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要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

你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的制定、修改、监督机关,他对中央政府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监督的权力,是宪法规定的。

Ⅱ 人大怎样做好"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其内容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在监督方式的运用上可以选择使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等”。但从江北区人大近年的实践看,人大监督制度在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分析、完善。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党委、人大和政府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经常、适时地宣传《监督法》,宣传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对“一府两院”的执法部门,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专题学习《宪法》、《监督法》和相关法律。通过广泛宣传,深入培训,一是真正使全体选民了解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强化当家作主的“主人意识”积极支持人大监督;二是增进“一府两院”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正确对待并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三是增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的权力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从而树立监督不到位就是对人民失职的理念。
健全各类制度,保证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监督的效果来自于“一府两院”的积极支持,及时报告、联系沟通、征求意见、落实建议。当前,尤其要重视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报告制度。除了做好程序性的报告之外,“一府两院”做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向人大报告,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要主动向人大专题报告。二是联席制度。“一府两院”决策重大问题,必须邀请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列席,政府全委会、常务会、办公会要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三是备案制度。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四是联系代表制度。“一府两院”的领导每人至少要联系10名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也要联系10名人大代表,充分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确保监督渠道畅通。
完善监督手段,强化人大监督的力度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规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人大监督种类繁多,监督的内容宽泛,在实际运用中往往选择柔性的程序性监督方式,但监督的力度不大,效果也不好。因此,我们在做好程序性监督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全口径预算和决算、大额专项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的重点资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和民生实事、“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等重要问题,必须根据需要适时启动询问、质询、专题调研、撤职和罢免等刚性监督程序。只有刚柔并用,才能使监督产生威慑力和实际效果。
重视自身建设,提升人大监督的水平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关键,要充分运用人大监督制度推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必须做好三个提升:一要提升代表的素质。要把政治条件好、文化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为代表,对已被选入的代表,要加大培训力度,每年集中培训2—3次,不断提高监督水平。二要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水平。要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年龄、知识结构,舍得把年富力强、熟悉法律、讲政治、懂专业的干部充实到常委会。三要提升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水平。人大监督主要靠各工委及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必须实打实配齐机关的编制(退居二线的干部不能占编),保证每个工委至少有2—3人。人大机关可在辖区范围内选择干部,并在干部的使用上优先考虑。
(资料来源:《公民报》2014第27期)

Ⅲ 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个案可以实行监督,是根据什么法律,哪一条规定

个案监督,是《监督法》出台前争论的一个热点。经过多次审议,在地方各级人大采用多年的两个监督方式——个案监督和述职评议,没有写入《监督法》。这就表明,全国人大不支持对两院进行个案监督。

为什么不宜进行个案监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监督法》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这两段内容可以算做依据吧:

人大常委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介入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办案活动,实际上是代行审判权和检察权,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分工。同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主要通过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形式,不符合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像审判、检察人员那样,经过全面审查证据,亲历整个诉讼过程,最后作出决定,因而对案件也就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如果出现错案,再由谁来监督,由谁承担责任,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从各地方的实际做法看,有些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起了积极作用。这样做是可以的,但不等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职权,而是属于处理涉法涉诉的工作问题,监督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一府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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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国现行《监督法》在哪些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监督法在5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应当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说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会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比如对政府工作中,像“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对“两院”工作当中,像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样一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通过上述这些监督法的规定,应当说,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Ⅵ 法院和检察院两者之间是互相监督的关系么

二者不是互相监督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院可以监督法院的工作,但法院不能监督检察院。

Ⅶ 人大常委会能否对 两院 的个案进行监督

在我国是可以的,但很多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个案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却对此心存疑虑,担心会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Ⅷ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什么什么形式的,一府两院开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开展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8)两院两监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Ⅸ 一府两院相互监督吗

不是的。
“一府”指的是人民政府,“两院”指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的关系是: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