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二十五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分别根据职责权限,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六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复核工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办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案件监督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监督期限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所收案件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至人民监督员形成表决意见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监督的,统一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收转材料,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了解检察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案件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期间,由人民检察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人民监督员在节假日参加监督工作的,由人民检察院给予适当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商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检察院业务经费,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条协调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实施检查指导。
第三十七条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承办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B.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可以看这里,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有!

C. 检察院有人民监督员的岗位吗这个岗位怎么产生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检察院有人民监督员这个岗位,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的。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并可以提出意见。

根据《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二)拟撤销案件的;

(三)拟不起诉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3)检察监督员制度扩展阅读:

《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两日内审查完毕,认为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要求承办案件部门补充移送;认为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名单中依照排序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每次临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评议、表决。人民监督员在表决时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D. 有关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方面的制度

以上都是些内部制度,不可能在网上找到。

E.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哪个部门组织实施的

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 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 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 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 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 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 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报名方式(一)组织推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二)公民自荐 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

所以:
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级检察机关实施

F. 我是省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今年七月届满如何报名

检察院有 人民监督员这个岗位,人民监督员由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 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 意、考察后确认的。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并可以提出意见。

根据《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二)拟撤销案件的;

(三)拟不起诉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6)检察监督员制度扩展阅读:

《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两日内审查完毕,认为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要求承办案件部门补充移送;认为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名单中依照排序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每次临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评议、表决。人民监督员在表决时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G. 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这项制度自2003年创设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先后经过先期试点(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扩大试点(2004年10月至2010年10月)、全面实施(2010年10月至2014年9月)、深化改革(2014年9月至今)四个发展阶段。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先后共选任人民监督员70097人次,目前在任21047人,监督案件55966件。通过多年的改革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性和公信力不断提升,重大意义和实施成效多次得到中央认可。

H. 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怎么当

根据《关于实来行人民监督源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主要职责是对三类案件,即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的五种情形,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对在应邀参加的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I.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而非全面监督,具体是指: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和经立案侦查后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此外,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简称“五种情形”),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范围的确定,是重点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但要加强检察权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而且也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正是把社会监督直接引入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之中,使检察权的行使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直接的和具体的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有效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及先进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可行性表现为既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又有明确的政策根据,还有实践经验的支撑。
在政策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先有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继有200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的工作要点》,接着是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些重要的决定和文件中,都明确具体地强调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
在法律环节,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是极其明确的和非常完善的,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都有相关内容的明确表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和检察官法第八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自2003年8月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启动至今,9年来的实践取得了突出成效,其主要表现为: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案、错案和偏差;扩大了诉讼民主,加强了人权保障;促进了规范执法,保证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首先,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监督主体,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和素质如何,关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成效,所以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是一个重要课题。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规则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所采用的主要方式有:由候选人所在单位确认后检察机关确定;或由检察机关与推荐单位协商确定;有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推荐,由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有的由检察院与推荐单位商定后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什么模式合理的呢?
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的主体是实现监督目的的基本前提,人民监督员本身不应受制于检察机关。故在选任中:一是要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选任过程中应向社会公开推荐条件,明确产生候选人的比例,确定正式人选后,应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规定》第六条应作予修改,即“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的表述应改为“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人大常委会备案认可后,委托检察长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证书”。因为通过人大的认可,能充分体现出人民监督员的相对独立性、合法性和履行职责的权威性。二是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四项任职条件,笔者主张应增加一项即具备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因为人民监督员的任务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其受教育程度和个人素质不宜过低,否则难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同时该条款对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未作出规定,笔者主张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刑事追诉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工作人员。三是完善人民监督员的申请回避。《规定》第十九条仅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具有回避的情形,而未明确如何回避,笔者主张应写明检察机关在案件监督小组成员确定之后,应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的的形式向检察机关申请回避。
其次,应对人民监督员所实施的监督的案件范围问题进行研究,扩大现有的监督范围。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公诉部门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采用随机确定的方式,组成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小组,启动案件监督程序,进行评议,形成表决意见。
第三,应对人民监督员的组织形式问题进行研究。作为监督工作的实施主体,人民监督员们不应该是离散的个体,他们整体应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体形式,以解决其日常工作开展问题,解决它如何规制每个成员,如何就其整体的监督绩效向民意机关、公众负责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视察检察工作、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业务培训等,同时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法律法规资料,承担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力求在检察业务经费内建立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理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归口协调,明确职责性。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笔者主张对人民监督员的推选、选任、业务管理等事项进行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可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推荐,对其考核等事项可由检察机关政治部门负责,人民监督员人选的选任还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人民监督员业务管理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归口承担,可设在检察院办公室,同时明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六项主要职责: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4、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5、作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6、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应建立人民监督员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中仅赋予了人民监督员权利,对人民监督员履行哪些义务,违反义务该承担哪些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完善,因为在自侦案件监督过程中,案件材料可能会出现一些涉及其他案件的线索和个别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审阅后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既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性质、组织模式、产生条件和职权范围,又要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具体行使职权的途径和方式。最好是先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再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人民监督员法》,最终从法制化的层面全面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J. 谁有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机制和特约检查员工作机制的相关内容

你可以找些资料自己结合实际整理下,既然没有现成的。呵呵,很理解这种著急的感觉,同情你下,也同情下曾经的自己。
例子:
大家好!

古往今来,有多少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清官廉吏受到百姓的崇敬与爱戴,他们的形象深入人心,他们的故事久久传颂。君不见,一代清吏包公、于廉、海瑞的故事热映荧屏,久演不衰;人民公仆孔繁森、牛玉儒、任长霞的事迹震撼人心,影响甚广。是的,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无论时代怎样发展,廉洁清正永远是时代的呼唤,勤政廉政永远是人民的期盼。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就是:用心唱响廉洁之歌。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当我们尽享今天的幸福生活的时候,我们无法忘记,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翻越了一道又一道坎,战胜了一个又一个困难。现在的我们正朝着一个更加美好的目标不断迈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美好的明天需要我们共同去描绘,光明的前景需要我们共同去开创。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个个反腐大案浮出水面,一个个贪官纷纷落马,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

相信大家对被人们称为“贪官总司令”的原贵州省省委书记刘方仁一定还记忆犹新。他的案子现已尘埃落定,但留给人们的思考却沉重而久远。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刘方仁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并伙同其儿媳易阳,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77万余元。相对于贵州孱弱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数以万计生活在大山里尚未解决温饱的贵州农民而言,这是怎样的一个天文数字啊!还有卢万里、胡长清、成克杰、毕玉玺……这一个个贪官的名字,诉说着反贪工作的严峻形势,反映了人们对廉洁从业的真情呼唤!

听到这里,在座的各位也许会有疑问,我们只是一家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各级机关相比,廉政、勤政怎么能提到这么高的位置呢?其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厦,离不开我们每个行业、每个部门、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我们虽然身处企业,但是企业的腾飞与发展,离不开我们勤奋工作,廉洁从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因此,如何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做到勤政廉政,不仅是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需要真心面对的问题,而且也是我们每一名管理人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众所周知,就在刚刚过去的这个不平凡的春天里,全党全国轰轰烈烈地展开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们***厂也根据也上级党委的安排与部署,紧锣密鼓地开展了此项活动。可以说,先进性教育活动犹如一支催人奋进的号角,激励我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奉献自己无悔的青春!如今,市场经济浪潮风起云涌,各种利益和诱惑不断交织,人们的思想意识更趋多元化,来自各种渠道的挑战和考验让人目不暇接。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现实背景下,***厂纪委开展了这次以“倡导廉洁文化,促进廉洁从业”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应当说,演讲比赛的举行,犹如这个盛夏里的一场及时雨,让我们在重温那些清正廉洁的楷模的先进事迹、感受心灵的震撼的同时,认真反思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勤政廉政的道路上走得更加踏实,更加稳健!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走进漫长的历史长廊,纵观我国封建文明历史中十几个王朝的兴衰沉浮,其最后没落直至灭亡的原因都与腐败脱不了干系。腐败之害由此可见。重新翻阅一代廉吏包公、于谦感人至深的沧桑画卷,我的认识一次次得到升华,我的思想一次次得到洗礼;再次观看郑培民、牛玉儒先进事迹的教育片,我的热泪一次次涌上,我的心里一次次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