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李新德的李新德——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

李新德和他的同道深谙舆论监督在中国的作用,时下闹得沸沸扬扬的“副市长下跪”事件,就是由他率先在个人网站上披露,此后传统媒体有关此事的报道细节亦多源于此
李新德习惯性地叼起一根烟,“我干这活,就像抽烟一样,越来越上瘾。”烟雾缭绕中,因为熬夜而充满血丝的双眼眯成了一条线。烟灰落在已穿了四年的T恤上,他用手轻轻掸掉。
从7月22日开始,传统媒体终于打破沉默,开始披露山东济宁“下跪副市长”李信的丑行。而有关此事的来龙去脉,之前已经在一个叫做“中国舆论监督网”的站点上挂了42天。
正是此类“重量级”的报道,使这家成立仅10个月的网站点击次数已超过100万,访问者遍布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
李新德是这个网站的创办者。 李新德出生在浙江南部,在海军航空兵的一座军营里长大,幼时家贫,读完小学5年级,他就开始了“不安分”的人生之旅:11岁回到安徽老家,借了5毛钱,步行几十里路,考入县剧团;16岁时,放弃了稳定的工作参军;改革开放之初,开始做中药生意,成了当时人人羡慕的“万元户”;随后又放弃生意,选择了从小就喜欢的新闻事业。
虽然已过不惑之年,但军人出身的李新德并没有改变仗义执言的秉性,突然之间提高八度的话音,常常会令听者感到意外。
李新德有两个网名,一个是“单刀走天涯”,一个是“孤独雁”,其中流露出来的孤单与他的性格多少有些不符。
“文如其人”,一位熟悉他的朋友这样评价,“爱打抱不平,天生就痛恨腐败。”发生在李新德身上的两个小故事可以作为佐证。
一次是在洛阳火车站,李新德看到一青年女子不停地哭,身边的男人只是恶狠狠地训斥,没有丝毫同情和怜悯。经过了解,他确认这个男人是人贩子,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抓捕、审讯,他自己却险些耽误了上车。
另一件事发生在2003年的农历小年。为了帮家乡一名因公导致胳膊伤残的打工妹讨个说法,李新德冒着雨雪前往广州,他的精神甚至“感动了当地法院”。结果打工妹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而当时李新德自己“吃、住都成了问题”。 习惯打抱不平的李新德,在自己弟弟遭遇了一场官司之后,才意识到舆论监督的必要。
官司发生在1998年。当时,他的弟弟李新民在老家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食品公司,租用了县城面粉厂的闲置厂房。由于公司经营得当,订单不断,事业如日中天,李新民本人也因此先后被授予“全国青年科技星火带头人标兵”、“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各种荣誉称号。
然而,面粉厂仰仗当地一位领导撑腰,第二年就撕毁了为期5年的合同,给李新民造成3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安徽和中央级媒体对李新民的遭遇进行了持续关注,但仍没有排除行政干预。李新民虽然赢了官司,却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
这件事深深地刺激了李新德,他拿起了笔,写了一篇题为《再就业明星望眼欲穿盼公正》的稿子,该稿件被《检察日报》刊发。
“我不是法官,无法对冤假错案进行纠正,但是我可以用笔来说话,把事实真相告诉人们。”李新德就此开始了以文字为武器揭露腐败和社会不公的历程。 “经年不变的正义情结”促使李新德从不写表扬稿,但舆论监督类文章又往往很难找到合适的发布平台。两次偶然的经历,使他茅塞顿开。
安徽省临泉县宋寨村村支书私藏枪支横行乡里,群众稍有不从便动辄开枪,致使两人重伤,多人轻伤,群众不断上访却频遭报复。李新德了解了情况后,先后与镇政府、县政府进行交涉,但是一直没有下文。他于是撰写了《村支书动辄开枪,众村民日夜难安》一文,发表在省内的一家媒体上。
稿件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当天便被数家报纸转载。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省公安厅将其定性为地方恶势力案件,不久公安部门就将包括村支书在内的11人抓获归案。这篇报道使李新德名声大噪。
随后又一次让李新德“感到很兴奋”的经历也和网络有关。2000年,安徽省太和县的18户农民向李新德反映,当地镇政府为了搞“开发”,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28亩良田上的青苗连根拔去,土地转让给了开发商。
李新德经过调查,拿到了确凿证据,在二审中帮助18户农民赢得了官司。而他所撰写的相关报道又通过网络被传播,包括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新闻30分》在内的各路记者从网上看到文章后,纷纷关注此事。
“网络的力量放大了舆论的监督作用”,李新德至今仍为自己当时的发现兴奋不已。他很快申请了QQ号、电子邮箱,并开始担任“反腐败网哨”网站“记者调查”栏目主持人。
2003年,力举民间舆论监督大旗的李新德,选择在共和国生日这一天开通了他的个人网站——中国舆论监督网。从此,个人网站成为李新德新的舆论监督阵地。
由于所发文章大多是他采访调查得到的第一手资料,所以原创性和批评性成为该网站最大的特色。“我就是想把自己做成一个品牌。”李新德说。他不同意“网络不可信”的观点,“如果一个网站能够立身严谨,同样也可以在舆论监督上做出好文章。” “我李新德并不是一个人,我身后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李新德说有些人低估了他的力量,“他们以为强势媒体没去做(报道),个人监督就没有力量。”《下跪的副市长》一文发表后所产生的影响,让他这样说的时候更多了几分自信。
今年6月初,一个网名为“青春无敌”的女子在多次投诉无果后找到李新德。“青春无敌”就是举报“下跪副市长”李信的李玉春。
身为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的李信,为了洗钱,用假身份证和李玉春“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李玉春发现问题后准备退出,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李信先是威胁李玉春继续“合作”,继而在感到危险后“由硬转软”,向李玉春下跪求饶,至少有4次是在不同场合对着相机下跪。李信还拿出100万元给李玉春做“封口费”。
李玉春将李信涉嫌贪污、受贿、绑架、洗钱和故意伤害等多项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寄给了李新德,材料中还附有李信下跪的照片以及李信亲手写的保证书等。随后,李玉春又将相关录音及100万元“封口费”的账户和密码提供给了李新德。
在确认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后,6月10日,李新德写下《下跪的副市长——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一文,发表在中国民间舆论监督网上。
这篇文章一上网立即引起轰动,先后被国内多个网站转发,很快成了网民关注的焦点,多家媒体先后对此事进行了追踪报道。半个月后,终于有了结果,李信于6月24日被“双规”,7月28日被正式批捕。 李新德的办公室里空空荡荡,惟一值钱的东西就是一部恒升笔记本电脑。“网站现在主要靠我以前做生意赚的钱来维持运作。”他说。
李新德曾接到一位山西群众的上访材料,考虑到旅途费用,最终没有去成。“目前经济条件不允许我到更多的地方去采访,但是我尽可能地把采访做得扎实到位。”对那些信任他的投诉者,李新德感到愧疚,他希望在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可以“补上这份情债”。
从网站成立到现在,李新德的舆论监督网先后三次被封,最近一次就发生在揭露李信之后。
《下跪的副市长》一文发表6天后,济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曾给他发去一封“辟谣”邮件,称该文“内容纯属伪造,所附照片纯是个人拼接而成。李信同志作为济宁市副市长、济宁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作风公道正派”。邮件还称,文章“对李信本人造成了极大伤害,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该文作者和有关站点涉嫌诽谤”。
这封邮件同时还发给了转载该文章的网站,由于不明真伪,许多网站很快就把相关的文章撤了下来。当地公安部门以“诽谤领导”的罪名,查封了网站。
“如果李信认为我站侵犯了他的权益,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而不应利用权力维护自己的私利,说穿了,就是做贼心虚。”李新德说。
经过努力后,网站恢复了正常。“被封怕了。从目前情况来看,网站能不能存在,能坚持多久都是个问题。”
除了网站被封,李新德还遇到了人身威胁,但他并不害怕。一度传言,济宁有人出100万要买他的人头,听到这个消息,李新德只是嘿嘿一笑:“危险是无处不在,走在大街上还有被车撞的危险呢。” “我们的网站被封都是个别地方政府的非法作为,我对本届中央政府特别有信心。”李新德对中央政府充满了期待。
近期中纪委、中组部第二巡视组重视从“民间故事”和群众口碑中寻找腐败线索的做法也令他颇为赞赏,“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新一代国家领导人对反腐的信心和决心。”
如今,李新德已经结束了“光杆司令”的时代。网站现在有了5个加盟记者,还有专门的法律顾问。“我们不去做道听途说的事,我们只是普通公民,对于调查一些高层官员的腐败现象可能在财力、精力上都不现实,我们将主要集中在目前反映的一些问题上。”李新德说。
李新德的长远打算是将更多的民间舆论监督网站联合起来,制定一个公约,以便更好地开展舆论监督。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已有25年党龄的李新德信心不改,“党的反腐力量是很强大的,我并不孤单。”

B. 元朝设御史台对中央监察,设行御史台对地方监察。中央的监察和地方的监察有何区别

元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分为中央与地方两部分。元代中央政府设有御史台,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称为中枢三大官府。御史台于至元五年(1268)设立,掌纠察百官善恶,讽谏政治得失。元代御史台承唐制,实行台院、察院与殿中司三院制,其中台院设御史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正三品。察院设监察御史三十二员,职责为纠察百官贪赃不法与其他不当行为。如忽必烈时,姚天福为监察御史,大名路达鲁花赤(元代官职之一,是所在地方、官衙和军队的最高监治长官)敢普因罪被逮捕到京师,不久遇赦还家,经过御史台官署门口,破口大骂。姚天福当时在察院,遂捉捕之,又发现其贿赂法官之罪,最终将其治罪。殿中司设殿中侍御史二员,“凡大朝会,百官班序,其失仪失列,则纠罚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报者,则纠举之;大臣入内奏事,则随以入,凡不可与闻之人,则纠避之”,即掌朝会时纠察百官朝仪、监督百官考勤等事。
御史台是元代中枢三大官署之一,对于其关系,忽必烈曾感叹,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而御史台就是用来医治左右手的,可见元代御史台监督军政官署的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
除了在中央设置御史台外,元廷还独创了行御史台,它作为御史台的派出和分设机构,对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和监察网络的构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又称南台,至元十四年(1277)始置于扬州,后迁于建康(今南京),南台监临东南诸行省,“统制各道宪司,而总诸内台”。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又称西台,起初置废不常,延祐二年(1315)始为定制,设于奉元路(今西安)。
元代行台察院每年都要赴地方巡察,纠劾非违。如南台监察御史萧泰登大德六年(1302)分守江浙行省;许有壬至治二年(1322)行部广东;苏天爵至顺三年(1332)分莅湖北等。关于行台察院分巡制度的细节,苏天爵《浙西察院题名记》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其一,南台监察御史通常采用六名御史“分行三省及十道宪司”的方式出巡,每省均为二人。南台察院其余十八名监察御史留守察院。其二,监察御史分省出巡的基本职司在于纠劾贪官污吏,体察民间疾苦;审核路府州县公文案牍,平反冤狱。其三,行台监察御史的出巡日期,大致为九月出巡,第二年二月复归。
元代还在全国设立了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肃政廉访司又称“宪司”“监司”。在元代的地方统治结构中,肃政廉访司“布诸道,按临郡邑”,是凌驾于路府州县之上的一级官府。同时,肃政廉访司又隶属于御史台与南台、西台两个行御史台,又是元代地方监察网络中的基本网结。
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前身是设置于至元五年的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廷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即每道肃政廉访司均分为出巡与留守两部分,监察地方民政事务、财政事务等,纠劾贪官污吏,岁终由中书省与御史台考核其政绩。
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基本职能,与提刑按察司并无多大区别。但是提刑按察司主要侧重于提纲刑狱,而肃政廉访司则民政、财税、官吏奸弊,无所不统。
总之,就制度设计而言,元代从中央到地方有一整套完善的监察制度,形成了一张严密的监察网络。
元代台宪文书
元代保留了一些反映监察制度具体运作的文书,官修的有《宪台通纪》《南台备要》等,私人所撰有《风宪忠告》等。
《宪台通纪》,元代赵承禧编撰,记载元代御史台之建置沿革,皇帝对御史台诰命训敕,御史台百官姓名及其迁转情况等内容。《宪台通纪》原本早已亡佚,今传世本仅存于《永乐大典》。
《南台备要》,本名《南台备纪》,元代赵孟琛等编撰,记载江南行御史台之建置沿革以及其相关典章制度。《南台备要》原书已佚,今传世本亦存于《永乐大典》。
除官修文书外,元代一些有识之士也对如何健全监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至正元年(1341)张养浩撰成《风宪忠告》一书,该书共分为自律、示教、询访、按行、审录、荐举、纠弹、奏对、临难等九个部分,对监察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执法者之助”。
在《自律》篇内,张养浩提出监察官员必须严格自律,一言一行必须恪守礼法,否则难以服众,将会损害台宪权威。在《询访》篇内,张养浩指出,监察官员的责任之重,不亚于宰相。一道之民情疾苦,必须悉心询访,“吏孰贪邪,官孰廉正,何事病众,何政利民,豪横有无,风俗厚薄,既得其凡,他日详加综核,复验以事”,如果能本着这种态度认真核查上述诸事,那么民间疾苦就不会被隐瞒了。在《奏对》篇里,张养浩感叹为监察官员之难,“中外之官,莫难于风宪,莫危于风宪”,因而监察官员要时时牢记自己的责任,不顾任官之难,为官之危,“竭忠吐诚,置死生祸福于度外”,这样才能上不负国家,下不负所学。张养浩的《风宪忠告》,各篇短小精悍,言辞犀利,说理透彻,对如何健全当时的监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里面的一些观点至今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元代监察官员
元代也涌现出了一批奉公执法的台宪官员,这里就举三个例子以飨读者。
刘宣,字伯宣,自幼喜读书,有经世之才,至元二十五年(1288),刘宣被任命为江南行台御史中丞。当时江浙行省丞相忙兀台颇为暴虐,刚愎自用,不可一世。刘宣到任,忙兀台意欲拉拢他,因此设宴相请,企图贿赂,刘宣以御史台官不当外交为由加以拒绝。到任后,刘宣不畏忙兀台权势,揭发江浙行省以军船私载草苇之事。忙兀台大怒,随即报复刘宣,罗织其罪名。刘宣不愿受辱于小人,留下遗书“身为台臣,义不受辱,当自引决,但不获以身殉国为恨耳”。
苏天爵,字伯修,早年入国子学,成绩优秀,以大都路蓟州(今天津蓟州区)判官起家,至顺二年(1331)授江南行台监察御史。苏天爵甫就此职,即出巡湖北。湖北所统范围颇大,且西南诸郡多民族杂居,狱讼之事很多。苏天爵不惧艰难险阻,烟瘴侵袭,“遍履其地,虽盛暑,犹夜篝灯阅文书无少倦”,事无巨细,尽心处理,其平反冤狱,为百姓称道。
周伯琦,字伯温,至正五年(1345)授广东道肃政廉访司佥事,第二年赴任。周伯琦遍行广东各地,整个过程历时一年,行程两千五百余里,“罢斥官吏污秽不职者一百十人”,“释狱之无辜者一百十二人,疑事不决者决之,州县之狱为之一空”。周伯琦此次出巡颇为不易,广东位置偏远,“去京师万里”,又为“炎瘴之地,毒气害人,甚于兵刃”。元代士大夫多不愿在广东任官,“仕者不欲往,往者又不欲久居”,周伯琦不畏艰险,毅然赴任,在广东罢贪官,决冤狱,释无辜,成果斐然。
元朝虽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但从忽必烈即位后开始,即倡导“祖述变通”,推行汉法。就监察制度而言,就是大致模仿汉制,并有所创新。御史台之设置,沿用唐代以来形成的三台制度,其运行也与汉制并无太大区别。元代还独创了行台制度,这是与其统治区域的空前扩大密切相关的。此外,肃政廉访司作为固定职司存在,这也是元代的开创。总之,元代监察制度以三台为主干,以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为网结,颇为严密。元代监察制度在整个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C. 如果知道一个公务员到的作风败坏 应该怎么检举

向当地的监察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3)民间监察委扩展阅读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D. 我想组织一个全国性的反腐败组民间组织,有没有可能成立,具体应该如何做

国家有专门的反腐败组织
国家的监察委专门机构
你的想法,不能实现
你知道线索可以举报

E. 民间经济纠纷监察院处理吗

民事经济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检察院管辖。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F. 如果明朝官员犯了罪,百姓究竟有何检举途径

我国的明代是一个重律的朝代,如果当朝命官犯罪,百姓有何检举的途径?在明代时期,百姓并不一定非要向监察御史(所谓的八府巡按)告状,百姓可以选择的方式有很多,一种是直接向犯罪官员的上级主管部分进行举报,另一种是敲响登闻鼓告御状,但是后一种方法可以状告的类型却有限,此外还有一种方法是可以在民间制造舆论效应,引起但是特殊制裁机构的注意,并且,不能使用匿名状,这在当时是不被允许的。

3、制造舆论

在明朝有一个特殊的机构,锦衣卫。其权利可以说在当时是非常之大的。如果想要检举某一个贪污官员,可以直接印刷传单,撒在街上就行了。锦衣卫的探子是无处不在的,自然就会被她们收集回去了。

G. 中纪委对退休公务员到企业任职的规定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7)民间监察委扩展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H.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调查结束后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该怎么处理

监察机关对涉嫌来违法自的公职人员调查结束后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8)民间监察委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I. 民间组织受纪委监督吗

  1. 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版体、民权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涉外社会组织四类类社会组织。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其承担的总的法律义务。具体地说,一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 民间组织不是国家组织,不受纪委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