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监督管理
⑴ 浅谈如何在工程中加强材料管理
1.确定采购计划
项目部依据项目合同、设计文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有关采购管理制度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工作范围、内容及管理要求;采购信息,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方式和标准;供应方资质审查要求;采购控制目标及措施。
2.市场调研、合理选择
一是审核查验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经营手续是否完备齐全;二是实地考察企业的生产规模、诚信观念、销售业绩、售后服务等情况;三是重点考察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具有国家及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以及材料质量在同类产品中的地位;四是从建筑业界同行中了解,获得更准确、更细致、更全面的信息;五是组织对采购报价进行有关技术和商务的综合评审,并制定选择、评审和重新评审的准则。
3.材料价格的控制
对材料的采购价格进行控制。企业应通过市场调研或者通过咨询机构,了解材料的市场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选择较低的材料采购价格。对材料采购时的运费进行控制。要合理地组织运输,材料采购进行价格比较时要把运输费用考虑在内。在材料价格相同时,就近购料,选用最经济的运输方法,以降低运输成本。要合理地确定进货的批次和批量,还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确定经济批量。
4.材料的进场检验
建筑材料验收入库时必须向供应商索要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合格及生产许可证明。项目采用的设备、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及相应现行标准要求。材料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采购产品在检验、运输、移交和保管等过程中,应按照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要求,避免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造成影响。
⑵ 建筑施工材料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材料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的采购管理、质量控制、环保节能、现场管理、成本控制是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搞好材料管理对于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筑材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部分:
一、建筑材料的采购管理
1.确定采购计划
项目部依据项目合同、设计文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有关采购管理制度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包括采购工作范围、内容及管理要求;采购信息,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方式和标准;供应方资质审查要求;采购控制目标及措施。
2.市场调研、合理选择
一是审核查验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经营手续是否完备齐全;二是实地考察企业的生产规模、诚信观念、销售业绩、售后服务等情况;三是重点考察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具有国家及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以及材料质量在同类产品中的地位;四是从建筑业界同行中了解,获得更准确、更细致、更全面的信息;五是组织对采购报价进行有关技术和商务的综合评审,并制定选择、评审和重新评审的准则。
3.材料价格的控制
对材料的采购价格进行控制。企业应通过市场调研或者通过咨询机构,了解材料的市场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选择较低的材料采购价格。对材料采购时的运费进行控制。要合理地组织运输,材料采购进行价格比较时要把运输费用考虑在内。在材料价格相同时,就近购料,选用最经济的运输方法,以降低运输成本。要合理地确定进货的批次和批量,还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确定经济批量。
4.材料的进场检验
建筑材料验收入库时必须向供应商索要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合格及生产许可证明。项目采用的设备、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及相应现行标准要求。材料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采购产品在检验、运输、移交和保管等过程中,应按照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要求,避免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造成影响。
二、建筑材料的现场管理
1.材料存放管理
建筑材料应根据材料的不同性质存放于符合要求的专门材料库房,应避免潮湿、雨淋,防爆、防腐蚀;一个建筑工地所用材料较多,同一种材料有诸多规格,比如钢材从直径几毫米到几十毫米有几十个品种;水泥有标号高低之分,品种不一,各种水电配件品种繁多,所以各种材料应标识清楚,分类存放。
2.材料发放管理
建立限额领料制度,对于材料的发放,不论是项经部、分公司还是项目部仓库物资的发放,都要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项目部的物资耗用应结合分部、分项工程的核算,严格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在施工前必须由项目施工人员开签限额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必须按栏目要求填写,不可缺项。对贵重和用量较大的物品,可以根据使用情况,凭领料小票分多次发放。对易破损的物品,材料员在发放时需作较详细的验交,并由领用双方在凭证上签字认可。
3.施工中的组织管理
这是现场材料管理和管理目标的实施阶段,其主要内容如下:(1)现场材料平面布置规划,做好场地、仓库、道路等设施的准备。(2)履行供应合同,保证施工需要,合理安排材料进场,对现场材料进行验收。(3)掌握施工进度变化,及时调整材料配套供应计划。(4)加强现场物资保管,减少损失和浪费,防止物资丢失。(5)施工收尾阶段,组织多余料具退库,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三、建筑材料的成本管理
明确施工过程中工程成本控制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成本控制。在工程项目中,成本控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度控制、限量控制、主材控制、材料索赔控制。
1.制度控制
树立“先算后用,节约有奖,浪费扣罚”的风尚,建立限额领料制度、余料回收奖励制度,包括“金点子”和合理化建设节约提成的激励制度;强化现场工程材料预算、计划和进场验收制度,对商品砼、钢材、水泥、砂石料、干粉砂浆和砼砌块等大宗材料应有专门采购收料制度,确保质量合格和数量准确;建立常用小器具和废旧料管理制度,扶梯、栏杆、灯架、配电箱等各种常用材料应设专人保管,废钢材、废电线等可回收材料应建立收集和处理制度。
2.材料限量控制
施工项目的工程材料费一般要占工程总成本的60%左右,显然材料成本是成本控制的重头戏。材料控制主要靠改进材料的采购、运输、收发、保管等方面的工作,减少各个环节的损耗,节约采购费用;采用精益的管理原则,合理堆放现场材料,减少二次搬运;对材料的领取做好管理工作,杜绝材料的浪费。坚持按定额确定的材料消费量,实行限额领料制度,施工人员只能在规定限额内分期分批领用,如超出限额领料,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改进施工技术,推广使用降低材料用量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搬运,降低堆放、仓储损耗。
3.主材控制
1)加强商品砼的数量控制。目前商品砼的数量不足有两种情况:一是商品砼厂家提供数量不足;二是由于施工班组楼板厚度控制不好造成浪费。针对第一种情况,建议商品砼合同签订时结算数量按图纸结算,避免数量失控;针对第二种情况,建议楼板混凝土厚度控制标高在施工前降低5~10毫米,因为楼板的正常沉降在5~10毫米左右。
2)加强钢材用量的控制。目前钢筋存在超量问题,为了应付验收钢筋,钢筋工不懂规范只知道多放钢筋,造成超规范放置,这是因为班组结算时按吨位结算,多放钢筋对班组有利。针对钢筋用量严重超标现象,项目部应加强管理,要求钢筋工严格按照规范施工,按规范及图纸进行检查,多放要罚,同时合理利用钢筋的各类技术性能。如线材可进行工厂冷拔加工,增加长度、强度,现浇板采用冷轧扭钢筋,加强加工管理,合理配料。进料的长度,可根据配料单确定,减少钢筋损耗。施工员审核翻样单或施工员翻样,严格按翻样单制作钢筋。钢筋接头Φ14以上钢筋均采用焊接接头,杜绝冷接接头。
3)模板的控制。现场要加强模板的进货数量、规格尺寸控制,不能依靠班组,班组要多少就进多少。应根据进度安排、房屋类型来配置模板,模板规格根据结构模数定,要进行模板翻样的审核工作。考虑周转利用,旧模板可以制作成定型模板,进行重复利用。拆模后的模板及时清理并深脱模油,处理好模板安装与拆模的技巧,控制模板拆模的损耗。小而结构复杂的模板难拆处,尽可能用旧模板替代。
4.索赔控制
施工索赔是由于业主或其它方面的原因,致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损失,施工单位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偿还其施工中的费用损失。
关于材料常见的索赔内容有:由于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业主和工程师发布加速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加班赶工来完成施工项目,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业主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施工企业一定要增强索赔意识,加强索赔管理,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工作。
⑶ 谁负责监制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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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对建筑工程分包范围有明确规定,现摘录如下: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2014年8月4日住建部制定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⑷ 哪个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
参考下文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为工程建设行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力争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安监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经信等部门分别负责铁路、民航、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中对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对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制度、资金、技术、设施设备等各项保障,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各参建单位对其参与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参与建设环节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参建单位和相关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按其职责分别对所管理工作的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三、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一)落实工程建设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加大对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园区和重大专业工程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程序。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图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修改的,不能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应重新审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二)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认真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制度,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关。在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中,严格审查企业和人员的持证情况,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无证企业、无证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活动。重点加强对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坚决依法查处。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创新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市场价格指数发布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分包、监理及劳务等主要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严肃查处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积极培育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除自营外,均须使用有资质的成建制劳务队伍。劳务作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禁止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研究建立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及审批后有关情况和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动态数据库,实行安全生产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完善企业安全信用管理,提高安全信用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年检和晋升管理中的评价权重,优先支持安全管理较好的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加快形成奖优罚劣的市场导向。
(四)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扩大安全标准化工作覆盖面。要把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与工程质量创优结合起来,非标准化管理工地不得参与同级质量奖项的评比,未获得省级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的,不得参与“钱江杯”评比。以“平安工地”创建活动为契机,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管理水平。到2012年,“平安工地”创建要在全省各类建设工程中实现全覆盖。
(五)创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施以巡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将所有项目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程项目均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确保监管不缺位。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资质许可、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等各管理环节的效能,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整体合力。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排查与监控。大力培育建设工程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估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与建设工程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联合开展业务,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
(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切实加强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安全隐患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铁路、轨道交通、高等级公路、港口、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高、大、难、新”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继续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层级督查,督促企业切实承担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做好各类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针对建设工程高风险、易发事故、易突发事故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形成高效顺畅、运转协调的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八)严格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不得瞒报或拖延上报。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善和落实层级督查、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事故评估等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着力提高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安全生产业绩一贯优良的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升级、市场准入、招投标及信用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对安全生产业绩较差的建设工程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方面,要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
(二)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工程专项方案专家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安全保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制度。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工法实施步伐。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监管力量,在现有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配备落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重点做好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和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作业。深化民工学校建设,强化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到2012年,所有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均须建立民工学校,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部也要开展这项工作。
(五)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设工程在工程招标时必须实行安全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安全费用并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就施工、监理单位人员的合理配置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30%,剩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予以支付。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清单备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中,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和应用研究,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及时制订推广、限制、淘汰设备和技术目录,引导企业更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研发和推广应用有利于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型软件及信息技术,充分运用远程监控、网上监控、信息自动采集等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控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把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不合格或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的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各项年度评优评先中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检查。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建立运行有效的协同配合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