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绩监督
A. 建立怎样的政绩考核体系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加强和实行绩效评估(也就是政绩考核)已经是我国必须要经历的一项改革。从外部环境的要求来说:国际上大多数相对发展程度较好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已经实行政绩考核制度。而中国由于在国际上地位的提升,特别是加入了WTO以后,对我们传统的行政施政行为方式已构成了很大的挑战。国内许多有识之士都已意识到:加入世贸组织我们最大的挑战是政府职能的定位和转变,因此要改变传统的行政施政行为。有什么样的政绩考核体系就会有什么样的行政施政方式。也就要求在新的形式下,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体制,已是外部环境使之必然。从内部环境的需要来说,它是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我们过去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直实行的是全面管制的方式,造成了现在的政府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腐败滋生。只有实行政绩考核,制定一套合理科学的考核体制,才能有效地对政府的投入、产出,政府行为的效率、效果,政府管辖的范围大小、强弱进行评价,也会提高积极性,避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
然而,与国外成熟的政绩考核体系相比,当前我国政绩考核体系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很大缺陷:
一、考核多以官方为主,考核的内容体系虽已经过发展和完善,但就具体考核项目而言,还没有制定出各个层面干部的考核内容体系和项目规定,而在西方及一些发展程度较好的国家,他们的岗位职责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特别是在地方,政绩考核的内容比较随意,通常以上级主管单位的意志为基调,往往是上级单位一张口,就把某项工作作为考核的内容。它们大多都以各地主要领导担任评估小组的组长,缺乏社会公众参与,这样很难保证公正性,实际上 等于自己评定自己。这样的考核体系只会形成唯上不唯下,政绩不是为了广大的人民群众而做,而是为了个别的领导和上级所做,为自己的私利而做,从而造成了许多逐利的思想和心理来指导实践,怎么也不能做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二、 政绩考核多处于自发状态,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作为保障。从整个国际政绩考核体系来看,各国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而我国考核程序没有规范化,因而评估的结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甚至流于形式。抽象地说,即使是再伪劣不过的政绩对某些人而言,也是有价值的。纵使没有任何其它社会成员获益,政府部门及其官员所制造的一些所谓“政绩”对其自身而言也是有利的。因此,在社会资源有限、社会分层明显、利益殊异,尤其是在社会急剧变化、社会问题凸显的条件下,建立社会各界对于政府部门、官员施政表现的评价共识,不仅是社会利益之所在,也是政府得以扩大其社会认同的重要前提。
三、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没有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管理理论与方法,致使政绩考核在实践中有很大盲目性。它们的评估方法多为定性,较少采取定值、定量,缺乏全面的评估,导致结果片面化,不够科学。对干部的考评多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即先确立考核对象、个别谈话、考核部门提出考核记评办法,再就是上级部门评价、同级评价,最后组织部门负责统和。这种办法简单易行,在多年来一直在有关部门推动下使用,也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方法已显出很大的弊端,在科学性及准确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往往定性方法一般也只能根据考评者的自身的经历、文化素质、资历和工作历程, 凭着主观印象对被考核者做出评价。评价结果往往弹性很大,有关部门也很难从评语上得出某位同志的优劣点。此外,在评估过程中多具有封闭性、神秘性,缺乏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B. 如何监督县委书记手中的权力
一些县委书记自我监督意识淡薄,不愿接受监督,有的县委书大搞“家长制”、“一言堂”,独断专行,唯我独尊,一手遮天,千方百计拒绝监督或逃避监督,甚至打击报复不同意见或提批评意见者,成了名副其实的“土皇帝”;上级党组织和监督部门由于鞭长莫及而疏于监督,存在重提拔轻管理、重使用轻监督的现象;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监督部门本身就处于县委书记的直接领导之下,根本不敢监督;群众监督的渠道不畅,既无权力又不知情,往往无法监督等等。
监督县委书记难的原因在于:
一是县委书记自身政治素质本身有问题。由于放松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往往经受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私欲膨胀,把权力商品化,大肆为自己为亲友为情人牟利,成了十足的“两面人”。
二是县委书记的权力高度集中。这是对其监督难以到位的根本原因。县委书记权力过于集中,根源是体制和机制问题。县委书记居于县级政权的权力中心位置,集财权事权人权于一身,其权力很大。不仅干部的提拔任用,就连重大工程的决策,都是县委书记“一锤定音”。由于书记一言九鼎,干部提拔中的组织考察、常委会、书记碰头会等程序看似“关卡重重”,其实最终体现的多是书记的“个人意志”。如果县委书记思想和行为不端正,那就很容易成为“土皇帝”。
三是干部委任制度有待完善。多年来,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任命,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考察任免制,换届选举前将拟任命的干部委派下去,组织部门还要出面做代表的工作,保证其当选。尽管也走了考察、评议、选举等程序,但党员代表或人民代表对其任免缺少实质性的决定权。为了树立上级组织的权威性,上级党委经常在任期中对下级主要领导进行调整,这样做的结果是:官员只对上负责,只做让上级看得见的政绩,把上级主要领导巴结好、侍侯好、收买好,就可以继续升官发财。
四是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现行的监督体制,表面上疏而不漏,实则难以到位。监督和约束机制原则性规定多但缺乏可操作性。上级纪委的监督作用难以及时发挥。现行党内监督体制赋予上级纪委监督下级党委的权力,然而事实上,由于县级政权处于国家政权的末端,远离中央政府,相对独立,自由行动的空间宽广,监督权力不易到达。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成员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可能涉及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的活动很难及时跟踪、及时了解,这从客观上导致了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成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很难及时制止。至于上级党委和媒体监督,机会少而且成本高。如果监督力量不能跟上,仅靠自律,很容易导致权力腐败。
要改变这些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强化对县委书记权力运作过程中的制约。一是要适当分散权力。在不影响县委书记正确行使其领导权的前提下,将其权力的内容和边界明确界定,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集体决策制和分工负责制,以改变过去事实上存在的县委书记权力过分集中、高度集权的状况。二是要严格限制权力。针对县委书记权力运作中的特殊环节,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把其权力严格限制在履行职责所允许的范围内。三是要公开运作权力。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内容或不会引起误解和矛盾的重要事项,必须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增强权力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
第二,用制度规范县委书记用人权。选人用人事关事业兴衰、民心向背、干部成长,乃至国家前途、民族未来。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县委书记买官卖官案件,不仅严重损害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更动摇了党和政府的执政之基。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关键就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健全选用干部机制,实现由人选人向制度选人的根本转变。选人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不让老实人吃亏。一是要完善初始动议提名制度,避免少数领导内定干部;二是要完善民主推荐制度,把握选人用人的基本方向;三是要完善组织考察制度,防止考察失真失实;四是要完善讨论决定制度,防止主要领导“一言堂”;五是要完善干部任用制度,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六是要完善干部监督制度,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质量;七是要大力推行公推直选,不拘一格选拔出能真正为群众办事的“千里马”。
第三,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一是强化上级党委监督。上级党委特别要注重加强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民主决策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每年至少谈话一次,对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巡视组则应该按照中央的要求把工作延伸到县,直接广泛听取各方面包括普通公民县委书记的意见;健全定期检查和专项调查制度,对信访等渠道反映出来的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高干部使用的准确率和可靠性。二是加强同级监督。主要是来自领导班子内部、人大政协以及执纪执法、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监督,建立多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监督格局,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健全群众监督。建立举报受理制度,畅通民意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群众举报意见箱、对社会公布干部任用监督举报电话、任用结果公示等形式,收集民意,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结果,使群众监督落到实处。四是强化媒体监督。不但要发挥中央媒体和省市媒体的监督作用,自上而下地对县委书记进行监督,还要发挥县级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县委及县委书记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严格责任追究。一是加大问责力度。要严格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不力,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县委书记进行追究。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果断予以处理。二是加大调整力度。对在一个县内工作时间比较长,却打不开局面、工作业绩平平、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委书记要及时调整。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坚持把教育和惩处结合起来,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加强自身学习,加大培训力度。要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使读书学习成为充实知识、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成为加强修养、培养高尚情操的有效手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培养培训上,要按照县委书记的成长规律,制定培养措施,落实培训计划。坚持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重点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教育。
C. 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履行纪委的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是各级纪委必须认真加以思考和研究的新课题。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要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督的主体责任。
首先,要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要充分认清各级党组织和党政一把手是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作为责任主体是否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决定性作用,也直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成效。其次,要指导、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强化主体意识,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经济建设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责任。第三,要指导基层单位和部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第四,要监督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抓好经济建设、业务工作,不仅要廉洁自律,而且还要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通过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意识,从“要我抓”到“我要抓”、“要抓好”。第五,要监督引导各基层单位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形成抓党风廉政与经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局面。
二、抓住关键环节,从严监督责任分解。
纪委应重点监督指导各单位充分认清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的党建、业务考核制度中,详细部署,任务到人,狠抓落实。要同业务工作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党政一把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承担起领导和组织责任,做到亲自组织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亲自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亲自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汇报;亲自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班子其他成员要在抓好主管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凡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亲自部署,直接过问;凡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必须亲自解决。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强化过程监督,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在具体监督工作中,要有灵活的工作方式方法,从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两个方面下功夫,既从是否做到了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又要检查年初的责任分工,年中的工作过程落实和年中的综合考核评定,对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刚性”。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业务工作不能代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思想,逐步引导和确立在各单位强化党委(党组)“一把手”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
四、突破重点难点,监督“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约束。
按照中省纪委要求下级党政正职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效工作制度,在述职述廉会上,向参会代表同步提供审计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报告和其他专项检查结果,便于综合评价,督促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自觉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建立完善对“一把手”的工作约谈机制,并与转岗提任谈话、信访提醒谈话、廉政专题教育和风险防控管理等手段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对基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约束和监督。
五、始终抓放有效,积极开展责任制执行监督检查。
各级纪委落实监督责任,首先,应以“三重一大”制度和我省十四项工作制度的落实为核心,重点检查各单位制度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操作性,检查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是否带头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等。重点检查人员招聘、资金使用、惠民政策落实、内部管理、项目招投标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开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特别是对关键环节的防范措施开展检查评估,并着力加大纪委办案力度,确保管得住、防得牢,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制度在执行中的刚性。
六、着力深化创新,抓现代科技的运用以提升监督效果。
纪委要积极着眼于工作方式创新,要进一步探索并开创全新的监督平台,充分运用好电子监察和阳光政务平台,推动党务、政务、校务、厂务、村(社区)行政事务办事公开,进一步推动权力运行的程序化、标准化、公开化,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确保行政权力行使在网上流转、留痕,便于实时监控、适时提醒、倒查问责。
D. 如何加强对党政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
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如何解决对党政“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选准用好干部,形成监督的超前性。“一把手”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要求我们在选拔“一把手”时,必须十分慎重。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选人用人的眼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在艰苦环境和岗位上做出政绩的干部。要切实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人用人,大力选拔那些埋头做事、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要形成科学的用人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体系和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看待干部,科学准确地识别干部,保证那些扎扎实实为群众干实事、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优秀干部能够进入组织选拔的视野。要改进民主推荐工作,搞好民意调查工作,积极扩大群众参与,认真贯彻中 央 纪 委、中 央组 织部提出的换届选举“十个严禁”和《关于深入整治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的要求,使那些一心干事、实绩突出的老实人能够推荐得上来。在选拔“一把手”时,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确实把好政治素质和个人品质关,为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确立一个较高的起点,做到超前防范。
加强思想教育,形成监督的自觉性。一是要加强权力观教育。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牢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公共权力,增强实心实意为人民谋福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二是要进行监督教育。要使掌权者明白,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既是新形势下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必要条件,又是一种防范,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三是要搞好正反典型教育。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优秀领导干部先进事迹的基础上,还要大力宣扬本地公正用权的典型,并且委以重任,给广大领导干部以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正确导向。同时,抓好反面典型教育。如让领导干部到监狱接受教育、听服刑人员忏悔等。通过对典型案例采取深刻剖析、以案说纪和公开曝光等方式,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建立分权机制,形成监督的主动性。在现阶段,反腐倡廉的工作成效令人不是很满意,这并非是腐败这个毒瘤不可清除,而是我们目前的措施未能击中腐败者的要害部位。因为腐败的根基在于权力的滥用。没有权力的人即使想腐败也无能为力,而拥有权力的人想要腐败则易如反撑。所以惩治腐败的要害在于有无权力。必须从权力的获得处着手,建立分权机制。因此,建立分权机制对于腐败者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要实行党 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和人事工作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只对财务开支和人事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督,不得在人事管理工作会议特别是干部任免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实施“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规范和约束“一把手”行为,保证执纪执法部门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督。只有把监督的着力点从“盯人”转移到“盯权”上来,才能有效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从而达到防腐的目的。
完善监督制度,形成监督的可行性。各级党 委政府应该建立有关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若干规定,对监督内容、责任、程序及处理办法做出具体规定。要建立“一把手”事务公开制度,党政各级“一把手”的哪些工作必须向社会公开、什么时间公开,都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制度。要建立起严格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在责任追究上下功夫、动真格。只有这样,才能向社会提供监督依据,才能切实监督“一把手”。
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广泛性。从监督内容看,着重抓好对“一把手”重点时间段(得到提拔重用时、换届选举时、工作取得成绩上级表扬时和个人及家庭遇到婚丧嫁娶、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出国考察时)和重点环节(工程招标、项目审批、贷款、减免税收和其他收费环节)进行监督。从监督渠道看,主要应强化上级组织、班子成员、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四个方面的监督。上级组织要增强监督意识,通过加强检查、考察、诫勉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有效行使监督权力。同时,上级组织要支持班子成员行使监督权力,在班子内部培养一种积极健康的权力制衡机制。要重视群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坚持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日制度,高度重视人民信 访和群众举 报。要重视舆论监督,为惩恶扬善优化环境。要由重工作圈监督向工作圈、生活圈、社会圈监督并重转变。
狠抓监督落实,形成监督的有效性。要解决好制度落实不够的问题,使已经建立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在制度建设中要突出责任追究的内容,明确制度不落实时监督管理者和被监督管理者应承担的责任,解决好对制度落实的督察问题。必要时上级应派人蹲点督促抓好落实。这样就可解决制度的执行主观性、随意性大的问题,使得“一把手”的权力监督得到有效监督。
http://news.sina.com.cn/o/2008-10-27/115614636222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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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如何限制与监督“一把手”的“绝对权力”
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如何解决对党政“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选准用好干部,形成监督的超前性。“一把手”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要求我们在选拔“一把手”时,必须十分慎重。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选人用人的眼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在艰苦环境和岗位上做出政绩的干部。要切实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人用人,大力选拔那些埋头做事、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要形成科学的用人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体系和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看待干部,科学准确地识别干部,保证那些扎扎实实为群众干实事、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优秀干部能够进入组织选拔的视野。要改进民主推荐工作,搞好民意调查工作,积极扩大群众参与,认真贯彻中 央 纪 委、中 央组 织部提出的换届选举“十个严禁”和《关于深入整治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的要求,使那些一心干事、实绩突出的老实人能够推荐得上来。在选拔“一把手”时,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确实把好政治素质和个人品质关,为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确立一个较高的起点,做到超前防范。
加强思想教育,形成监督的自觉性。一是要加强权力观教育。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牢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公共权力,增强实心实意为人民谋福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二是要进行监督教育。要使掌权者明白,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既是新形势下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必要条件,又是一种防范,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三是要搞好正反典型教育。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优秀领导干部先进事迹的基础上,还要大力宣扬本地公正用权的典型,并且委以重任,给广大领导干部以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正确导向。同时,抓好反面典型教育。如让领导干部到监狱接受教育、听服刑人员忏悔等。通过对典型案例采取深刻剖析、以案说纪和公开曝光等方式,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建立分权机制,形成监督的主动性。在现阶段,反腐倡廉的工作成效令人不是很满意,这并非是腐败这个毒瘤不可清除,而是我们目前的措施未能击中腐败者的要害部位。因为腐败的根基在于权力的滥用。没有权力的人即使想腐败也无能为力,而拥有权力的人想要腐败则易如反撑。所以惩治腐败的要害在于有无权力。必须从权力的获得处着手,建立分权机制。因此,建立分权机制对于腐败者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要实行党 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和人事工作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只对财务开支和人事工作进行审核和监督,不得在人事管理工作会议特别是干部任免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实施“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规范和约束“一把手”行为,保证执纪执法部门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督。只有把监督的着力点从“盯人”转移到“盯权”上来,才能有效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从而达到防腐的目的。
完善监督制度,形成监督的可行性。各级党 委政府应该建立有关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若干规定,对监督内容、责任、程序及处理办法做出具体规定。要建立“一把手”事务公开制度,党政各级“一把手”的哪些工作必须向社会公开、什么时间公开,都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制度。要建立起严格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在责任追究上下功夫、动真格。只有这样,才能向社会提供监督依据,才能切实监督“一把手”。
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广泛性。从监督内容看,着重抓好对“一把手”重点时间段(得到提拔重用时、换届选举时、工作取得成绩上级表扬时和个人及家庭遇到婚丧嫁娶、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出国考察时)和重点环节(工程招标、项目审批、贷款、减免税收和其他收费环节)进行监督。从监督渠道看,主要应强化上级组织、班子成员、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四个方面的监督。上级组织要增强监督意识,通过加强检查、考察、诫勉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有效行使监督权力。同时,上级组织要支持班子成员行使监督权力,在班子内部培养一种积极健康的权力制衡机制。要重视群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坚持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日制度,高度重视人民信 访和群众举 报。要重视舆论监督,为惩恶扬善优化环境。要由重工作圈监督向工作圈、生活圈、社会圈监督并重转变。
狠抓监督落实,形成监督的有效性。要解决好制度落实不够的问题,使已经建立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在制度建设中要突出责任追究的内容,明确制度不落实时监督管理者和被监督管理者应承担的责任,解决好对制度落实的督察问题。必要时上级应派人蹲点督促抓好落实。这样就可解决制度的执行主观性、随意性大的问题,使得“一把手”的权力监督得到有效监督。
F. 党政领导干部政绩如何考核
一、设立多元考核主体,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开、透明
针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单一政绩考核主体产生的封闭式的“官考官”的考核机制,应该设立多元考核主体,破除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执行者虚位困局,实行上级组织、民众和中介机构这三个考核主体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进行考核。上级组织在考核政绩的过程中,要使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方法,要将静态考核和动态考核相结合。静态考核主要是指年终考核,这种考核无法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在创造政绩过程中的努力程度。动态考核是指跟踪式和阶段式的考核,这种考核方法虽然实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可以弥补年终考核的不足。静态考核和动态考核的统一,可以更加全面、合理、公平地反映出党政领导干部所创造的政绩。
上级组织不是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唯一权威,应该在自身考核的基础上,充分尊重民众参政、议政的意愿和权利,为民众提供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机会和条件。人民群众与上级组织、广大干部对被考核对象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他们与被考核的领导干部之间往往很少存在私利纠葛、派系纽带、情感倾向等错综复杂的关系,而更加关心的是自己的生活水平有没有提高、收入有没有增加、就业选择是否宽泛、社会治安是否良好、住房上学看病是否有所保障等问题。如果这些方面能够令群众满意,那么他们对创造这些隐性政绩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评价就会高。相反,那些官僚主义严重,不注重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工作缺乏科学依据,作风飘忽浮夸,不能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干部,自然就不会被认可。将民众纳入政绩考核的主体,可以有效地遏制官僚主义、弄虚作假。
将中介机构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体之一,是指中介机构秉承公正、公平、严谨、专业的宗旨,使用一系列科学、有效的考核方法,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进行认真、规范的审查和检测。比如专业的审计人员通过标准化的审计方法对下级官员做的汇报、报表等进行严格的审核等。中介机构与政绩的创造者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与上级组织和民众两个考核主体比较而言,身份更加简单,方法更加科学,态度更加端正,考核结果也更具有可信性。
二、健全考核内容,完善全面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考核评价标准是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核心。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对整个政绩考核工作至关重要。应当围绕经济发展这一中心,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置考核内容和标准,使之综合反映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全面发展情况,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经济建设包括: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人均经济水平、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经济发展速度应该和发展质量、人均经济水平、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成正比关系。社会发展包括:人口素质和计划生育状况、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包括公民道德水平、思想政治觉悟两个方面。政绩考核时,应该将公民道德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作为考核的标准之一。
健全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既要根据区域特点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更要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统一化、规范化。将二者有机结合,在统一规范的政绩考核体系中,赋予不同地区政绩评价指标不同的权重结构和工作侧重点,区别对待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条件下的政绩,确保考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建立政绩成本的科学分析机制
对政绩成本进行分析,是指不仅要看取得的政绩,而且要看创造政绩的目的和为谁创造政绩,并对为取得政绩所付出的投入和代价进行计量和对比,切实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不计成本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第一是政绩的经济成本。政绩的经济成本应该和取得的政绩成反比例关系,这样才能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在创造政绩时,减少经济成本的付出,避免铺张浪费,遏制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不计当地的经济状况和人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片面追求工程的浩大,严重损害当地经济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行为。
第二是社会成本。看待所取得的政绩,不但要看它所付出的经济成本,还要看它能带来多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果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小,即使花费的不多,成本也是巨大的。这里我们应该遵循效益优先原则,通过效益看成本。那些不能发挥较大效益的工程和项目应该被否决掉。
第三是资源和环境成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处理好人与社会、自然的关系,只有将资源和环境纳入政绩成本分析中,才能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对资源和环境负责,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四是民生成本。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完全忽视人民的生活状况、社会治安状况、下岗人员的再就业状况、老年人社会保障状况等,因为这些民生问题完全可以隐藏在经济繁荣的背后,有限的资金和资源都被优先用于可以明显体现政绩的工程。将民生成本引入政绩成本的分析之中,可以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度,有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整体进步。
四、建立健全政绩考核的制度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
应该把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方式和标准法律化、制度化,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章办事。要建立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监督和广泛的民主监督相配套的有效制度,把制度约束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形式主义得到及时遏制。同时要完善奖惩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搞形式主义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与浪费的,不但不提拔重用,还要降职处分,严重的还得追究刑事责任,使那些大搞“形象工程”,置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的党政领导干部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让广大群众知道领导干部在想什么、干什么、干得怎么样,这样才能避免民主测评流于形式,增强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制定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公示制度,可以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结果进行公示,并严格与其所承担和承诺的工作目标进行对照,增加政绩考核的透明度。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政绩考核必须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G. 政府政绩考核的定义
政绩考核公众都不陌生,同样令公众不陌生的是,一些政绩考核由于缺少广泛有效的监督,逐渐在实际运行中偏离了方向。究其原因,在以往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尽管明确了民生政绩的考核内容,但公众声音却容易被排斥在外。与真刀真枪地整治问题相比,“捂盖子”无疑是处理类似问题的捷径,如果缺少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政绩考核的压力越大,被考核者就越容易逃避压力、选取捷径。
H. 如何树立正确政绩观权力观利益观
正确权力观、政绩观、利益观
权力观:
1、权力为民——不以权谋私;
2、用权民主——不独断专权;
3、合法用权——不越权滥权;
4、权力分解——接受制约监督。
政绩观:
1、为谁建政绩:把为群众谋利益作为一切工作出发点和归宿点;
2、如何判断政绩:经得起实践、历史、人民的检验;
3、通过何种途径取得政绩: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科学的态度,坚持求真务实
利益观:
1、错误利益观主要表现:
一是与民争利、以权谋私;
二是贪图享乐、奢侈挥霍;
三是突出自己、好大喜功;
四是盲目攀比、怨天尤人。
2、应当树立什么样的利益观。
共产党追求的是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是我们的利益观。要求共产党员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要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党的利益。具体包括: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在奉献与索取的关系上要甘于清贫,无私奉献;在权利与义务上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
3、如何树立正确的利益观?
首先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明确当官为什么、干什么,要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第二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诱惑面前要有坚定的意志;
第三,要遵纪守法,严格自律。
I. 人民的监督平台有哪些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必须为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提供其直接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最充分、便捷的平台。
媒体的力量,也正在于其是人民的喉舌,因此,媒体已成为当今世界堪与经济、军事并列的重要力量。没有“人民喉舌”功能特别是舆论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就没有“阳光政治”、民主政治,人民就不可能真正当家作主。
“人民喉舌”定位其实与“党的喉舌”木质上是一致的,因为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其历史使命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然而,长期以来,在不断强调片面的“党的喉舌意识”、“宣传纪律”的重压下,媒体的“人民喉舌”性质被雪藏,新闻监督功能被紧绑,有些媒体实际上变成了少数人甚至个人的工具,即宣传个人、宣传自己的政绩,以牟取名利的工具。
一些人把党报变成了个人的报纸,这样又带来了—个问题,只允许报纸说好的,不允许报纸说坏的;只允许表扬,不允许批评;只批评下面,不能批评上边;只能说成绩,不能说问题。粉饰太平,哗众取宠,没有一点科学办报的态度。—级党委,一级政府,不允许真正的舆论监督,这只能表示自己的脆弱。
要明显改变目前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的“人民喉舌”功能弱化的状况,使之成为人民行使监督权的平台和载体,举步维艰。可喜的是,近年来,已有多位中央和地方领导明确要求更好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有的省市还出台了有关支持、保护新闻媒体开展新闻监督工作的红头文件。
亟望党和国家及早明确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的“人民喉舌”功能定位,制定保障、鼓励、规范、管理新闻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专门法律法规,并领导新闻媒体依法当好人民的喉舌,使之成为人民依法行使对执政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的广阔平台和满意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