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恩平市市长刘兵是什么级别

非常务的副市长,会是市委常委么??
而且分管文教文体的怎么又去分管开发区了。。。
安排名的话应该是市委宣传部长靠前。也就是座次。
不过有他俩开会的话,应该是市委主持的,有书记副书记在他俩也就是举手的份。。。当枪使。
不是他俩说话谁有分量,是他俩背后的人谁更有分量。
像教育局文广局什么意思?
像省会城市,书记市长是副部级。副市长是厅级。教育局之类的是处级。
副省级城市基本等同省会城市,不过有时候副省级城市的书记不一定是省委常委。地级市降半级,
当然也有高配的也有低配等着提升的。

⑵ 广东省恩平市现任公安局副局长是谁

恩平副市长、公安局长陈百浓
恩平市公安局政委丁医绘
恩平市公安局副局长岑润谋
恩平市公安局副局长郑国权(乱打人,被停职后到哪里高就,不得而知)
恩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李炳炉
恩平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潘春松

案发在*年四月七日晚十时左右,从事教育工作四十多年的恩平市恩城镇第四小学校长李永溢(六十岁),与友在外喝完茶后乘电单车返家,经过市内龙江西路七巷×号恩平市公安局副局长郑××(四十多岁)的家门时,突从郑家扑出一条狂吠的大狼狗,李校长猝不及防连人带车倒在郑宅门前。当李正准备扶起车离开,闻声冲出郑姓副局长,有人先是用粗言秽语大声吆喝校长「你摊在这里做甚么,你再诈死我就踩死你」!继而用脚猛踩李的脚、胸部,难忍伤痛的校长哀求道:「我已六十多岁你放过我吧!」但打人者竟说:就是要踢死你。之后有人用双手将李的右臂扭伤,并猛烈踩李的右脚,郑的老婆闻声冲出,狂性大发不顾一切冲前再打。有人致电「一一○」报警,声称被人打劫,乘机负伤逃回家,致电教育局保卫科,商讨之后到城东派出所报案。市公安局副局长郑国权,因违规养狗、殴人致伤、虚报案情,引起当地民众不满。恩平市W、市府举行通报会,决定对郑国权留D察看一年,停职反省。)

⑶ 恩平公安局长朱立辉是厅级干部吗

恩平是县级市,副市长是副县a

⑷ 恩平市长岺村改名了吗

恩平市长岑村没有改名,没有你说的那村名。

⑸ 恩平市有投诉网吗

你想投诉咩啊?有些可以叫电视台去拍立此存照。有的要去消委会。。。确实搞不掂就去市府门口静坐抗议吧。

⑹ 恩平历任县长都有那些人

可考的:
1911年 温德尧
1911年12月 甄祝三
1928年 吴颂唐
1947年 邓文林
1949年 郑鼎诺
解放后 李启荣
1986年 冯炎

⑺ 恩平市卫生监督所怎么样

恩平市卫生监督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恩平市卫生监督所更多信息和资讯。

⑻ 恩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怎么样

恩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恩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更多信息和资讯。

⑼ 恩平市长是什么级别

新会区、蓬江区、江海区、开平市、恩平市、台山市、鹤山市都是县处级。

⑽ 有多大权办多大事,滥用权力违法——广东省江门市越权颁发恩平市平塘村采矿许可证案是怎样

20世纪80年代,广东省恩平市平塘村村委会将石场发包给当地村民开采。2003年11月20日,恩平市政府对该石场实行有偿挂牌出让,将平塘村甄兴新、甄焕喜、甄炎华3人的采石场整合为“平石平塘甄兴新采石场”,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2006年底,该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由于还有资源可采,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再次新设采矿权挂牌出让。2007年1月22日,甄兴新以85万元取得新设置的采矿权。2007年2月8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81.3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2013平方千米,有效期为3年(2007年2月至2010年2月)。2007年初,平塘村部分村民向中央有关部门信访反映,石场开采造成农田下陷、鱼塘井水干枯,周边村的房屋开始出现断裂、地下空鼓问题。
据查,根据国家规定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发证权限,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对于石灰石矿种、建设规模小于50万吨的小型矿山有发证权,但该局2003年颁发平塘甄兴新采石场采矿证,生产规模为60万吨/年,2007年2月8日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81.30万吨/年,均存在越权发证行为。
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关闭了平塘甄兴新采石场,江门市纪委监察局给予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罗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科长杨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科员罗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恩平市副市长莫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冯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恩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平石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所长梁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权违法审批发证形式的非法批矿案件。
对于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权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除了由国家、省级政府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外,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案中,依照国家规定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发证权限,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对于石灰石矿种、建设规模小于50万吨的小型矿山有发证权,但该局2003年颁发平塘甄兴新采石场采矿证,生产规模60万吨/年,2007年2月8日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81.30万吨/年,均超越了本级部门的审批发证权限,属于违法审批发证行为。江门市纪委监察局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其定性及处罚是非常正确的。
俗话说,执法犯法,罪加一等。执法部门违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上行下效,上面失之毫厘,下面谬以千里。执法部门公然违法行政,法律法规的权威受到蔑视,尊严就会荡然无存,这样的执法部门理所当然会在当地人民群众中失去信任和震慑力,做起管理工作来也将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管理工作就会有失控的危险。因此,对越权审批等非法审批行为,必须严厉制裁,对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严惩,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本案的处理,不仅符合这一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