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舆论监督具有的功能及如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党外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必要环节。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推动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这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一,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群众满意是我们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群众意见是一把最好的尺子。开门接受监督要做到真开门、开大门,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让群众评判,正确对待、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不愿接受监督,甚至千方百计回避监督、抵触监督。要继续推动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凡作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党员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要更加公开透明。要扩大党务信息的普及面,为党员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使党务公开真正成为增进群众了解党组织的好形式,让社会监督有的放矢。要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认真做好信访监督工作,及时检查处理问题,有的还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意见的群众。

第二,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舆论监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推动改革发展,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只有站在全党的立场上、站在全体人民的立场上,才能真正把握好党性和人民性。根本是坚持讲政治,把握正确方向,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宣传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闻网站,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新闻媒体要坚持人民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舆论监督。
二是开展舆论监督要直面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党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仅仅依靠党内监督还不够,必须强化舆论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新闻媒体应当肩负起社会哨兵的使命,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曝光力度;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敢于揭露批评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将落脚点放在解决矛盾、改进工作上。开展舆论监督工作要树立大局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好时、度、效,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三是舆论监督要注重成果运用,注重对比宣传,既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又发挥反面典型警示震慑作用。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深刻揭示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深层原因,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举一反三、惩前毖后,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建议,推动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切实取得舆论监督的实效。

2. 十万火急!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利的案例有哪些 越多越好

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吴英案

3. 列举实例说明社会舆论监督

蚁坊舆情监测研究2015年社会舆论监督的案例有:
一、新城区佳园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5年1月22日,呼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新城区佳园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

二、玉泉区一杆秤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14年12月31日,呼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玉泉区一杆秤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
三、回民区仁瑞大药房经营销售劣药案
2015年1月4日,回民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修正脑心舒口服液”超过有效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没收过期药品,并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
四、土左旗察素齐薛氏福清渔港饭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案。
五、土左旗察素齐浩翔酒店购进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记录案。

4. 2015《焦点访谈》评价

首先是舆论监督。《焦点访谈》充分发挥了非常重要舆论监督作用,题材广泛,几乎包括了国务院政策的各个方面。比我们的讲话更生动、更有力、更能用事实说服人。
第二是群众喉舌。节目中讲的话,就是老百姓讲的话,所以节目才受欢迎。现在农村老百姓和干部打交道有句口头语:你听不听?不听,我们《焦点访谈》见。这说明《焦点访谈》在农民中间有影响,农民觉得有说话的地方,有人帮他们说话,而且说了话干部不听不行,有权威。《焦点访谈》能办到这个样子,同志们应该欣慰。为国家的改革和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第三是政府镜鉴。它像一面镜子,反映出我们的政策究竟能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我们确实从《焦点访谈》了解到我们不能了解的情况。我相信各级政府要真正为人民服务,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会从这个节目里得到很多东西。希望编辑、记者越是艰难的地方越要去,只有在这种时候得到的材料才是最宝贵、最真实的。

5. 行政监督案例

这个应该是监督行政而不是行政监督。监督行政是指各类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在这里具体就是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媒介可以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实事求是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它要求记者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时候,遵从客观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
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民主的必要环节,实行舆论监督是一个制度化进程。舆论监督制度应保证社会舆论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转化为行动措施。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对权力组织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对决策效果的监督;对决策人物的监督包括对决策人物产生的监督和对决策人物行为的监督。舆论监督的对象不包括公民隐私的范围。现代舆论监督权力是一种普遍的、平等的民主监督权利,它是对以权力大小和财产多寡分配监督权的否定。

6. 最新网络舆论监督案例

1.2005年,地方法规首次确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4月1日生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在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中规定,“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新闻出版总署颁布《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和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
3.中办、国办颁布《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范整顿全国性评奖,以解决评奖过多过滥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国性评奖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4.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规定》要求,新闻媒体刊发新闻报道要实行实名制。

7. 新闻舆论监督案例

.2005年,地方法规首次确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4月1日生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在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中规定,“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新闻出版总署颁布《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和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
3.中办、国办颁布《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范整顿全国性评奖,以解决评奖过多过滥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国性评奖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4.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规定》要求,新闻媒体刊发新闻报道要实行实名制。

8. 舆论监督的内容

舆论监督的内容
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广播电视是国家重要的舆论阵地,我们在宣传报道中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舆论导向就是指运用各种新闻形式和手段,把握和控制好舆论的宣传方向,并努力将其引导到符合党的纲领、路线、方针上来,引导到有利于构建社会和谐上来。在宣传报道中我们应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把正确的导向放在首位,凡事都从全局考虑,要反映大事、大情、大理.

我国新闻媒体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进行舆论监督。普利策说过,倘若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上的了望者。他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面上的风云和暗礁险滩,及时发现情况。任何社会都需要新闻人充当暸望者。暸望者的主要职能是报告危险的情况。在我国,80年代报纸最先采用调查性报道的形式搞舆论监督,而用电视的形式进行调查性报道,特别是进行舆论监督,是近10年来的事情,然而,它的镜头和音响凸现的真实感带来的舆论监督的威力却不容忽视。

以武汉电视台的调查性报道栏目《都市写真》为例,其定位是“记录都市生活,反映社情民意,透视社会热点,提供新闻背景”。根据武汉电视台的统计,《都市写真》栏目每天接待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数量是武汉电视台栏目中最多的。去年12月,《都市写真》栏目一共接待群众来电1500多个,来信(包括电子邮件)100多封,接待来访者500多人次。②舆论监督是地方台电视调查性报道的生命线,只有坚持舆论监督为主要内容,采取揭露的方式,选取重大题材或与大多数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题材,且采用镜头语言,才能有真实感,吸引受众眼球,扩大社会影响。

但是,由于受到地域空间和现有舆论环境的制约,“不局限于舆论监督,拓宽报道内容③” 也是多家地方台的共同选择。除了进行舆论监督外,电视调查性报道栏目还报道社会热点与社会改革的重大进程,关注其对普通人物生活的影响。社会改革进程中,改革常引发体制冲突、观念冲突、灰色地带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具有重大新闻价值,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多数人所关注,成为调查性报道的主题之一。

武汉电视台《都市写真》中一期《100%安全套行动》报道了为防范艾滋病传染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卫生组织共同推出“娱乐场所100%使用安全套”的措施这一重大主题,国家选取武汉市的黄陂县为试点之一。《都市写真》以该内容选题,报道了在国家在黄陂县推广娱乐场所100%使用安全套的措施,包括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如何推广、效果怎样、遇到哪些困难等等,把国家的政策和地方的实际实施情况相结合来反映问题,报道了社会热点,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9. 国外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2007年11月8日,中国第八个记者节。在这一天来临之际,全国很多地方会以各种形式为记者这个职业举行活动。为这个职业祝贺,代表着人们对这个职业的认可,代表着这个职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不同寻常的作用。

在鲜花掌声之中,全国的记者们内心是兴奋的,他们为这个职业感到自豪。但继续思索下去的话,记者们的自豪来之不易。在自豪的背后,是记者们所付出的艰辛和决心。

一名记者如何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一方面依赖其自身的修养,还有赖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社会整体的关注。

从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如何确定新闻侵权的标准,如何界定记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完善目前新闻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等等;从基本素质培养而言,如何建立记者的道德长效培训机制和业务技能培训机制,关乎记者个体素养的提升和保持;从机制建设而言,如何彻底分离经营与采访,关乎记者的生存环境;从社会关注度而言,被采访对象如何认识正当的采访要求,关乎记者的职业氛围。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记者这个群体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他们也感觉到民众的热切期待和国家的重视,有关部门也正在为这个职业的法律环境建设做着不懈努力。

在第八个记者节到来之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资深媒体人徐迅,指导学生完成了对700例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和论证。根据分析结果,她告诉本报记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个案例涉嫌诽谤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誉罪,并最终获刑,获得实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现。

可以说,这些案例给记者职业涂上了一层灰影,但徐迅认为,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让从事记者职业的人们明白,自己面临的最大“法律雷区”在哪里,并借前车之鉴,自律自省。

侵害他人名誉权成为最大雷区

当前还有极少报道中,使用这样的词汇———禽兽。当一个记者发现比如教师强奸女学生、养父强奸养女等新闻线索时,就在前面挂上“禽兽”二字,以表示义愤填膺的情绪。也因此,在发生的诸多新闻侵权的案例当中,类似于写上“禽兽”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占了很大比重。

徐迅说:“我总结新闻侵权就四个字:侮辱和失实。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和信用权,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构成新闻侵权。”

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和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文章中的侮辱性言辞越来越少。但是诸如“禽兽”这样的用语还是时有发生。徐迅根据研究举例说,媒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所谓“坏人”的描述,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大致有:“恶棍、流氓、娼妓、骗子、疯子、暴徒、强盗、奴才、走狗、歹徒、无赖、吸血鬼、大草包、无耻之徒、色狼等等”。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第二个行为就是失实报道,这也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种新闻侵权形式之一。在总结大量案例后,徐迅分析认为,失实报道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虚假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大部分内容失实、部分内容失实和主体错误报道等几种类型。

在这些失实报道中,虚假报道的危害程度最大。

比如,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徐迅说:“像类似的案例,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隐私权是什么?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隐私权可以分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隐私包括住宅、邮电通讯、婚姻状况、两性关系、伤痛疾病、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的单项资料、艾滋病等。学界普遍观点认为,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

作为媒体记者,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对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得更为详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除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报道中应当注意以外,徐迅认为,记者采访中经常应用的两种方式:暗访和偷拍,它们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暗访和偷拍剥夺了被采访人对于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和控制权。

徐迅也认为,隐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征求当事人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为原则。

踏进“雷区”就要付出代价,除了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以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徐迅说:“根据我国已有案例,与记者密切相关的两种罪名是:诽谤罪和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罪”。

在她搜集的案例中,有5起案件,媒体记者或者作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其中一起涉嫌诽谤罪,最终被法院判决诽谤罪,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和一年半。还有一起,是今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

职务犯罪等形态成为第三大“雷区”

湖南师范大学知名新闻学学者魏剑美和记者出身的知名律师周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记者是否拥有权力”这个话题,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实质上是一种公民权利的体现,是“权利”而不是“权力”。

然而,他们也并不否认,现实中,媒体、记者对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应用,又蒙上了一种“权力”的特征。而一旦出现了“权力”的特征,对于极少数职业道德差的媒体从业人员来讲,就可能借此寻租。

寻租者东窗事发后,往往要面对“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而身陷囹圄。虽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认为,这两种罪名和记者本身职业没有特征性的联系,因为它们更多指向公务人员和其他非记者的社会普通主体,但是,她也并不否认,这两种罪名,目前而言,在记者的队伍里呈高发状态。

在网络上搜索“记者”、“敲诈勒索”两个关键词,绝大部分是假冒记者犯下的罪行。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体记者。

比如,近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某报记者熊某和原同事茅某因敲诈勒索罪,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据检察机关指控,熊某在某报担任记者期间,曾以报道负面新闻相要挟,索要钱款,两次累计达到40万元。本案因当事人不服,正在上诉期间。

而若在网络点击“记者”、“受贿罪”两个关键词,也不乏案例。比如,今年4月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某作出二审判决:孟某犯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书表述,新闻媒体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力,孟某作为新闻媒体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