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预算法人大怎么监督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 人大从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和改进,进行监督:
——三初审。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相关草案和报告前,新预算法规定,地级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三项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前相比,新法明确指出初审的对象是“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而非仅指“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虽然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并不需要人代会批准,但仍需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和大会审查,不能一笔带过。同时,在我市人大的实践中,对于“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一向是进行严格的初步审查,但是并未出具专门的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报告。结合前后条款,包括预算调整方案在内,我们人大应对这三项内容的初步审查都应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报告。
——意见-反馈双报告。“双报告”是指新法规定,财经委在“三初审”时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根据这些初审意见,财政部门要对进行相应修改,并“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虽然新法没有明文提出要形成“初审意见报告”或者“处理反馈报告”,但同时又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见“初审意见”和“处理情况”仍需形成书面形式。目前,我市人大对于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决算草案都出具专门的书面审查报告,对于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审查意见也口头告知财政部门。但财政部门对于这些初审意见的分析和落实情况,也仅以口头汇报的形式反馈一部分,并没有专门的书面报告。
——初审-结果两报告。“两报告”是指新法规定在审查预算时,地级市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代会大大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在审查决算时,地级市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具体规定,审批预算草案时,由财经委向本级人代会大大团提出的是“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而非我市人大以往提交的“上一年总预算执行和今年总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批决算时提交的也是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而非“审查报告”。虽然新法规定的审查结果报告与以往提交的审查报告在内容要求上并无实质差异,但在报告名称上却有着明显不同,需要在行文格式上作调整。同时,这也形成在预决算审批中,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初审意见报告和审查结果报告的两报告制。这是对当前财经委只有审查报告的单一报告的丰富和加强,有利于在制度和程序上保障预算审查的充分和深入。
——三参与。新法规定,财经委在对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在“三初审”中“三参与”,这是扩大代表参与、实现预算民主的重要渠道。根据以往经验和其他地区的办法,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一是召开大多数人大代表参与的“预算情况通报会”,或是在举行人大代表重要情况通报会的同时专门安排一定的议程进行预算相关情况通报。二是专门召开“预算恳谈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与财政部门进行预算恳谈,财政部门介绍相关情况,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邀请若干人大代表列席财经委会议。财经委依召开会议进行初审时,市人大代表应邀列席旁听并发表意见建议。
——双印发。新法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就是说,“三初审”的两个报告——财经委的初审意见报告、财政部门的处理情况报告都要印送本级人大代表。但这项规定也存在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就是将本级人大代表作为印送对象似有不妥。三项议题中,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批权限属于人代会,有关的初审意见和处理情况两个报告印送人大代表是理所当然的。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批权限属于人大常委会,相关的“意见-反馈双报告”,与其印发人大代表,不如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更为合适。一则文件发送范围与职责范围可以保持一致,二则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专门将两个报告印送所以人大代表也难以操作。如果说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审意见报告、处理情况报告印送所有人大代表是为了体现凸出代表参与、保障代表知情权的话,那么比这两个报告更为重要和关键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和决算草案报告同样也没有理由不印送给每一位人大代表。如此类推,则无穷无尽。所以,将预算草案及上年执行情况的“双报告”印送人大代表,将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双报告”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逻辑上相对更为严谨,操作上也更为可行。
——三重点。新法第48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给予重点审查的几项内容。与原条文相比,新增的有三项:“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新预算法新增了编制完整性、转移支付和举借债务三个审查重点,意味着我们人大在初步审议和大会审议过程中应对这三项内容充分关注。也意味着同级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必须对这三部分的内容予以必要和适当的报告与说明。事实上,在以往的报告中,对这三方面的内容是非常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的。在新法落实过程中,市人大首先加强对政府预算报告的形式性要求,确保新增的三项重点内容在政府预算报告中有客观、全面、真实的表述,为人大重点审议这三个重点内容提供基础。
——四调三不调。新预算法规定,有四种情况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是“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是“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是“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是“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这是四种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预算法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同时,又规定了“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综合起来,就是有三种情况预算收支虽有增减,但不需进行预算调整,即:非配套转移支付不调增加、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冲减赤字(减少计划内负债)。对于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的标准,新预算法的规定与当前地方各级人大实际操作和执行的标准并不一致,需要我们对此进行梳理和整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两批复抄送。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财经委抄送部门预算和下级转移支付的批复,这是新预算增加的内容,以往中并没有实行过。接收这两项批复的抄送后,财经委如何进行后续操作,并借此深化对部门预算和下级转移支付的监督,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努力的。
——下级预决算备案。原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新预算法保留了此规定,并新增“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需要将下一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经汇总后都要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至于报备的形式,结合前后条文,应当是以分区预决算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备,即本级政府将各个下一级政府预算按照行政区划,分别列明各自的预决算收支数,而不是全部下一级政府预决算收支的加总数。
——预支说明。在预算年度开始后、本年度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前,新预算法具体规定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同时这些提前预支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接受人大的审议和监督。这也需要人大对此部分内容要多加关注。
——新增转移支付说明。新法规定,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结合前后条文,这里指的“增加专项转移支付”,应指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转移支付。
——债务预决算审查。新预算法虽未明确提出“债务预决算”的提法,但新法在预算草案审查重点中新增“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的内容,同时又在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中新增对“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的内容。在预算草案报告中陈述的当年债务计划,可是看作是“债务的预算”;在决算草案报告中陈述的上年债务执行实际,也可以看作是“债务的决算”。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看作是债务的预决算审查制度。虽然这种制度安排比较粗略和简单,但却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建立的,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中,对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四方面内容的审查要求,可以称之为债务四要素,应当作为对政府债务情况报告的形式性要求。
——权责发生制和综合财务报告。新预算法特别规定各级预算收支的会计准则原则是收付实现制,但特定事项需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预算编报,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部门每年也要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权责发生制和综合财务报告,实际上是针对政府性债务加强管控的措施之一。相比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能更全面地体现政府融资获得资金的同时政府性债务也相应增加的情况;综合财务报告能从更全面、清晰地审视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权责发生制事项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有利于人大掌握政府的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提升预算监督的效果

B. 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是什么

加强和改进
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
新预算法确立“四本账”全口径预算框架,各级人大要依法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决算审查监督。
第一,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目前主要问题是公共预算不完整,一些部门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范围大于公共预算支出范围,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影响预算整体性。地方公共预算不完整,转移支付、税收返还、补贴收入没有完全纳入预算。要依法明确预算收入的法律性质,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通过公共预算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多年以来,政府基金预算仅有总额而没有具体细目,许多规制性收费、准入性收费、集资性收费、补偿性收费、惩罚性收费都是自立规章,自收自支。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亟待清理、整合和规范。同时,还要探索把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服务性和经营性收入纳入预算,或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目前,地方政府性基金结构不合理,2013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4.8万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1万亿元。许多地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粗放。人大要督促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督促土地出让收入应征尽征。调整和细化土地出让收支有关科目,明确具体用途,专款专用,加强支出使用监管。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
第三,扩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在的问题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不完善,收入范围仅仅涵盖企业国有资本,不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更不包括其他资产、矿产资源以及特许权经营收入。企业税后利润提取比例也比较小,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循环,用于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的很少。
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还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4年预算将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400多亿元,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只有500多亿元,甚至比前两年还有所减少。要依法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机制。
第四,探索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五险”缴费,也有财政补贴。社会保险缴费虽然不是财政资金,但也是公共资金。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45万亿元,支出2.86万亿元,本年收支结余5800多亿元。
目前,主要问题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标准不一致,统筹层级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接续。社会保险基金由各个地方、部门分头收缴,基金管理、使用、支出和监管标准不一致,影响基金保值、增值,影响基金安全。三中全会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这就要求把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加强和改进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
新预算法初步构建起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法律框架。前不久,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地方政府举债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法治轨道。
第一,加强对存量债务监管。据审计署审计,截至2013年6月,各级政府债务接近30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接近18万亿元。政府债务过快增长,不仅留下居高不下的隐性赤字和债务负担,而且也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各级人大要督促抓紧清理融资平台公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稳妥处理存量债务,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照新预算法,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第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各级人大要督促地方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四,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设立政府债务会计,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要督促政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
预算法修改对预算初步审查制度进行了完善。各级人大要切实按照新法的规定,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
第一,拓宽初步审查范围。原法只规定了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增加了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2006年监督法增加了对各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新法规定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都要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严格初步审查时间。新法规定,预算草案应当在人大会议召开45日或者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各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委会召开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加强初步审查机构建设。新法规定,市级以上人大的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县级人大由常委会进行。考虑到一些市级人大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实际情况,规定市级人大也可以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为提高审查质量,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由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四,拓宽预决算审查重点。长期以来,我国预决算审查监督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重点。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对收支平衡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收支相抵后是否达到平衡状态,有没有支出大于收入的赤字情况。预算法修改对“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进行了相应规定。各级人大要依法拓展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针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进行实质性审查,找出政府预算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地方,确保预算资金投入到最重要的政策领域,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发挥人大代表在初步审查中的作用,明确市级以上人大有关机构在进行初步审查或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县、乡级人大在正式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基层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加强和改进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
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不仅可以确保人大批准的预算得到严肃、严格、合理、有效的执行,而且可以为下一年审查和批准预算奠定基础。各级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运用新预算法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监督,着重在真实(正当不正当)、合法(规范不规范)、合理(正确不正确)、有效(值得不值得)方面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财政资金花得规范、花得透明、花到实处、花出效率。
第一,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当前重点要解决审批时间与执行时间错位、“先执行、后报批”、随意变更和频繁调整预算等问题,把预算“软约束”变为“硬约束”。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严禁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违规增加收入。要建立人大审议决定重大投资及项目制度,避免行政冲动、盲目决策、盲目投资。要通过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了解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跟踪资金使用进度,促进重大项目顺利进行。要督促政府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快结转项目的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规范暂付款、暂存款的管理,发挥资金效用。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第二,规范国库资金管理。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三,严格预算调整行为。预算经过人大审查批准之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追加预算,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针对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各级人大要加强和改进对预算调整的审批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变更情况,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加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督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法调整预算,增强预算调整的严肃性。
第四,完善决算审查监督。人大作为决算监督的主体,必须参与到决算的全过程,代表人民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要依法完善人大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程序,健全重大预算事件的专项调查或听证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对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初步审查结果汇总至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提出预算审查意见,供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草案时参考。
第五,强化预决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保证预决算健康运行的有效监督形式,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接受审计。各级人大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善于借助审计监督手段、运用审计成果来强化人大经济监督。组织审计机关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领域进行审计,推动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委托审计机关对政府预决算报告先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作为人大审查批准的重要依据,提高人大预决算监督质量。
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监督
我国一直实行年度预算体制。预算法修改规定“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对长期以来实行的“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角度,推动年度预算与中期预算有机衔接。
第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级人大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
第二,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各级人大要推动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国债余额限额根据累计赤字和应对当年短收需发行的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三,严格超收收入使用。预算超收收入是政府超额完成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任务的部分。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动辄接近总收入的十分之一,但支出使用却很随意,导致预算约束弱化。政府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虽然没有使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但却部分变更了年初预算。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确需当年安排支出的,也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向人大通报情况,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当年不能使用。
第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依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公开透明监督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财政预算收入来源于公民纳税,税收上来之后如何支出、如何使用,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应该让老百姓知晓。
第一,完善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预决算信息包括管理体制、分配政策、编制程序,以及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第二,推动全过程公开。依法督促预算公开,从预算编制到执行、调整、决算以及最后的审计,所有的内容全部公开。不仅推进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情况公开,也要推进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公开。
第三,做好公布后整改监督工作。预决算公开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敢不敢公开、愿不愿意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对存在问题和疑问,各级人大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询问,刨根问底,释疑解惑。对典型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要按照统筹协调、分层次、分步骤原则,推动依法有序公开,做好公布后整改工作,健全长效机制,促进预决算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绩效监督
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预决算绩效问题,不仅要从合法、合规、合理方面,更要从效率、效益、效果方面,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让用钱受监督,使花钱不容易,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及时拨付和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一,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各级人大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财政资金监管的全过程,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第二,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各级人大要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扩大绩效评价覆盖面,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要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预算安排、预算调整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追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推动财政资金优化配置。各级人大要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社会资金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事业、公益事业,使政府花尽量少的钱、办尽量多的实事,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C. 《预算法》的监督作用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1.确定政府可获得的资源,有利于全面安排支出。通过预算的编制,事先进行预测,使我们能掌握一年内能筹集到多少收入,并根据财力的多少和支出的需要确定支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量人为出。如在 2004年预算中,全国预算收入安排了23570亿元,相应地安排支出26768亿元(赤字3198亿元)。
2.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预算上的一收一支,决不仅仅是数字的排列,它必然要反映在政府的各项活动上。从预算收入安排上看,每一笔收入都必须落实到项目上,在某一个收入项目上征多少收入,减多少收入,能反映出政府的政策取向。如在2004年的预算中,确定减征农业税,就反映出国家要通过减轻种粮农户的负担来鼓励农民种粮的政策。从支出安排上看,国家对哪些方面增加投入,反映出国家鼓励哪些方面的发展。如近些年来,国家每年都加大对教育、农业、科技的投入,就反映出国家重视农业、重视科教兴国的政策。
3.有利于人民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预算的讨论决定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预算草案编出后要送由人民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进行审查,经其批准后预算才能成立。倘若预算草案不符合人民的意愿,权力机关有权进行修改,有权不予批准。国家权力机关对预算的批准,实质上是对政府工作安排的批准,体现权力机关授权政府可以干哪些事。当预算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其执行还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在年度终了要向权力机关报告执行结果,权力机关对执行结果还要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
4.有利于政府活动的有序进行。由于预算对政府一年要做哪些事,做某件事要给多少钱都事先作出了安排,在新的年度开始后,征收部门按法律规定组织收入,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资金,相关职能部门得到资金后按事先安排开展工作。这样就能有利于政府及其部门对所要干的事情能早作准备,按计划开展工作,避免工作的盲目性。

D. 新《预算法》的范围包括哪些

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详见预算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E.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5)新预算法监督扩展阅读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总之,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3、做好新预算法实施与深化财税改革的协调推进工作

这次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它认真总结并继承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明确了今后预算管理活动的方向,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

在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同时,我们要做好各项财税改革具体方案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工作,做好新预算法配套制度建设与财税改革具体方案的衔接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坚持用制度引领和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制度。

F. 新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什么实行审计监督

新预算法第八十九条明确了审计监督职责。
即“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G. 新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什么实行审计监督

新预算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大大、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综合以上两法律,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制订预算、预算审批、预算执行中的开支是否依照预算及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监督。

H. 新预算法的五大特点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控制方式、地方债务风险、转移支付制度、预算支出约束等五个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原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新预算法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四,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