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检查
A. 检查监督的基本信息
但在实践中,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设定一种权力是为了限制其他权力,但限制其他权力应有针对性,监督权也存在分工问题,不能包罗万象,如果民事检察监督权对所有其他权力都进行监督,则这种权力就成了全社会的“总管”了,也不现实。另外它是检察权的子权力,以此类推,检察权的监督范围就无法再大了。从设立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目的上看,就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第二,虽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联系非常密切,但不是密不可分的。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后者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其次,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前者是代表当事人自己的利益(翻译、鉴定人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只是代表国家利益。
再次,二者的角度不同,前者是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争,后者是居于中间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争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进行裁判。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正是对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则由人民法院限制或裁处。这样,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我国法制建设更科学和更合理。同时也会更提高效率,减少诉累。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审查必不可少,但目的是据以判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并非针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B. 审判监督权和检查监督权区别和联糸
1,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2,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才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3,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诉讼权利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设定一种权力是为了限制其他权力,但限制其他权力应有针对性,监督权也存在分工问题,不能包罗万象,如果民事检察监督权对所有其他权力都进行监督,则这种权力就成了全社会的“总管”了,也不现实。另外它是检察权的子权力,以此类推,检察权的监督范围就无法再大了。从设立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目的上看,就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第二,虽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联系非常密切,但不是密不可分的。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后者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其次,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前者是代表当事人自己的利益(翻译、鉴定人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只是代表国家利益。
再次,二者的角度不同,前者是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争,后者是居于中间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争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进行裁判。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正是对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则由人民法院限制或裁处。这样,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我国法制建设更科学和更合理。同时也会更提高效率,减少诉累。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审查必不可少,但目的是据以判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并非针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C.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有七个方面抄:一是对于袭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三是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七是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D.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有哪些
《安全产》第三十二条规定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由关主管部门依照关律、规规定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危险化品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危险化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关部门依照列规定履行职责:
……
(七)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关部门批准、许文件核发危险化品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品市场经营……
三、工商部门危险化品行业查处权
1、《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列行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害化销毁家明令禁止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品或者用剧毒化品产灭鼠药及其能进入民化产品用化品;违所没收违所;违所10万元并处违所1倍5倍罚款;没违所或者违所足10万元并处5万元50万元罚款;触犯刑律负责任主管员其直接责任员依照刑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经营罪或者其罪规定依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事危险化品产、储存;
(二)未取危险化品产许证擅自工产危险化品;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品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
(四)未取危险化品经营许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事危险化品经营;
(五)产、经营、使用家明令禁止危险化品或者用剧毒化品产灭鼠药及其
能进入民化产品用化品(本条内容些归工商些归其
部门比相关律规明确主管部门其规定没明确规定经营行归工商管辖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销售家明令淘汰产品工商主要监管部
门)
E. 检查院执行监督权是什么意思
1、事前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明确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有这样几种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财产刑案件都应属人民法院主动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这几类案件人民法院的相关庭室是否移将案件送执行部门执行、立案庭是否立案、执行部门是否进入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即立案监督。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执行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裁定违法法律规定,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涉及到重大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前,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国家资产所有人的代表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2、事中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财产调查行为、强制执行行为、执行过程中各种裁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消极执行、拒绝执行、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可以督促人民法院执行;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案件,可以主动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危机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在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之前,可以建议法院暂缓执行;人民检察院列席人民法院执行专题会议时,应该发表检察建议。
3、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些终结执行裁定有错误的,或者认为应当执行回转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消极执行、怠于执行、违法执行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徇私枉法,利用职位便利,贪污、收受贿赂的;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监督,追究其纪律、刑事责任。
F. 由哪个政府单位可以对纪检委进行监督检查呢
纪检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中共中央的检察监督机关,具有党风、党纪和反腐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1993年2月,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这也就是说对纪检委的监督检查主要来自两个部门,一个是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另一个是同级的党委会。
G. 监督权指的是什么
听婵释禅先生给“监督权和监督制”下的定义。
所谓“监督权”:就是指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运用道德约束、舆论监督、批评批判、制度检查、揭发举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法律严惩等监督方式对那些违背公平正义、公正合理、平等民主、自由人权、公益公德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的民主权力。
所谓“监督制”:就是指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在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对那些违背公平正义、公正合理、平等民主、自由人权、公益公德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需要遵循、遵守、依据和依托的基本制度和监督程序等。
H. 人大的监督权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检察院的监督权,它们之间有怎样的区别
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蛮大的,一般情况下人大的监督检查权更大。
I.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你想问什么
J. 检察院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主要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进行合法性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有三种途径。
一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实,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事实,这时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二为通过开展专项的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例如可以根据当地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到派出所检查某类案件受理登记和立案登记以及查阅案卷,从而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三为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而专门针对个案开展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主要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进行合法性的监督。其监督的目的均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的轨道上行动,对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10)监督权检查扩展阅读: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
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指的即是检察监督权之构成。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处于第一层次或上位的,即是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行政公诉权。在此三者当中,又尤以刑事公诉权为重。
处于第二层次或下位的,乃依附于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行政公诉权而存在的辅助性权力,包括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及刑事诉讼监督权、民事诉讼诉讼监督权与行政诉讼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