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工商总局:如何加强新媒体广告监管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移动电视广告等多种形式的新媒体广告应运而生,发展迅猛。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有很多优点,受到众多用户的青睐。分析和研究如何对新媒体广告加强监管,已成为工商机关的重要课题。 一、新媒体的概念、特点及形式 (一)新媒体的概念。新媒体是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户外这些传统媒体而言的,指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二)新媒体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费用低,更新快,形式多样,受众数量可以准确统计,易于检索。(三)新媒体的形式包括:网络、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 二、新媒体广告的现状 (一)新媒体广告的发布主体。第一类是广告专营公司,通过移动电视或触摸媒体在居民楼、写字楼、公共汽车、各种经营场所发布广告。第二类是具有ICP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第三类是具有ICP许可证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媒介单位,通过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电视、数字广播发布广告。第四类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互联网链接,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宣传。第五类是具有SP许可证、ICP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电信运营商,通过电信网络发布手机广告。第六类是不法黑客,通过互联网发布网络广告、手机广告。 (二)新媒体广告的内容:第一类是由广告专营公司、网络经营者、媒介单位、电信运营商发布的商业广告。第二类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自己的网站及网络链接对自身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做的各类宣传。

② 中宣部是通过什么形式对媒体进行监管的呢

根据我国的新闻监管体制,从乡镇一级就配备了新闻监管干部--宣传委员(是乡镇党专委委员)属,县一直到中央都是一个占有常委地位的重要部门。有关政治新闻和有关当地政府的报道,新闻媒体必须先呈宣传部审查后才能报道,并且还要备案。不合领导口味的一律封杀。

③ 如何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是广播电视媒体对社会环境进行监测、发挥社会雷达作用的基本功能,在日常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现实生活的深刻变化,以及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舆论监督越来越高度关注,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舆论监督不只是为曝光而曝光,而是通过曝光改进我们的工作,促进我们的工作。因此,要通过新闻媒体这一特殊形式,大力实施有效的舆论监督,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关 键 词 :新闻媒体 舆论监督 党和政府
新闻与生俱来的功能便是对社会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是一种民主的实现形式。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以及社会转型时期的反腐工作需要舆论监督,党的十三大至十七大政治报告中也都明确提出重视和发挥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名扬中外的“四大民主”:即“保证人民依法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再次使用了“舆论监督”的概念,要求:“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失效。”而实现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途径就是舆论监督,那么,在当前形势下,作为县级广播电视机构更应该深刻地认识到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必要性以及重要作用。可见,如何提高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实践课题。
一、舆论监督的概念
一般而言,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党务、政务和一切公共事务的公开,对国家机关各级公务人员的施政活动,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政治家、演艺明星、上市公司等)的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揭露和批评,又包括评价和建议。从广义上看,舆论监督是指公民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民主的必要环节,实行舆论监督是一个制度化进程。舆论监督制度应保证社会舆论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转化为行动措施。
从狭义上看,它是指新闻舆论监督。公民享有依法运用新闻传媒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新闻舆论监督源于舆论学和大众传播学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党和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对社会事务实行监督。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健全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为什么要舆论监督
1、这是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必然结果。解放思想就是要敢想、敢干、敢冒险,勇于创新,就是要打破禁区,就是要不断地发现问题,揭露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富民强市提供保障。随着解放思想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也会变得越来越解放,越来越开放,人们思维的触角会越来越延伸,必然会无处不到,全面监督政府及社会的各个角落。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是大势所趋,是历史向前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网络的发展,电脑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会变得越来越便利,政府也会逐步提高透明度,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施,政府将逐渐成为阳光政府,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2、这是党中央的要求。舆论监督是我们党反腐倡廉,及时纠正工作失误的一面镜子,热情支持各级媒体舆论监督是党中央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中共中央2008年5月13日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2007年1月8日至1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要求,加强人民群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新闻舆论等监督。
3、这是广大群众的需求。广大群众请求政府解决问题,或者揭露腐败现象,经常采用越级上访的方式,但由于群众的诉求越来越多,越级信访这一渠道显得越来越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况且,对于越级信访问题,上级政府的信访部门一般退回原单位处理。这样,群众常常不满意,转为向新闻媒体投诉,请求新闻媒体呼吁的越来越多了。一旦新闻媒体为之呼吁,就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就会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会引起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这样,问题往往会得到很快解决。
4、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舆论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十分有效的形式,也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十分有效的措施,所以,支持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5、这是构筑和谐社会富民强市的有效措施。人民群众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渠道很多,但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是最便捷的、最有效的方式。因此,新闻媒介通过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和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就能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实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吸引广大群众参政议政,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促使很多社会问题的及时解决,排除影响构筑和谐社会、富民强市的不利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富民强市提供一个好的环境。
三、新闻媒体如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因此,近年来我局为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相继开办了一批舆论监督性栏目。如电台开办的《行风热线》栏目,电视台先后开办的《社会纵横》、《民生直通车》等栏目,以“三贴近”为宗旨,上为政府解忧,下为百姓解难,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然而,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现实生活的深刻变化,人们对舆论监督越来越高度关注,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这就需要我们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舆论监督的重要性,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求真务实精神,把体现党的意志与反映人民心声结合起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
(一)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要摆正舆论监督与舆论导向的关系。
新闻舆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这是坚持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的根本保证,更是正确实施舆论监督的关键所在。正面报道为主与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以正面报道为主,并不是强加给新闻媒体的一种限制,而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是我们所处的伟大时代的客观要求。我们所面临的是一个深刻变革、日新月异的时代,有理由去理直气壮地报道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气象、新变化、新典型。但是,既然我们的生活中还有消极腐败现象,就没有理由放弃舆论监督的武器。事实上,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对于改进党和政府工作,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以及反腐倡廉、扶正祛邪、净化党风和社会风气,都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的人认为,舆论监督受舆论导向的约束,会妨碍舆论监督的开展,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新闻舆论监督是建立在正确舆论导向基础之上的舆论监督,是为舆论导向服务的。因此,舆论监督与舆论导向两者不能分开,不能独立,而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舆论导向为舆论监督创造良好环境,促进舆论监督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开展,所以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并不排斥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
(二)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要坚持真实性原则。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之道在于求真,舆论监督必须完全真实,这是舆论监督的基础。只有首先被受众认为是真实的,才谈得上舆论监督。若受众认为是假的,他不看、不听、不谈,舆论监督就起不到作用。因此,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
一是要微观真实。即具体事实必须完全真实、准确,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等要准确无误,事实中人们的所行、所言、所思、所感要真实可信,不能合理想象。要提倡现场采访,作为记者,当一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奔赴事件发生现场,用自己的亲身感受,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从而避免事后采访时,被监督者从自己的好恶、利害出发,或混淆真假、或杜撰事实、或合理想象,使事实真相难以辨别的困难。
二是要本质真实,即要揭示事实的本质。一般来说,把握微观真实较容易,而把握本质真实困难得多。这就要求记者必须具有深厚的生活阅历、广博的知识、深邃的洞察能力。监督的事实,从本质上要搞清楚,一是一,二是二,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不片面,有根有据,真实确凿,无论是人名、职务、单位名称,还是数字、情节,都要一一核实,防止“偏听则暗”。
三是要客观公正。判断是非、评价事物要以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为标准,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全面、辩证地观察和分析,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坚持以理服人。对舆论监督涉及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信息来源真实可靠,确保报道内容准确无误。
(三)开展新闻舆论监督,要注意方式与方法。
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实施舆论监督,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舆论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要尽量做到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动机和效果的统一。
——把握好时机。要紧紧围绕每个时期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正确开展新闻舆论监督。
——帮忙不要添乱。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要按新闻规律办事,而且更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哪些可以报,哪些不可以报,在什么时候报适宜,报几次可达到目的,报了之后会引起什么样反响等,都要在选题立项实施前考虑周全。一要出以公心,二要服务大局,三要以理服人,四要把握好度,五要遵守新闻宣传纪律。
——要做到“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二是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三是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四是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 四)开展新闻舆论监督,队伍素质是最基础的条件。
舆论监督直面社会现象的是与非,因此,搞好舆论监督,对采编队伍素质提出了高的要求:
其一,必须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要组织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采编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摆正位置,端正舆论监督的目的,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
其二,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客观的原则,不把个人恩怨、好恶色彩带入报道,不充当个别利益冲突的工具,努力树立关怀弱势的人文精神和不阿权贵的独立品格;
其三,新闻采编人员要树立法制观念,充分重视发挥法律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在舆论监督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好法律。
其四,新闻采编人员必须树立角色观念。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作为推动舆论监督工作的内因,在思想上要提高认识、加强修养,努力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争得社会各方面、各部门的理解和配合,使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展现其原动力,确保舆论监督健康、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
其五,新闻采编人员必须树立质量意识,提高对新闻线索的高度敏锐性,以高效到位的舆论监督引起公众的关注,得到党委、政府的充分重视,有效地引领舆论导向,促进矛盾的缓和和解决,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发挥应用的作用。

④ 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繁多,但实践经验表明,与日常编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与信息内容安全、版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等几个方面,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是对网络信息服务提出基本规范,其中必须重点掌握: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本性、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对该条例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也需要准确理解,这几条对于网友自主上传内容涉及的侵权行为及其处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与第五条和第六条一样,是网站遭遇版权诉讼时需要经常引用到的条款。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业规范中,则需要掌握《网络本性淫秽信息的13条标准》,用于鉴别低俗信息。

目前用于调节网络版权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在该条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条,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这两条主要是针对通过编辑发布到新闻页面上的内容,因为经过编辑发布以及推荐以后,所转载信息的使用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成为网站主动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编辑在转载有关内容的时候,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别和选用。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

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以上四条,针对的是网民自主上传的内容。所谓“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即指提供论坛、博客、空间、相册等服务,其要点在于相关内容由网民自主上传,没有任何编辑行为。对于这种信息,网站无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版权信息进行鉴别,因此该条例设置了一个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程序,即权利人发现侵权,可以通知网站删除,网站删除之后通知原上传者,如原上传者能够提供不侵权的证据,网站可以恢复并通知权利申诉人,之后权利申诉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删除要求。这样一种程序设置,免除了网站大量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之中,只要网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便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近年来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例

1. 2004年,正东唱片诉世纪悦博案。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拥有版权的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法庭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虽是链接服务,但该链接服务是人工选择、编排、整理的结果,而非计算机的自动链接服务,故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2. 2005年,步升诉网络案,国内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被告网络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传播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网络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6.8万元。

3. 2006年,步升诉飞行网,内地首例P2P技术侵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诉北京飞行网(Kuro)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决结果:飞行网和其服务维护商舶盛舫安信息技术公司连带赔偿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 华纳、环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且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

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删除有关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网络侵害名誉侵权的判定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属于编辑主动发布的内容,则网站是侵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相关条规如下: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⑤ 浅谈新闻媒体如何做好舆论监督

当下,传统主流媒体受到了新媒体的强烈冲击,尤其是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网络媒体凭借其快捷的传播、海量的信息以及较宽松的舆论环境迅速占据了主动,而传统主流媒体受到的约束往往较多,在重大舆论监督报道中总给人一种滞后、弱化甚至失声的感觉。这直接影响到传统主流媒体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致使大量受众流失于网络。在当前信息多元化的背景下,传统媒体尤其是传统主流媒体要想有所作为,就必须做出与其地位相匹配的新闻舆论监督报道。

提升新闻报道的广度和深度,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依然具有强大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依然具有一定的主流话语权,宣传效果显著。尽管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受到了相当大的挑战,但必须认识到传统媒体在舆论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并持续发挥其在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严谨性和权威性方面的优势,在新媒体抢先的情况下,可以在调查性报道和言论方面予以提升,体现传统媒体的高度、深度,进而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积极主动干预,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力。公信力决定了传统主流媒体一呼百应的地位,其忠实的受众群体也往往是社会的中坚分子,其新闻播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而网络媒体自发性强,约束力弱,尽管自由度高,但也由此导致虚假信息漫天飞的现象时有出现。尤其是对信息不够公开的热点事件,传统主流媒体更应该积极发声,甄别真实民意,并根据网络舆情的变化,及时追踪,积极干预,以传播信息、通达民意、引导舆论、缓解矛盾,把公众舆论引导到理性健康的轨道上来。

创新报道形式,与新媒体加强互动合作。传统媒体要加强与新媒体的互动合作,找准成为“引领者”的途径,将舆论监督主阵地的地位掌握在自己手中。一是加大力度建设自身的新媒体平台,办好自己的网站,依托自己办起的网络平台,提升传播速度,加大反馈力度,加强互动,同时加强对网络中出现的新闻热点、舆论焦点的重视,并进行正确的选择和调控,将舆论监督置于领先地位;二是主动寻求与新媒体合作,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增加受众,使传播效果和传播速度实现最大化;三是传统媒体自身要与时俱进,加强创新,将新闻报道以博客、微博等多种形态进行再传播,增强影响力,占领舆论监督的主阵地。

恪守职业道德,加强素质建设。新媒体环境下,信息技术飞跃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媒体采编人员在思想上要提高认识、加强修养,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利,摆正位置,端正舆论监督的目的,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在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的同时,更要考虑新闻的职业道德,以职业道德作为专业主义的保障,做有温度的新闻。

在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应当用好舆论监督这把利剑,引导社会舆论,疏导公众情绪,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这不仅是传统媒体应对挑战、提升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其凸显权威性和公信力、引领社会主流舆论、讲好中国故事的有力武器。

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 如何做好新闻舆论监督

⑥ 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1、《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6)媒体宣传监管扩展阅读:

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设置了许可制度。

在现代社会,由政府代表人民或社会,依据特定的法律,对从事公共事业,尤其是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在资源上具有一定稀缺性的新闻业实行许可制度。

即由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分配相关的经营机会、社会资源,约束相关的从业者,设法使之满足公众的需要、便利和公共利益,是许多国家采用的较为通行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来讲,许可有民法意义上的许可和行政法意义上的许可。民法意义上的许可限于公民个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显然不属于这里所讲的许可。

这里所讲的许可,应当是公权力机构,比如在本《规定》当中,就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管机关,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的许可行为。被许可或需要在从事新闻服务活动过程中履行许可手续的,也是前面提到的几类机构。

⑦ 自媒体受监管吗

所有的媒体都是受新闻部门和宣传部门监管的,自媒体同样要受到监管。

⑧ 新媒体广告监管的内容挑战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新媒体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新媒体管理的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
无论是以往分业、属地的媒体管理模式,还是具体方式方法,都很难适应互联网这个综合性融通性新平台。一是传统管控理念有待改变。存在重内容规范管理轻产业推进,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法规,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等现象。二是传统管控方法弊端加剧。在我国,网络治理是按照信息形态和内容差异来划分责任主体,实行多部门管理,这种模式使政府部门之间网络资源分散,各自为战,不易实现整体性规划。另外,政府对网络新媒体管理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原则,而网络社会没有疆界,网络传播的隐匿性使网民可以轻而易举地绕道而行,规避当地政府的监管。
(二)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的应用使数据爆炸式增长,随之而来的技术漏洞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对大数据存储、保护与利用重视不够,导致信息丢失或不完整,同时存在信息被损坏、篡改、泄露等问题,给国家信息安全和公众隐私保护带来了隐患。一是国家信息安全形势严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让网络规范有序运行已成当务之急。二是个人隐私权受到极大威胁。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和公民隐私泄露等各种社会风险。
(三)自由开放的言论环境使管理愈加困难
由于我国法律不完备,互联网行业监管不足,企业缺乏自律意识,新媒体有效管理难度空前增加。一是隐私权和公权力矛盾凸显。由于法律缺乏对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明确界定,导致网民个人信息被窥视、泄露和非法利用等现象频频出现,个人隐私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二是虚假新闻挑战职业底线。随着舆论开放度不断增强和媒体生存压力逐步增加,很多新媒体都把“眼球效应”作为第一追求,吸引受众眼球的虚假新闻不时出现,不断冲击着新媒体伦理底线。三是不良信息扰乱了网络传播环境。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带来深刻变化的同时,也导致虚假信息、网络病毒、人肉搜索、网络攻击、网络窃密等现象频发,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蔓延,“黄赌毒”不良信息屡禁不止。
(四)新媒体对党和政府公信力带来挑战
网络媒体最大的特点和优势之一就是互动性强,能够及时和网民沟通,对大家的关切进行快速回复,微博客等交互性自媒体进一步放大了这种优势。政务网站和各种新媒体应用载体在具体使用中的表现和做法,会影响人们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制约政府信息发布的引导和动员能力,但在网民热衷于参政议政的同时,某些政府部门却没有充分利用这一平台。随着新媒体使用人群不断扩大,新媒体舆论场的变化不仅使舆情引导更加困难,也给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带来了挑战。
(五)网络监督应对滞后
当前我国网络监督相关立法尚不健全,与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相比还显得很滞后,如何规范网络监督还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和操作细则。一是网络匿名性使得网络信息可靠性大打折扣,许多人利用网络监管漏洞进行网络诈骗、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不能正确对待网络监督,很多部门和公职人员面对网络监督表现为无所作为、不会作为和胡乱作为。三是欠规范的网络举报容易打消反腐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