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贪局归监察委员会,检察院员额制还有意义吗

有意义。

员额制就是指法院、检察院现有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辅助内办案人员,司法行政容人员三类。

“所谓‘符合入额条件’是有检察工作年限要求的,符合要求的就可以参加首批‘入额’考试,然后再经过综合考核择优任命为‘检察官’,加入检察官序列,成为一名改革后的检察官。

检察官必须是具备足够职业资格的干警才能担任的,这里面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素养、政治素养,更需要丰富而扎实的实务经验。”

2. 成立监察委员会 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到底该怎么办

依法合规履行本职工作,
检察机关将基本丧失职务犯罪侦查权,届时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法警队、检察技术等部门也将受到波及,将只剩下侦查监督、起诉、民事行政、监所执行等业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督权则只剩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建议权等,反贪局等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法律监督权有效行使必将成为一大难题。
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能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在进行监察制度改革将反贪局等部门整合成立监察委员会的同时,也必须围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做一次大改,毕竟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必须保证其切实有效的实施。
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就法律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只有检察建议权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一直饱受诟病,使各项法律监督效能大打折扣,本来职务犯罪侦查权产生的威慑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此种颓势,但是现在没了反贪局到底该怎么办,检察机关应该如何维护法律监督权的威严。因此一方面深耕监督主业,另一方面必须建立保障法律监督权切实履行相关机制。
此外,还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对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指挥权,探索对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更有力的法律监督措施,增强权威性等,以此维护《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实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的相互制衡。
http://www.sanwen.net/mp/byqannf.html

3. 反贪局归监察委员会,检察院员额制还有意义吗

有意义。

员额制就是指法院、检察院现有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辅助办案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所谓‘符合入额条件’是有检察工作年限要求的,符合要求的就可以参加首批‘入额’考试,然后再经过综合考核择优任命为‘检察官’,加入检察官序列,成为一名改革后的检察官。

检察官必须是具备足够职业资格的干警才能担任的,这里面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素养、政治素养,更需要丰富而扎实的实务经验。”

4. 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发生了哪些变化

拟修改的宪法仍然保留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几年甚至几十年内,检察机关仍然是宪法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

5. 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管检察院吗

这个确定是管的,因为监察本身就是对公检法进行监督的一个部门。祝您好运,望点赞,谢谢。

6. 新建立的监察委员会能监督检察院的工作吗检察院不作为监察委能管吗

当然可以啦!
不管公安部
检察院还是
法院,监察
委都可以管!

7. 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以后会怎么样

监察委员会和纪律监察委员会不同,前者是国家机构,后者是党内机构。

一个是人大,一个是党委。

检查委主要以,国家公职人员为主,监管履职,用权,廉洁,道德等几项。

检查委就是反腐机构,与纪委不同,他的工作重点是监督所有公职人员,因其从政府分离,为国家监管单位,所以他的规格更高。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工作。

嗯未来是比纪委还要厉害的单位,具备强制权。

也就是本级纪委因受党的领导,不能越级办案,但是它可以,因为它是监督一府两院的。

8. 成立监察委员会,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到底该怎么办

与时俱进,依法办事,根据新的制度及政策体系进行调整。
检察机关将基本丧失职务犯罪侦查权,届时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法警队、检察技术等部门也将受到波及,将只剩下侦查监督、起诉、民事行政、监所执行等业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督权则只剩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建议权等,反贪局等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法律监督权有效行使必将成为一大难题。
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能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在进行监察制度改革将反贪局等部门整合成立监察委员会的同时,也必须围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做一次大改,毕竟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必须保证其切实有效的实施。
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就法律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只有检察建议权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一直饱受诟病,使各项法律监督效能大打折扣,本来职务犯罪侦查权产生的威慑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此种颓势,但是现在没了反贪局到底该怎么办,检察机关应该如何维护法律监督权的威严。因此一方面深耕监督主业,另一方面必须建立保障法律监督权切实履行相关机制。
此外,还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对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指挥权,探索对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更有力的法律监督措施,增强权威性等,以此维护《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实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的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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