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判了缓刑 如何监管

缓刑的意思是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有回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答如果被宣判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了刑法所规定的条件,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❷ 刑法关于缓刑执行机关的规定,缓刑由哪个机关考察

缓刑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进行日常监管。
刑法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❸ 新刑法缓刑考察机关是哪个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一般是司法局,司法所负责日常社区矫正工作。
《刑法内》
第七十六容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❹ 新刑法缓刑考察机关是哪个

如果是县级司法行复政机关,一制般是司法局,司法所负责日常社区矫正工作。

❺ 判缓刑,到派出所什么部门报到,什么部门监管

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监管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5)缓刑的监督机关扩展阅读:

案例:被判缓刑却不报到 男子逃避监管被网上通缉

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可罪犯余某迟迟不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最终摊上“大事”。市公安局已对其进行网上通缉。

余某,南安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执行期限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然而,市检察院日前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时发现,一个月的报到时间早就截止了,余某却迟迟不见人影,也未到市司法局报到。

为了弄清楚余某的行踪,市检察院检察官小林马上与市司法局联系,却被告知并没有“余某”这名缓刑犯。判决生效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也制作了,为何市司法局却一无所知。小林转而到市法院询问,相关办案人员表示,答复文书早就送出去了。

经调查取证后,小林发现,对于被判处缓刑罪犯的判决书等文书材料,均是由罪犯自行送达。此次余某未按规定报到,导致市司法局未收到余某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就无法进行建档列管和追查,这才发生漏管的情况。

因余某逃避监管,缓刑无法执行,小林便向市检察院领导汇报了情况,市法院、市司法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余某撤销缓刑,对余某收监执行。

最终,市法院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市司法局也发函至公安局,要求对余某进行通缉、追捕,并在抓捕后协助将其送交执行刑罚。

❻ 缓刑人员司法局怎样监管

对缓刑人员的监管,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行。其中的规定非常详细。这里无法一一列举,可以择选部分规定如下: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