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评价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怎样看待现行的监管法规

金融危机的发生促使人们对金融监管体系重新思考,监管体系必须不断发展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于国内监管机构而言,在发展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需要吸取这次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发和教训,"借危机兴改革",在"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监管审慎与监管放松"、"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处理好发展和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并在准入监管、审慎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建立更为完备的机制,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维持金融体系和银行业的稳定发展。
混业经营VS分业经营最近几年,中国各金融机构正尝试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比如银行开始投资基金、信托、租赁公司,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等金融控股公司。
混业经营能够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效整合资源,减少信息和运营成本,提升金融机构配置资源的整体效率。不过,混业经营的风险因素也不可忽视。在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后,业界开始反省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国内银行业也需要重新审视混业经营带来的利弊。
混业经营带来多方面的风险因素,无论是集团内部的道德风险,还是大银行合并带来的垄断风险,无论是过度资本杠杆操作风险,还是信息透明度减弱风险,都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最大的风险因素在于产生系统风险,综合化经营会将银行风险扩展到其他领域,也会将其他领域的风险扩展到银行体系,从而增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选择分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最根本的原则在于选择适合的经营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与客户需求。我们认为,国内金融机构主旨应该是为实体经济服务,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目前金融各个分业本身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混业经营不宜操之过急。
另外,混业经营的推出,需要足够外部条件的配套。我们认为,国内的监管能力、金融机构的成熟度和IT技术均处于发展的阶段,不适合在现阶段快速地推进混业经营。目前国内还没有确立混业经营的监管机构和监管立法,监管能力不足,再加上金融机构的自我负责态度、风险控制能力、营运效率较为薄弱,一旦跨界经营,风险相对于成熟市场而言更大。而且,IT技术的不全面,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让金融机构发挥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效益。
监管严格VS监管放松准入监管对保持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一定程度上的放松准入限制,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活力和经营效率。不过,应该坚持审慎的原则,不能在市场和监管者还未做好充足准备时就开放。如果过于放松进入的标准,太多的机构进入银行业,那么,银行之间的过度竞争,会导致放松贷款标准和风险管理要求,从而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准入的放松需要审慎的考量和制度的配套,因为草率而没有规划地放松银行管制,容易导致风险的积累。我们认为,在成功完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后,监管机构应该在继续改造银行业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并且在配套市场约束机制以及退出机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我们认为,可以先逐步放松非关键业务领域的准入,包括由市场测试过的商品和服务准入。
另外,银行业的股东和管理者需要符合"适用原则"(fitandproper),因为银行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股东和高管人员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累。在引导地下金融和发展农村金融机构时,拓宽发起人资格有助于推动发展,不过,仍有必要审核发起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运营银行业务。此外,对于某些行业比如房地产行业进入银行业,应该有适度的限制,防止关联交易的产生。
加强银行业持续监管持续监管应该遵循审慎有效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直大力提倡主要金融机构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建立健全完整的持续监管体系。通过此次金融危机,中国的金融机构更应认识到,及时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落实严格的监督检查。监管当局应定期对银行评估资本充足率的程序、风险头寸、相应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所持有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判断银行目前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内部程序效果如何,以及内部目标和程序是否涵盖了银行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监管当局还应审查银行评估内部资本充足率所用的风险计量方法是否完善,以及银行在制定限额、评价各项业务的业绩和在总体上判断和控制风险时,如何运用这些方法。
其次,是注重流动性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银行的资本要求与信用风险紧密相联,但是,它并没有完全覆盖此次次贷危机所反映的诸多监管问题,尤其是流动性风险。从银行层面看,金融机构应清楚地认识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没有完全涵盖此次危机中所显现出来的所有监管问题。资本要求不能防止银行在经营中不犯错误,也不能替代银行自身去完全担当起风险评估与管理的责任;但资本要求能够帮助银行更加清楚地认识风险,并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提供最有力的支持。因此,银行在评估资本充足率的时候,要考虑自身的流动性和所在市场的流动性。
同时,还应认真对待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顺经济周期效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可能带来顺经济周期效应,即新的资本监管制度会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这在此次危机中得到充分体现。在新资本协议中,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被进一步细化,使得银行监管资本的计算更具风险敏感性。当经济衰退时,银行资本金因冲销呆坏账而减少,信用等级的下降又会使得银行资本金要求上升。为了应对这种局面,银行不得不收缩信贷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对此,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以及各国监管机构表示,商业银行应该收集有关数据,以便进一步评估顺经济周期效应对银行经营行为乃至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影响,并调整相应的监管政策和规定。
此外,还应在审慎选择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等方面下功夫,加强银行业的持续监管。

B. 银行杠杆率、金融杠杆率是什么意思

银行杠杆率:杠杆率的计算方式为一级资本除以总资产,包括表内和表外资产。表内资产按名义金额确定,表外资产则存在换算的问题。其中对于非衍生品表外资产按照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入表内,而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暴露。
根据银监会最新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金融杠杆率:说来就是一个乘号(*)。使用这个工具,可以放大投资的结果,无论最终的结果是收益还是损失,都会以一个固定的比例增加,所以,在使用这个工具之前,投资者必须仔细分析投资项目中的收益预期,还有可能遭遇的风险,其实最安全的方法是将收益预期尽可能缩小,而风险预期尽可能扩大,这样做出的投资决策所得到的结果则必然落在您的预料之中。使用金融杠杆这个工具的时候,现金流的支出可能会增大,必须要考虑到这方面的事情,否则资金链一旦断裂,即使最后的结果可以是巨大的收益,您也必须要面对提前出局的下场
资 本:自有资本
后果:衍生品基金的八分之一
目的:自有实物资本所撬动的交易资本对冲基金等经营衍生产品的法人机构,一元钱的自有资本要对付一百甚至二百元的资产,杠杆率为1:100或1:200;投资银行一般来说的杠杆率是1:30,但在CDO(债务抵押债券)的业务上,往往高达1:60。(国内前一阵子为了严格规范经营,降低风险,三申五令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的自有资本率不低于30%,杠杆率相当于1:3.3;尽管现实中的房地产开发商的杠杆率常在1:10左右。)那么受着高度监管的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又该是多少呢?即行话所谓的“监管资本充足率”,至少要在8%。也就是,按规定充分计提风险准备金,一块钱的资本金,能放出12元半的信贷(风险权重为100%)。换句话说,银行的杠杆率为1:12.5,不足投资银行的2.5分之一,衍生品基金的八分之一。简单理解就是“自有实物资本所撬动的交易资本总和”

C. 担保公司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担保业务的开展的根本法律依据,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公司与债务、债权人签到合同及担保合同、协议的根本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了推动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要求。 1、概念性的提及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的建议》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部门政策: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最新的行政性指导书。
国家经贸委 :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财政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其他: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增加农民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D. 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确立了怎样的持续监管思路

  •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银行体系是我国融资体系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4.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3.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三)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3.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三、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

根据国内大型银行经营模式以及监管实践,监管部门将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几个方面,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1.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监管部门将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

2.维持防火墙安排,改进事前准入监管。为防止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模式过于复杂,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一是维持现行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银行与控股股东、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境、跨业传染。二是从严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结构复杂、高杠杆交易业务,避免过度承担风险。三是审慎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对于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银行,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在合理时限内跨业经营仍不能达到所在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退出该行业。

3.提高审慎监管要求。除附加资本要求之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的审慎监管要求,以提升其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一是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自救债券,以提高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提高流动性监管要求。三是进一步严格大额风险暴露限制,适度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单一借款人和集团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四是提高集团层面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集团内部交易等。?

4.强化持续监管。一是监管资源向系统重要性银行倾斜,赋予一线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管,以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二是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置风险。三是进一步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现场检查精确打击的能力,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行为。四是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业务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五是指导并监督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管理计划,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监管合作。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对境外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评估机制,健全跨境经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高信息交流质量,加强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危机管理方面的合作。在跨业合作方面,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监管部门将加强与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对银行集团非银行业务的风险评估。?

四、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对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进行科学计量与评估是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确立的相关方法准确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全面覆盖各类风险;同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健全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强化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

对于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轮预评估的第一批实施银行应当在已经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础上,根据评估意见积极整改第一支柱实施的主要问题,并积极推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设,争取尽快申请正式实施。其他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实施高级方法或自愿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早制订实施规划方案。

对于其他不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2011年底开始在现有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方法,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并按照第二支柱相关要求,抓紧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各类主要风险,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2016年底前,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建立与本行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

五、工作要求

新监管标准实施是事关全局的长期系统工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理解新监管标准的实质,充分认识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意义,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制定配套监管规章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如期实施,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相关政策,为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大力开展新监管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分期、分批地开展各级监管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新监管标准实施打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和广泛的人才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尽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新监管标准实施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协调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董事会应负责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及有关重大政策审批,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对实施准备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新监管标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全面进行差距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实施规划至少应包括:资产增长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各类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资本补充方案、流动性来源、贷款损失准备金补提方案、各类监管指标的达标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实施规划编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四)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业务转型

谋求经营转型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满足新监管标准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复杂经营环境下提高发展质量的必由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坚守传统业务模式的前提下,在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一是调整业务结构,制定中长期信贷发展战略,积极调整信贷的客户结构、行业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二是强化管理,通过不断优化风险计量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健全风险制衡机制,真正提升增长质量。三是创新服务。积极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信用卡等渠道拓展业务,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降低经营成本,扩大收入来源。

(五)持续改进风险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条线的角色和职能。二是强化数据基础,通过新监管标准实施切实解决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问题。三是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四是强化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五是强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职能,强化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共同促进内部制衡机制建设。六是改进激励考核机制,建立“风险-收益”平衡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所面临的突出风险,包括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经济结构调整潜在的重大信用风险,积极探索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资本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相关报告推荐:前瞻产业研究院《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冲击挑战及应对策略专项咨询报告》)

E. 流动性风险的银监会新指标

为了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在“贷存比”和“流动性比例”以外,监管当局又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个指标。
10月12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了对于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四个主要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贷存比和流动性比例。该《办法》是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拟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引入,是《办法》的最大亮点。这两个指标在巴III协议中首次提出,是国际监管层面针对危机中银行流动性问题反思的最新成果,此次也被银监会引入到中国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之中。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和“未来30日净现金流出量”的比值,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
净稳定融资比例则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其计算公式为,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融资比例应当不低于100%。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缓冲上述两个指标对银行的冲击,监管当局设定了宽限期,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标准。
“流动性覆盖率主要监控的是银行短期的流动性风险,而净稳定融资比例则关注长期流动性风险。”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曾在2011年中表示,“银监会参照国际上新的流动性要求,引入这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同时,也保留了以前跟中国国情吻合的监管指标,比如说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这样就形成了一套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对于 “贷存比”和“流动性比例”两个指标,银监会延续了之前的要求,即,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另外,《办法》在完善现金流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同时,还充实了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和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多项内容。

F.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G. 根据监管要求,客户信息需重新核实。携带身份证及名下所有农行账户原件到网点更新

为保护客户的资金与交易安全,依据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求,中国版农业银行将开展个人客权户信息完善工作。
如果需要完善,网银、掌银、95599客服渠道可以完善职业、联系地址、性别、固定电话等信息;
超级柜台除了以上信息还可以完善手机号码、国籍、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网点柜面可以完善所有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
可在柜面和超级柜台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折)办理。

H.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的介绍

中国银监会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I. 新监管标准下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应遵守的三大原则是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第一,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用融资来提高资本充足率。第二,盘活不良资产,减少损失。第三,向央行、国家求救,国家划拨资本金。第四,发行次级债融资。 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

改革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就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成为了议论的焦点,也是我们现阶段工作的重点,不知各地的朋友对提高资本充足率有什么好的措施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平一直 2005-11-26 13:10

指标公式(1)资本充足性指标

(一)资本充足性指标

1.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贷方余额为正数,借方余额为负数(下同)

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超过部分不得计入资本。

附属资本=呆账准备+次级定期债务

其中,呆账准备不得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2%,次级定期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超过部分不得计入附

属资本。

次级定期债务: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无担保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

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债务。

次级定期债务按以下比例折算附属资本:

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100%;
剩余期限在3年(含3年)至4年--80%;
剩余期限在2年(含2年)至3年--60%;
剩余期限在1年(含1年)至2年--40%;
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20%。

扣减项包括:呆账贷款、入股联社资金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数(见附件四)相加之和,即:加权风险资产总额=风险权数为10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风险权数为5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50%+风险权数为2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20%+风险权数为10%的金融资产期末余额×10%

2.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victorzyc 2005-11-26 13:15

呵呵!纯理论的说就是要想一切办法加大分子或者减小分母。

平一直 2005-11-26 13:18

浅析提高农信社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

浅析提高农信社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行办法》,其核心问题是规定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目前,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指标普遍较低,离上述办法要求相差甚远,我们认为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必须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分析提高资本充足率途径、提出改善资本金现状的措施来提高资本充足率,确保2008年农村信用社具备和外资银行机构竞争的资格。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
广大信用社干部职工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措施,统一规划,统一时间,统一行动,把提高资本充足率作为核心工作来抓。
(一)立足讲政治的高度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当作爱国工程来抓。银监会大大刘明康同志在年初视察四川监管局工作时指出:“资本充足率达不达标,是我们广大金融干部爱不爱国的具体体现”。在即将对银行业完全放开放,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我们能否具备实力与国外银行竞争,其基本的条件就是我们抵御风险能力,而主要标志就是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办法》规定8%的标准。同时,在面对金融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将逐渐与国际接轨,只有提高资本充足率,我们才可以积极参与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这既是提倡爱国主义的体现,也是守住国家金融命脉阵地的必然要求。
(二)立足防范风险的角度上,统一措施,统一规划,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当作防风化险工程来抓。《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中对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要求,既是衡量金融体系稳健性公认的国际标准,也是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标尺。农村信用社必须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规定,统一措施,统一规划,切实防范本辖区内资本风险,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要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亲自督导各法人单位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要挂联一个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的法人单位,要在任职期内提升资本金绝对额,监管部门应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立足自身生存和发展上,统一时间,统一步调,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当作生命工程来抓。目前,农村信用社进入体制改革期间,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以县为统一法人单位的,必须在2008年底达到标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两级法人的,必须在2010年底达到标准,2010年既是最后期限,现在是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而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较低,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脆弱,如果资本严重不足,我们将失去参与竞争的资格,如果资本充足率继续恶化,我们农村信用社可能消亡,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所以我们必须要统一时间、统一步调,把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当作生命工作来抓。
二、分析提高资本充足率指标的途径
首先,我们知道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是: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一)从数学意义上可以看出影响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因素是:资本净额与资本充足率成正比,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与资本充足率成反比。那我们必须增加资本净额,减少风险资产。
(二)从资本净额的内在涵义上分析,资本净额是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其中的核心资本是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贷方余额-利润分配借方余额;附属资本是呆账准备-呆账贷款+次级定期债务。那我们必须采取增加资本金,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各项公积,冲减利润分配借方余额;提足呆账准备,加大核销呆账力度;增加次级定期债务。
从上述两方面分析,提高资本充足率总的来讲:增加资本净额,降低风险资产总额。
三、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具体措施
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较低,其主要是业务规模扩张速度过快,风险资产总量增大、自有资本补充渠道不多,补充速度难以与资产规模扩张相适应、附属资本构成单一、现行税收政策在呆账准备金计提方面的限制等方面的影响,我们要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克服困难,以强化内部管理和防范风险为核心,把提高资本充率工作作为当前核心工作来抓。
(一)增资扩股直接增加实收资本。积极利用广电部门的宣传优势,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得到广大农户的支持。迅速扩充股本金,从而提高实收资本。
(二)提高经营收益增加各项公积。一向支持“三农”要效益。全市农村信用社依靠支农树形象,依靠支农谋发展,向支持“三农”要效益;二向规模经营要效益。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必须及时调整经营理念,通过加大存贷款营销力度,努力实现资金运用的效益化,要注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稳定上下功夫,在千方百计壮大资金实力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盈利水平;三向节支要效益。在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成本管理,完善财务成本指标监测体系,加强和改进成本管理,不断创新经营理念,树立最低耗费与最大产出的经营目标,全面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四向良好的营运机制要效益。农村信用社要完善内部良好的运作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营运机制,做到“遵章守则,人人有责”。
(三)提高资产质量减少风险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风险资产关键在于清收历年形成的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必须在近期一是要实施新增贷款清收责任制,把清收指标落实到人,并纳入员工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之中,并与工资发放切实挂起钩来;二是要理顺好与地方党政的关系,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参与地方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合理有序,协调一致地予以支持。同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辖内信用社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争取政府的理解与支持,采取行政手段帮助清收不良贷款;三是采取分账管理的办法对不良资产集中收购、管理和处置,运用打包拍卖、以物抵贷等办法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四)依靠改革政策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亏损。首先是按照改革政策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资金扶持政策,利用扶持资金一半弥补亏损,提高核心资本;其次是农村信用社努力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协调调整税收政策,适度对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合理征收营业税;对有严重亏损挂账的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实行全额减免,专项用于弥补历年亏损,并适当放宽农村信用社用税前利润弥补历年亏损的期限;适度提高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增强处置不良资产能力。
(五)加大呆账核销减少附属资本的减项。目前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是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比例控制,以此在可能的前提下,应多计提准备金,多核销呆账。
四、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监督和管理
(一)银行业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认真考核指标。参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办法》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农村信用社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并对三类信用社分别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对资本充足社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之下,监管部门可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社,监管部门可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社,监管部门还可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直至予以撤销。
(二)农村信用社按照《办法》规定,制定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规划。坚持提高资本充足率的5条途径,制定出“一社一策”详细的、有效的、可操作的提高资本充足率工作措施和办法。
(三)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检查督办,确保措施办法到位。首先认真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包社提高资本充足率责任制,各高级管理人员要亲自下到自己挂联的社,以点带面,真正的深入到基层中去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其次要抓好重点高风险社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工作,对高风险社联社机构要派干部驻社工作;三要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监管办要督办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挂联高风险社,监管部门对高风险社资本充足率未提高或改善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生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生从事银行业工作

J. 2009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中新网9月27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今天发布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3.61,0.03,0.8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央行确定第二套房贷款以家庭为单位 2007年12月11日 17:23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部分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知》中有关“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并于12月1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大大蒋定之主持会议。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士余在会议上讲话,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提出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
刘士余在讲话中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 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以住房开发与消费信贷为主体的房地产金融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业务品种,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是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持续改善;二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三是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四是房地产金融产品创新取得进展。在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近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房价快速上涨、供应结构不合理、调控政策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面临较大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层次原因。同时,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竞争过度、违规过多,特别是有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转(加)按揭贷款业务,加大了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另外,从国际上曾经发生的房地产市场危机事件中,包括日本和香港的房地产泡沫,尤其是今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等,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教训。
刘士余强调,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银监会于9月27日联合发布了《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通知》下发后,社会总体反映是积极的,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针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的不同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联合发布《补充通知》,就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刘士余要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调控,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努力推动房地产金融创新,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蒋定之在会议总结时强调,出台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政策,既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更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内在需要。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一是要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切实防范房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会议精神为基准,认真做好传达贯彻工作;要居安思危,汲取和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运行风险的分析研究,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二是要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制定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则既要符合文件精神,又要具有操作性,尤其要制定借款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信贷审查工作的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要有严格的审查甄别措施。三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纠正与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将贯彻文件精神作为监管重点,严厉查处假按揭、加按揭、转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四是要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确保所有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知尽知,按统一政策规范相关业务。
蒋定之最后要求大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专题会议。
据悉,《补充通知》已于12月5日印发,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