率,亦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心悦诚服并积极地予以协助.单纯的强制服从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为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与协助,甚至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这就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行政救济也应讲求效率,尽快地解决争议,否则也会影响整个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无论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明显的违法与不当,都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对于那些需要调查取证的违法不当不很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对那些有明显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不必要而徒耗时间,人力,物力,无疑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应把视线放在行政实体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始终有一套给予行政相对人及时救济的机制,要建立这一机制,就应有一指导性原则给予概括或指导,这便是及时救济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去侵害.同时,这一原则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始终以合法行为行使其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及时救济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自始至终将行政相当人的权益放在首位,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救济机会.同时,这一原则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配合行政积极性的提高,并促其充分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切实履行行政法义务.

四,行政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活动都必须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规定.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行为,并予以支持配合.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守法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有五个要求:
一是理顺现有行政法规之间,行政规章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消除彼此冲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终本着统一的要求,实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统一化,确保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如我国已经颁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尽其涵盖力,将现有的乃至今后可能产生的行政事务统一由行政法规范加以规定,使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协调,一致,统一(当然,这还依赖于一定的立法技术性规定).
三是要求实行行政程序统一化.尽快进行行政程序法典化,使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至行政行为之间前后矛盾和冲突.不同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统一,一致,不应彼此矛盾,相互冲突.
四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设置,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相互推诿扯皮,防止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同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级关系要统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称,职权,工资,任免,奖惩,选举,退休等等都要有统一的规定,以便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走上统一的法治轨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同时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使同一行政主体的前后行为及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的协调一致,促进我国行政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