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由谁监督

事关政治体制改革全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近来牵动人心。尤其是已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下称《监察法(草案)》),所引发的热议与关注都远在许多法律之上。

近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国家监察法立法座谈会。多位专家对于如何规范和制约监察机关,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表示关注。

“很多人对于如何监督监察委非常关注。实际上,在《监察法(草案)》的立法过程中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问题,通过一些制度上的设计,来确保监察委接受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的约束与监督。”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当然,在具体的规定上还有一些可以完善的空间。”

监察委员会将会成为一个怎样的机构,由谁来监督,怎样监督,是一个非常受关注的话题。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看来,在“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保护被监察人员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方面,《监察法(草案)》作出了很大努力,为此设计和确立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制度。

例如,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实行全方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的自我监督。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程序,其内部问题线索处理、调查、审理等各部门之间须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留置应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备案(省级以下留置经批准,省级经备案);除有碍调查的,应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医疗服务应予保障;对之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等。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查封、扣押等应全过程录音录相等。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监察委的自我监督在监察法中也得到体现。比如,对留置的全程录音录像,留置的时长,还有对审批权限的严格掌握,都属于自我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措施。

“另外,还可以考虑比照香港廉政公署,在监察委内部设立投诉委员会,接受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投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包括社会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学者等。”马怀德说。

维护人的尊严应有共同规则

现有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监督机关并非无人监督与无从监督。但是,专家们认为,仍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例如,人大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察委,是当前引发热议的问题。其中的两个关键是,监察委是否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以及人大是否有罢免监察委主任的权力。“监察委作为跟法院、检察院、一级政府相类似的国家机构,应该向人大作报告。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是理所当然。”马怀德说。

另外,多位学者主张,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各级政府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长。在修改宪法时,也应当增加人大有权罢免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条款。“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目前需要抓紧研究修宪方案,例如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的问题。”马怀德解释。

中央党校教授王勇认为,宪法修改势在必行。例如,要增加监察委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宪法当中的一些具体的条款也要修改,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中,应将与监察委相关的内容包含进去。

姜明安认为,《监察法(草案)》规定的某些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措施较为抽象,不够具体,这可能给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留下任意解释、规避法律制约的空间。

例如,第41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进行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什么是“合理时间”?是晚上11点以前,清晨7点以后,或者是晚上12点以前,凌晨5点以后?什么是“合理时长”是一次讯问不得超过4小时,还是不得超过8小时?又如,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什么是“严格的批准手续”?是应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还是应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者是应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监察法(草案)》目前规定不够精细化,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间,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修改。”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说。

此外,对于颇受关注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问题,应松年指出,“适用衔接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人身自由、对人的尊严维护,这应该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共同的规则作为底线,不能突破。”

㈡ 市监察委员会对谁负责

市监察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㈢ 中纪委受谁监督

《中纪委机关报解读: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方案》的印发,标志着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时,距离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刚刚过去5天。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改革潮流势不可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必将产生一系列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试点成效如何?
2016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务后,三省市立即开展试点。至今年3月底,山西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监察委员会;至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此后,各试点地区不断推动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对监委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以及讯问、留置等十几项调查措施先行先试、应试全试,并完善监委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的衔接协调机制,顺利完成试点任务。
本报记者在采访试点情况时了解到,三省市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推动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加强了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了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构筑起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
在开展改革试点的过程中,三省市还积累了一些重要经验: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各级党委、纪委切实担当起政治责任,负好主责和专责;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实提高涉改部门和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三是坚持内涵发展,实现改革效应最大化;四是加强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执法机关的统筹协调,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开展改革试点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撤销行政监察,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讲,转隶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过河”的桥和船。
做好人员转隶,重中之重是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这就要求必须做好思想引导和政策保障工作,减少转隶的摩擦和阻力。
从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改革试点情况看,三地普遍出台有关方案,明确相关政策,打消了转隶人员的思想顾虑,保障了转隶平稳有序进行。
转隶期间,还必须把握好动态平衡,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京晋浙三省市都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原则,明确了转隶前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按原有程序办理,转隶后新立案调查的按新的领导关系办理,保证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用留置取代“两规”意味着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既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自信。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有个特殊和普通的关系问题。因此,在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有些问题不能简单比照刑事诉讼法,既要科学把握法治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一般规律,也要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通过法治方式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用留置取代“两规”,正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立法对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作出严格限制,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还将倒逼监察机关把调查的基础工作做扎实,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同时,监察委员会将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也不会成为所谓的“超级机构”。
北京、山西、浙江试点情况有力印证了这一点。一方面,三省市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出台相应制度,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委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既协同配合,又相互制衡。
另一方面,三省市各级监察委员会还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请示报告、涉案款物管理等规定,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形成了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此外,按照相关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还将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监督特别是不断加强的内部监督,将严防“灯下黑”,保障监委的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张磊)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方案》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方案》强调,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有序深入推进。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方案》要求,要加强党对试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试点地区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如期完成试点任务。

㈣ 谁来监督纪检委呢

你好,事实上由上级纪检机关和反贪局监督。
希望能够帮到你。

㈤ 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有什么不同

检察院现在主要是监督法律,公诉。原来的职务犯罪,预防,监督这款都给监察委了。
监察委职务犯罪主管单位。

㈥ 刚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属于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检察机关和它有什区别请详细解释一下,废话请少说

首先你要问清楚国家监察委,对谁来说属于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如果要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来说,国家监察委的监督当然属于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属于监察机关二者的性质就是不同的。尽管二者都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是监督的方式不同,你可以搜索一下他们的具体职能。这个职能就比较多来了。

㈦ 谁来监督监察委

1、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版工作。(党委和上级权监督)
2、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3、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同级党委监督)
4、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互相监督)
5、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上级检查)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不受什么机关监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㈨ 监察委员会如何接受监督

中央纪委研究室: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确保监察权正确行使。

建立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对监察委员会形成有效的制约制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监察委员会要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监察权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