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审慎性经营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19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并制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的审慎经营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

第21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监管角度而言,银行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这类股则具体表现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无限度地增加风险;但是这些要求不应取代管理部门的决策,而是规定最低审慎标准,确保银行以稳妥的方式开展业务。

㈡ 银行业审慎经营原则

随着当下社会经济体系进一步融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主要原因也是随着经济合作的纵深发展,银行业和保险业在业务上出现了诸多重合交叉覆盖的地带,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管,填补监管的空白地带,将两者合并。
作为金融发展中至关重要的防线---银行,审慎经营的基本规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属于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企业,其经营过程必然包含内在的风险,这些风险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审慎经营,使所从事业务的性质、规模及所承担的风险水平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从而将业务活动所涉及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就需要基于促使银行审慎经营、控制风险的目的,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审慎经营规则。制定审慎经营规则,并据此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持续性监管,体现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㈢ 银行审慎经营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㈣ 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慎性原则是有哪些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资本作为一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用,是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 监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成为银监会成立后的工作目标之一。据报道:资本充足率达到%的全国主要商业银行由2004年年初的8家,增加到2005年年末的53家,资本充足率达标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由2003年年初的0.6%,上升到2005年年末的75%; 2、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3、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控制通常包含以下五个要素: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 4、资产质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类政策和程序,对贷款和其他表内外资产定期进行查审,并进行分类,以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问题资产进行严密监控,加大回收力度,减少资产损失。 5、损失准备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资产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及时计提足额的损失准备,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它是银行除资本金外避免损失的又一道防线。在有的国家立法或监管当局规定了强制性的呆账准备金比率,但更多的国家是赋予银行自己决定呆账准备金的权力,而监管当局关注的是确定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和过程是否合理,呆账准备金整体水平是否恰当,呆账是否及时核销。 6、风险集中 俗话说,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无数次的银行倒闭也应验了这句俗话的真理性:风险过度集中是银行稳健安全运行的最大危害之一。当银行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个借款人、某个行业或某个国家时,一旦后者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偿付困难,银行的资产损失自然要比风险分散的情况下要大得多。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限制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集中,并控制对某一行业或地域的风险集中。银行监管机构则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风险集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审慎监管限额,特别是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风险集中的审慎限额,促使其在经营过程中适当地分散风险,防止因风险过度集中而遭受损失。 7、关联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租赁、资产转移、提供劳务、研究与开发项目技术和产品的转移等。其中,关联授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保函、透支、同业拆借、担保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进行内部授权管理,确保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将关联交易限制在监管机构和自身规定的审慎限额内。 虽然各国法律对银行的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有着明确与严格的规定,他们仍然成为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主要原因。美国国会会计总办公室对1990年至1991年美国286家银行倒闭案所作的调查显示,81家银行因向内部人贷款而损失惨重,82家银行共发生过148起违反联邦法律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70家银行有103起对内部人发放优惠贷款。亚洲金融危机中东亚和东南亚银行倒闭的一个原因就是过度集中的贷款风险和太多的关联贷款。这些事实说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关风险集中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标准,多未得到有效与充分的实施。 8、资产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银行满足未来现金需求的能力。由于银行对未来现金需求量与银行未来现金来源渠道的不确定性,使银行对流动性的测算非常困难,立法或监管当局制定划一的流动性比率,要么不能准确测算银行未来现金实际需求量,要么增加银行的营运成本。因此国际上的一个趋势是允许银行自己决定流动性比率,而监管当局的责任是保证银行建立完善的流动性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有效地管理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具备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充足的流动性资产,有效地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流动性管理的关键因素是具备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的流动性控制、对不同情况下净融资需求的分析、多样性的融资渠道和应急方案。

㈤ 如何理解《银监法》规定的审慎经营的理念

《银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可见,审 慎经营规则并不是仅具有“指导”作用,而是必须得到遵守。 由以上分析可见,关于审慎经营规则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具有与规 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适用这类规则时与适用规章相同;二是不具有规章的法律效 力,但仍具有强制约束力,只是在适用时有所不同(后文有述)。
二、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的渊源 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它们或散见于一 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或表现为单行的专门规定。

㈥ 如何理解《银监法》规定的"审慎经营"理念

《银监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确立了新的风险监管的理念。要 贯彻落实好《银监法》,就回必须按照答“四项监管理念”、“四个监 管目标”和“六条良好监管标准”的要求,不断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加快实现从合规监管 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努力将监管范围转变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上来,将监管对象转变到围 绕法人监管上来,将监管内容转变到以风险审慎监管、内控制度监管为主上来,将监管方法 转变到以序时性全面检查为主上来,将监管程序转变到以事前、事中预警防范为主上来。通 过监管方式的创新和转变,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㈦ 银行审慎经营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银专行业金融机构的的审慎属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㈧ 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哪些内容

监管角度而言 银行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这类股则具体表现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无限度地增加风险 但是这些要求不应取代管理部门的决策,而是规定最低审慎标准,确保银行以稳妥的方式开展业务。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㈨ 什么是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并制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的审慎经营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
必须要认识、监测与控制银行业务内在的风险。在确保银行管理做到这一点方面,监管者起着关键的作用。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这类审慎法规可以表现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无限度地增加风险。这些要求不应取代管理部门的决策,而是规定最低审慎标准,确保银行以稳妥的方式开展业务。银行业不断变化的特点要求监管者定期检查审慎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检查现有要求的适用性及制定新要求的必要性。
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撤销董事会决议、责令股东补充资本金、限制资产转让、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强制措施;银监会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是什么

审慎经营是指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经营模式。

审慎经营原则主要包括: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资本作为一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用,是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

2、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

3、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10)审慎监管规则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经营的其他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导致该银行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