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邓玉江处理结果

自贡纪检监察网通报,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邓玉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关于最新进展并无披露,很多时候的调查都要一年多甚至更久,耐心等待就好。

⑵ 2017荣县小升初分数线是多少

省实验中学小升初不考试, 没有分数线。 从二0一四年起, 教育部禁止小升初考试。 如发现学校举行小升初考试, 可向市教育局、市监察局举报。 只要用心去学,你就是最好的。 金猴献瑞,吉星临门。 祝你学业进步,马到功成

⑶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的领导简介

局党委书记、局长 汪 俊
汪俊,汉族,山东肥城人,大学,高级政工师,1970年10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党委书记、局长。
主持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全面工作。主管干部人事、计划财务工作。
分管处室(单位):干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
副局长 刘明华
刘明华,汉族,四川平昌人,研究生,博士,教授,197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分管工作:文化广播电视研究、教育和评论工作。
分管处室(单位):重庆艺术学校、重庆市文化艺术研究院。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温俊华
温俊华,汉族,重庆云阳人,大普,1979年1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图书馆和文化馆(站)、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古籍保护。
分管处室(单位):社会文化图书馆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重庆图书馆、重庆市少年儿童图书馆、重庆市群众艺术馆。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洪斌
张洪斌,汉族,重庆彭水人,研究生,硕士,经济师,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广播影视工作。
分管处室(单位):科技处、宣传管理处(电视剧处)、传媒机构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电影处,重庆广播电视监测台(重庆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中心、重庆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廷勇
李廷勇,汉族,重庆綦江人,博士,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政策法规、专业文艺、对外文化交流。
分管处室(单位):政策法规处、艺术处、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引进智力工作办公室),重庆演艺集团、重庆市川剧院、重庆市歌剧院(重庆交响乐团)、重庆市艺员管理培训中心、重庆画院、重庆市艺术创作中心、重庆市文化交流中心。
副局长(挂职) 李 新
李新,汉族,山东昌邑人,研究生,博士,1993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副局长(挂职)。
分管工作:协助分管政策法规、专业文艺和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张 梅
张梅,汉族,重庆丰都人,大学,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主持局纪委全面工作。分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党的建设、老干部、工青妇和统战工作。
分管处室(单位):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审计处)、机关党委(组织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 席 华
席华,汉族,山东聊城人,研究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
分管工作:机关建设、安全稳定、行政后勤。
分管处室(单位):办公室,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局党委委员、市文物局局长 幸 军
幸军,汉族,四川荣县人,大学文化,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市文物局局长。
主持重庆市文物局全面工作。
局党委委员、副巡视员 赵明全
赵明全,汉族,重庆涪陵人,大学本科,1984年6月参加工作,198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巡视员。
工作分工:协助分管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图书馆和文化馆(站)、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古籍保护工作。
副巡视员肖 敏
肖敏,汉族,重庆奉节人,研究生,硕士,1979年1月参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巡视员。
工作分工:分管项目建设、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市场
分管处室(单位):产业发展指导处(文化市场处),重庆市美术有限责任公司。
副巡视员 张 铁
张铁,汉族,云南华宁人,大学本科,1972年1月参加工作。现任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巡视员。
工作分工:协助分管广播影视工作。

⑷ 自贡市荣县古文镇乡巴佬公司是不是有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

自贡市荣县古文镇乡巴佬公司是不是有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不清楚,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索:

一、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口头投诉,也可以书面投诉,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有效途径,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提交仲裁委查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为一年。

由于一些省市未经劳动监察限期支付不支持赔偿金,建议先向劳动监察投诉,限期内不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⑸ 县公安局领导排名一共有哪些领导

公安局有以下领导(根据职务从大到小排列):

1、局长(经常会与书记是同个人,有的被提拔为县领导)

2、书记(到了各个业务局,局长比书记权力大)

3 、政委(其实职权比书记高)

4 、常务副局长(分管的业务都重要)

5 、纪检书记(不用多说了吧?)

6、各其他副局长

拓展资料

公安局

1、概述: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

2、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3、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等。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机关业务处(如政治处、法制处、装备财务处、信通处等等),派出所(按职能可分为刑侦、治安、户政、特业),若干工作队(如刑警队、巡警队、治安队、交警队。公安局的级别不同,具体称呼有别,如××总队、××支队、××大队等),现役机构(具体有边防、消防部门、警卫局)等。

⑹ 到荣县双石镇来的金龙水泥厂什么时候才能将占用了双石镇燕子村6组的土地的赔偿告知村民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2008年11月,自贡市荣县人民政府与贵州金龙水泥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投资5.3亿在荣县双石镇燕子村、蔡家堰村建设日产4600T水泥生产线项目。自贡金龙水泥厂项目虽然是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但它也是荣县历史上最大的投资项目,也是自贡市、四川省重点项目之一。去年以来,自贡市荣县双石镇自贡金龙水泥厂项目已向银行申请贷款近3亿元,并启动了征地程序。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当地政府没有主动宣传政策,当地农民向相关部门索要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但相关部门故意隐瞒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地主体必须在完成一系列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后才能实施拆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项目立项要把拆迁安置与环保评估方案同等列为前置条件,先定方案再立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在2009年5月,荣县人民政府就召集国土、规划、乡镇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会议要求自贡金龙水泥厂项目必须在6月18日开工建设,这就意味着自贡金龙水泥厂项目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所有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一个月完成几个村的征地拆迁,这是何等的冒进!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当地政府部门在未制定、审批、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征地拆迁程序。他们的做法是暂不提土地补偿、安置费等安置方案,通过各种方法先让农民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接着很快就找来拆除设备将农民住房全部拆除。、

农民住房基本拆除完毕后,再向农民透露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农民既不了解征地拆迁政策,又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园,也就失去了与征地主体谈判的砝码。当地政府的违规征地拆迁,严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发了当地农民的强烈愤慨,当地农民曾亲自上访到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向自贡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自贡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自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国土等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对此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进行纠正或查处。

2009年6月18日,在当地农民拆迁安置方案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涉嫌违规拆迁的当地政府即举行了项目开工仪式。

这种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违法,并能够真心实意为老百姓着想,为老百姓办事,老百姓是绝对拥护的。你上面说了这么多,都是避重就轻,关键问题你回避了。我和我的乡亲们都不反对家乡搞经济建设,我们支持这样的举措。但是我们更反对政府不顾百姓死活,单纯追求经济发展,搞政绩工程,搞违法乱纪行为。

最近国家发改委对全国水泥市场进行了调研,得出的结论是水泥市场已经出现饱和,现在已停止了水泥项目的审批。自贡金龙水泥项目建成后,能否为家乡经济带来积极影响还是个未知数!另外,国土资源部最近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针对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做了突出强调,指出,一些地方政府打着重点工程的旗号违法占用耕地现象突出,这不能不引起党和中央的高度重视。

不论你是家乡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既然你对政府征地拆迁、对这个重点工程如此认同,那我也需要问你几个问题:第一,如果政府要占你家的地,要拆你家的房,要你离开生活了一辈子的家乡,你作何感受?第二,如果政府为了拆你家的房,不顾你的感受,三天两头到你家里软磨硬泡,你作何感受?第三,如果你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住房,生活没有保障、养老没有保障你作何感受?第四,如果政府说:“把坟刨出来,看见骨头就给你补偿”,你作何感受?作为人民的政府,能这样对待他的人民吗?

最关键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一、自贡金龙水泥项目征地拆迁是违规了吗?在你的话里已经说的很明白了,政府把老百姓的房拆了,拆房的补偿也给了,这没错(至今拆迁户也没有拿到房屋拆迁合同)。但是,拆了房的老百姓政府都安置了吗?土地补偿没有,安置费也没有,过渡费也没有,安置房没有!农转非也没有,养老保险也没有,搬家费也没有!除了住房补偿款,什么都没有,你让他们住哪里?老百姓能放心吗?你还敢说政府没有违规吗?

二、关于土地补偿、安置及其他问题。我将重庆与四川的征地拆迁政策做对比,不是让政府完全按照重庆的补偿标准,而是要说明政府征地拆迁透明不透明,是不是真正从农民利益出发!三个代表的理论就不跟你掰了。咱们就单说四川政策吧,四川省确定的标准是土地补偿、安置费之和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荣县确定的年产值标准为1440元每亩,这没问题。但是四川省的政策不是死的的,政策具有指导性,政策明确指出,如果征地补偿安置不能保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可提高补偿倍数,但最高不超过30倍!这些政府都向村民讲了吗?政府征求村民意见了吗?什么是最高标准?这才是!我只对比了土地补偿、安置和住房补偿,不管政府违规不违规,住房补偿政府都已经到位了,这是事实。但是土地补偿、安置费、过渡费、一次性就业补贴、搬家费、养老、医疗等等一系列农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在哪里?!!

三、关于双石镇散居联建房(是否违规还有待商榷)问题(稍微有点跑题,但是跟征地农民息息相关)。自贡金龙水泥厂项目被征地农民的房屋被拆除后,好些没有周转住房。荣县县城的房价是2000元每平米,他们的住房补偿款都不够买一套房。为了生活,他们只能拿着那些微薄的住房补偿款购房专门为农民修建的散居联建房,最初联建房价格一平米不到700元。

而今年联建房涨到了每平米900元。如果农户买一套100平米(这对他们来说已经很小了,因为他们以前都是住的200平米,生活水平能不下降吗),就得近10万元。原本以为这样就能踏实了,等到他们要装修房子的时候,问题又出现了!政府要向他们每户收取近9000的水、电、气入户费!9000元?相当于10平方米的房款,而对刚刚失去家园的农民来说,这无疑是一种掠夺!这就是当地政府给失地农民的优惠政策!而这些收费不具有合法性,属于乱收费!因为,他们收费向农民开具的都是一些收据,而不是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发票!咱们再算算帐,散居联建房一期是200套住房,60套门脸房,一共是260套,按每户收取9000元来算,总共收取入户费达234万!而修建这些住房总共投资才1000多万!请问,这234万都入谁的帐了,入谁的金库了?

看到地方政府如此行政,我真的很想骂人!暂且不说荣县双石镇违法征地问题(此事政府不给征地补偿,村民不让进场施工,上级政府也不出面纠正荣县政府的违法行为,事件暂时没有进展)。但是另一个严重的问题开始清晰的浮出水面了:关于散居联建房(作为四川省统筹城乡发展的试点,为减少农民散居而建的集体住房)问题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 散居联建房施工单位为个人。

从媒体报道看,建房单位是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但真正到农民签委托建房协议(格式合同)时,协议上共三方当事人,一方为购房户,一方为建房人(个人),第三方为镇政府(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其中建房单位成了个人。作为仅一期投资近两千万的散居联建工程(不是农民盖的普通小楼,而是小高层,是小区),施工项目没有通过招投标(甚至没有招商洽谈程序),就把如此大的工程委托给个人开发,这不由得让人对房屋质量产生质疑?本人查阅了荣县政府、双石镇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加上本人拿到的联建合同,对政策文件及合同内容我做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存在的疑点在上面一一做了批注。度佳镇知道吧,都是咱们荣县的,好好看看人家是怎么做的。相关证据照片随后将公布。

镇政府签字人为:林载友 双石镇人民政府 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 负责纪检、监察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 房屋出现了渗水等质量问题。

之前所担心的问题也确实出现了,购房户在装修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比如窗户密闭不严,房屋多处出现渗水现象。也许这不是普遍现象,但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购房户也向镇政府反映了该情况,镇政府还安排了工人过来补做防水(之后至今暂时未下雨,暂时不知道是否还渗漏)。而之前政府称,由于提高了房屋设计标准,建筑材料价格飞涨,房屋价格由最初的600多元一平方米涨到了近900元每平米。但散居联建房质量是如此,农民兄弟们如何安心入住?“在农村能把房子建成那样已经和不错了”,你这不是明摆着歧视农民兄弟吗?施工单位个人,出了责任承担得了吗?对存在的渗水问题,我已经进行了拍照取证。照片随时可以奉上。

第三,镇统筹办乱收费问题。

盖章为:荣县双石镇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办公室

在之前我已经对此提出了异议,也向荣县物价部门反映过。镇政府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作为一个临时机构,未通过物价部门核准公示备案,居然向每户购房户收取水电气等户头费近9000元(水:1600元/户;闭路:580元/户;气:3900元/户;电650元/户;配套费:2000元/户,总计8730元),而一期共260余户,总收费将达到200多万元,而且没有正式发票,仅有一张盖有统筹办公室印章的收据。2009年6月26日9时12分,荣县物价局(电话:0813-6201903)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我做出了答复,答复很可笑:其工作人员称,这种收费不合法,但合理,所以,物价部门不予处置。我真的无语了,我党的工作人员难道就这法律素质吗?物价局自己都承认收费是违法(荣县物价局工作人员给我打的电话,电话号码、来电时间、通话时长、记录,我这里还存着呢)。“荣县县城水电气户头1万多”?还是“常识”,好好看看政策吧,这项收费早取消了!作为监督机构的镇政府没有收钱也没管账呢?那户头费谁收了,谁管着帐呢?难道我手上盖着政府印章的收据是我变出来的?

第四、关于联建房涨价问题。按照政策联建房应该只能卖给农民,而且价格在价格确定会上定了后是不是不能随意涨价?但从我了解的情况看,联建房最近又涨价了,跟商品房一样,想涨就涨,请问有这种情况吗?对了,还有一点,关于房屋价格,你说涨价的原因有两点,我帮你分析一下涨价原因是否合理:

第一、设计标准提高。不知道设计标准提高是指什么,小区配套、水电气都需要农民单交钱,就这样的提高设计标准,为何要计入房价;如果说是抗震水平提高,那我倒要问问,你这个房抗得住几级地震?雨水都不能阻挡的房,能不让人对其质量产生怀疑吗?单说设计标准提高了,而质量标准没有提高,还理直气壮的是为农民建房就是这样。没有农民兄弟有你今天吗?不要忘本!

第二、关于5.12地震导致建筑材料价格“飞”涨。双石镇散居联建第一期的竣工日期为2008年6月份。

也就是地震后一个月左右就应该竣工。地震之前应该是主体基本完工,建筑材料采购完毕。而地震产生的影响不是马上就出现的,至少也要等到救援工作基本结束,政府部署重建后才会慢慢显现。在此之前,建筑材料不知道价格是如何“飞”涨的?

如果说竣工日期延期,要把因此造成的损失强加在农民身上,那只能说明政府与施工方是蛇鼠一窝。因为是施工方如果是有资质的公司,它应该具有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如果是个人,他不能承担风险,只能怪你政府渎职。

第三、当时,全国房价的状态。双石镇散居联建工程住房成本核定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中国的房价为普跌,而散居联建房反而逆势提价,这更是蹊跷。

2009年7月18日镇政府的野蛮行径

2009年7月18日14时许,荣县、双石镇政府终于有组织地向双石镇蔡家堰16组村民下手了!政府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施工人员、施工车辆悄无声息、浩浩荡荡开进了施工现场,欲强行进场施工。很显然,政府这次是有备而来的,而且很有把握可以出其不意或者武力镇压阻挡施工的村民。

自贡金龙水泥厂项目涉及拆迁的蔡家堰村、燕子村等村民的房屋几乎全部拆除,村民也都陆续搬出了这片生活了数辈人的土地,各自寻找自己的安生之处。然而,由于当地政府仅解决了房屋拆迁补偿款,但未出示任何征地手续,也未履行任何征地补偿,原本离开了土地的农民时不时都会回“家”看看。因为,当地政府一直以来,不顾当地农民的反对,在2009年6月18日项目开工以后,多次进场欲施工,都被村民阻拦了。

荣县、双石镇政府都很头痛。一方面,工程进度耽误了;另一方面,他们又拿不出正式的征地手续和征地政策,征地补偿方案也不能让被征地农民信服。为此,解决办法只有两种:一是政府拿出诚心,真诚对待被征地农民,完善、公开征地手续,妥善制定、公开补偿、安置方案,让农民真心实意相信政府;另一种方法就是不管农民态度,强奸民意,强行进场施工。很显然,开工一个月以来,从当地政府最近的几种表现看,他们没有诚意、没有诚信。他们不是开诚布公的向农民公开征地手续,没有积极拟定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是一门心思要将违规征地进行到底,要将农民权益践踏到底!

他们多次进场欲施工;还带着刑警“劝说”农民,让他们妥协;还劝说农民中的党员,要起模范带头作用。而对农民关心的征地手续、征地政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避而不谈。前日,他们带着刑警做农民工作,显然他们是有准备的,是在为他们的更大的行动做思想准备。他们在告诉农民,你们就顺从了吧,再顽抗没有好果子吃。

正如所料,7月18日,也就是开工后整一月,当地政府终于按捺不住了,他们精心组织策划了这场野蛮行径。然后他们又失望了,因为经过多次与政府周旋的村民也看出来了。村民集体商量着,要防止政府偷偷摸摸进场施工,就得有人回村里站岗放哨,被政府逼的无奈的农民也就只能使用这一招了。就在荣县、双石镇政府“大军”浩浩荡荡、偷偷摸摸进入村里时,负责站岗放哨的农民立即通知了所有村民。得知消息的村民很快齐集到了现场,挡在了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车辆前面。男人们挡在施工车辆前面,女人们坐在了铲车斗里。这下政府急了,赶紧命令公安人员清场,连拉带拽欲将阻挡施工的村民带离现场。村民们虽然很气愤,但他们至始至终保持了必要克制。即使是公安人员与村民发生肢体接触,他们也只是消极“配合”,没有与公安人员发生冲突。政府官员看着现场村民人数较多,情况不妙,最终他们撤退了。走之前还扬言,下次要带更多公安人员,把其他乡镇的派出所公安都带来。

政府的表现很精彩,村民的反应很无奈。

为什么政府这次突袭选择了蔡家堰村16组?这是有理由的。从最近一个月的村民反应看,燕子村及另外一个村村民,尤其是妇女同志们都比较主动,多次上镇政府要求镇领导解决问题,而且妇女同志们胆子都很大,似乎不怕镇领导,太岁头上也敢动土。镇政府对此无奈也很被动。而蔡家堰村16组是外出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村组,留守人员多数为老人、小孩,人心又不齐,是征地拆迁中最软弱的部分。所以,政府选择了蔡家堰村16组,但他们的目的不正当,行为违法,没有底气,最终导致了失败!

最后,我想再讲一点。之前有人曾回帖说,当地临近项目的好些村民争着抢着要政府占他们的地、拆他们的房。对这点,我是这样的理解的。因为水泥厂项目环评讲的很明白,项目虽然在环保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但还是会有污染。而且,现在好些企业为节省开支,对环保措施不是很积极,这就会造成项目周边环境污染问题。为此,项目周边的农民都想搬走,因此,他们希望征地、拆迁,而且希望土地全部被征用。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农民也遇到这样问题,他们的房屋被拆了,在其他地方购房后,他们的土地还有可能没有全部征用,但由于新居住地离原土地较远,且将来污染问题势必将影响到土地种植。为此,不管是征地范围内还是征地范围周边农民,他们都希望被征地被拆迁。但他们更希望政府可以依法征地、依法拆迁!

上述相关问题本人曾向四川省省长信箱等部门反映,但至今一直未收到答复。

强烈要求上级政府彻查自贡、荣县、双石镇三级政府违法征地拆迁、散居联建房乱收费等违法乱纪腐败行为,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交代。

⑺ 荣县农村社保的标准

荣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户籍在荣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我县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按市政府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市、县各级政府将对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政府补贴进入个人账户。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补贴的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50%。荣县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补贴50%由省级财政负担。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因故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选择缴费档次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之月止。
农村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地方政府按最低标准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四、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农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二)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
(四)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农保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户籍在本县农村,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在校学生)应当参保缴费。
(二)参保人员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在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缴费和补缴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已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应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五)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待遇应予追回。
参保人在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月,由本人向农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从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根据省政府统一规定,适时调整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点)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按以下办法并轨:
1、60周岁以上并已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在按规定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2、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农保经办机构将其原老农保缴费的本息一次性计算后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社保档案,按新农保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新农保办法计发养老金。本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将老农保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老农保关系。
3、未满16周岁原已参加老农保的,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老农保关系或在原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个人账户。
4、参加老农保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来参保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将老农保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老农保关系。
(二)原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自府函[2008]107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中农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并轨:
1、未领取养老金人员
(1)2011年6月30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计算后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如参保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中农保关系。
(2)参加中农保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来参保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将个人中农保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中农保关系。
2、已领取养老金人员
(1)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按中农保领取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调整为55元,其余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此类人员在未满60周岁前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年满60周岁后,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如参保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可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后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中农保关系,此类人员按新农保规定参保后,符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条件时可办理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手续。
(2)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领取标准不变,基础养老金调整为55元,其余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如参保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可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后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中农保关系,此类人员按新农保规定参保后,可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3)领取中农保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原个人缴费本息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不再执行自府函[2008]107号文规定的死亡丧抚费。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十、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 经办管理服务
(一)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
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强化经办服务
加强农保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明确、业务流程规范、窗口服务优质的体系;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级要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并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经费保障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精心组织试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启动实施新农保工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新农保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及时协调试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十四、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⑻ 荣县农村医保中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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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户籍在荣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我县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按市政府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市、县各级政府将对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政府补贴进入个人账户。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补贴的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50%。荣县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补贴50%由省级财政负担。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因故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选择缴费档次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之月止。
农村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地方政府按最低标准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四、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农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二)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
(四)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农保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户籍在本县农村,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在校学生)应当参保缴费。
(二)参保人员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在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缴费和补缴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已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应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五)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待遇应予追回。
参保人在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月,由本人向农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从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根据省政府统一规定,适时调整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点)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按以下办法并轨:
1、60周岁以上并已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在按规定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2、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农保经办机构将其原老农保缴费的本息一次性计算后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社保档案,按新农保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新农保办法计发养老金。本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将老农保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老农保关系。
3、未满16周岁原已参加老农保的,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老农保关系或在原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个人账户。
4、参加老农保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来参保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将老农保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老农保关系。
(二)原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自府函[2008]107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中农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并轨:
1、未领取养老金人员
(1)2011年6月30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计算后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如参保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中农保关系。
(2)参加中农保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来参保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将个人中农保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中农保关系。
2、已领取养老金人员
(1)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按中农保领取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调整为55元,其余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此类人员在未满60周岁前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年满60周岁后,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如参保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可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后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中农保关系,此类人员按新农保规定参保后,符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条件时可办理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手续。
(2)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领取标准不变,基础养老金调整为55元,其余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如参保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可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后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中农保关系,此类人员按新农保规定参保后,可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3)领取中农保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原个人缴费本息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不再执行自府函[2008]107号文规定的死亡丧抚费。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十、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一)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
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强化经办服务
加强农保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明确、业务流程规范、窗口服务优质的体系;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级要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并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经费保障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精心组织试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启动实施新农保工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新农保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及时协调试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十四、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