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监督管理
1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种子管理队伍是种子管理各项措施的执行者和落实者,是种子管理工作的核心,事关种子市场健康发展和农业用种安全。首先,要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打造一支业务精通、办案高效、廉洁公正的管理队伍;其次,配置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行政管理专用车。由于全市经营户数量多,覆盖面广,一些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无交通工具必然会影响到管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建议由省级财政部门为市县两级种子管理部门统一配备专用执法车辆,提高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效率,进一步增强防范种子质量安全事件的能力。
2加强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一方面加大市级种子检测中心的改造升级,使其能够承担分子标记和转基因检测。另一方面加大县级检测机构和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强仪器设施购置、标准实验室建设,提高监督检测的硬实力;加强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检测水平,提高监督检测的软实力。全面建成市县联动、相互配合、分工明确的质量检测体系。
3严格市场准入和备案管理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品种和商品种子从企业经营许可证及有效区域、检疫证、品种审定及适宜区域、授权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落实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县级代销种子的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严格、规范的准入和备案制度,将不合法、不守法的企业、经营户以及不适宜的品种拒之门外,实现从源头上的治理。
4加大种子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督抽检,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不留死角,市场、门店、品种全覆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防假劣种子流入市场。
5严肃查处种子案件重点查处制售假劣、未审先推、未试先推、未经准入和备案、不建立经营档案、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和案件,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种子案件要从快查处,从严惩处,公开曝光,起到震慑作用。
Ⅱ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监督抽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作物种类和企业名单严守秘密。
第三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种子样品的委托检验。
第四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承检机构不得利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不得向企业颁发抽查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扦样
第十二条 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扦样人员由承检机构指派。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
第十三条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档案资料,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第十四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扦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
(二)有证据证明拟抽查的种子不是用于销售的;
(三)有证据证明生产的种子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对其质量有明确约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扦样:
(一)扦样人员少于两人的;
(二)扦样人员中没有持证扦样员的;
(三)扦样人员姓名、单位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扦样人员应当携带的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等不齐全的;
(五)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六)上级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六个月内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进行过监督抽查的。
第十六条 扦样按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执行。
扦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扦样工作结束后,扦样人员应当填写扦样单。扦样单中的被抽查企业名称、通讯地址、电话,所扦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年月、种子批重、种子批号,扦样日期、扦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项目、检验依据、结果判定依据等内容应当逐项填写清楚。被抽查企业如有需要特别陈述的事项,可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十八条 扦样单应当有扦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的公章。扦样单一式三份,承检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留存一份,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十九条 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扦样人员应当在查阅有关材料和检查有关场所后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扦样或拒绝在扦样单上签字盖章的,扦样人员应当阐明拒绝监督抽查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扦样人员应当及时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该企业按照拒绝监督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市场上扦取的样品,如果经销单位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不一致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种子生产商,并由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确认样品的生产商。生产商在接到通知七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所扦种子为标签标注企业的产品。
Ⅳ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检验和结果报送
第二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查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置程序,并严格执行。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妥善保存至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后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测,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检验原始记录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相关种子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根据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容许误差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
检验机构可以在部分检验项目完成后,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二十七条 被抽查企业或者生产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或者单项指标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意见告知企业。需要进行复验的,应当及时安排。
第二十九条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复验按照原抽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原样品基础上或者采用备用样品进行。
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质量指标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品种真实性和纯度在原种植小区基础上进行复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重新种植鉴定。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任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查企业。在市场上扦取的样品,应当同时送达生产商。
检验报告内容应当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与抽查方案一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二条 承检机构完成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监督抽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抽查总结;
(二)检验结果汇总表;
(三)监督抽查质量较好企业名单、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
(四)企业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Ⅳ 我国农作物种子监管覆盖达到什么程度
据报道,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种子法执法检查报告介绍,种子法明确了基层种子种苗执法机构的地位。目前全国共有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3000多个,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为了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7月至11月对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重点是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技创新、种子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管、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情况。
Ⅵ 工商部门怎样对种子市场进行监管
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
(四)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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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谁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具体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Ⅷ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版抽权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扦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五条 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六条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