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❶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由以下方面:
❷ 消防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章就专门规定了派出内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感觉容派出所的认识上没转变过来,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前的消防工作都是消防部门在管理。我感觉派出所应当首先进入角色。二派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及消防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要让派出所知道怎么做,做什么,做不好受什么罚。三派出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消防监督体系,最少要有一个副所长专门分管消防工作,要有一个科室专门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并将辖区消防工作作为全所工作成绩评定的一部分。四派出所要培养消防监督人才。不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怎么去监督管理呀。五加强派出所参与消防工作的宣传。现在很多人认为派出所是管治安的消防机构是管消防的。六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全面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消防知识宣传。目前我还没看见有派出所的来开展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消防知识宣传。
个人的一点看法。
❸ 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单位界定标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❹ 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貌似是个“点将”题。
执法依据:《消防法》、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教育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局令第19号《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各省《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文件形式:各种执法依据中的相关条款及公通字〔2012〕5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执法形式:公通字〔2012〕28号《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消[2012]164号《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等,采取单位上报、民警检查的双向互动方式、随时随地了解辖区消防动向,正确指导单位消防工作。
❺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消防队检查的内容他们都可以去查,具体你可以去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❻ 公安派出所消防检查不得少于几人
公安派出所消防检查不得少于2人。
❼ 派出所如何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随着社会发展,消防监督工作日益繁重,单独依靠消防队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很多"五小单位"将失控漏管,农村消防工作也得不到加强,由于公安派出所人员多、力量大,如果能充分发挥他们在消防监督工作的作用,将全面而有力地提高全社会消防监控能力,预防火灾的发生。虽然消防监督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很多派出所因为任务繁重、自身消防法律知识欠缺,而影响到了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大,城乡家庭也向多元化发展。城市的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地下工程、综合性公众聚集场所大量增加,大型企业单位也迅速增多,全国的消防机构防火监督任务日益繁重,除了对单位进行抽查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消防监督人员还担负着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检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等任务。显然,仅靠公安消防监督员的力量,是无法有效地完成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的。全国消防机构所担负工作任务和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人员比例严重失调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让公安派出所担负起一部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是当前缓解消防警力不足的一项重要举措。
虽然《消防法》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中的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还不成熟,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轻视或者忽略了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的作用,笔者认为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必然性。
一、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监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开放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经济建设的发展,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单凭消防部门一家承担,远水难救近火,难免产生顾而不及的现象。派出所加强所在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是改变这种局面,填补鞭长莫及空档的强有力助手。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特定条件的要求,其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
(二)派出所完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是新时期工作职能的需要。根据《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规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向基层派出所延伸,应包括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企业、街道、农村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和火灾预防工作。派出所通过诸多的管理工作,最终目标是确保管辖区域一方平安。因此派出所要认真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积极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辖区内的火灾事故发生数,让人民群众、经商投资者真正享有安全感。
(三)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辖区消防工作客观要求所决定的。从消防监督职责划分比重分析,每个地方都有部分重点企业、单位,它们的消防工作直接由县市的消防部门承担监督职责,但这毕竟是少数,大量的企业、单位,特别是当前私营企业、家庭式加工业迅速发展,它们都分布在各个乡镇、街道或农村,这部分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日益加重、扩大,再由县、市消防部门实施监督,显然难以做到。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与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有广泛的接触,占有天时、地利、人熟的优势。因此,这部分单位、企业的消防监督工作由派出所承担最为合适。
二、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现状分析
虽然,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执法中也做了不少工作,对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帮助作用,但由于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的不同,该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如果能充分利用好这一巨大资源,就能有效解决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消防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的“四进”活动的工作就能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的消防工作就会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认识片面,责任不明。一是一些公安消防机构,尤其是县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三级管理中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职责理解不深,贯彻力度不大。有的认为分级管理后乡、镇消防工作全部由乡镇派出所负责,与自己关系不大,业务上未能实现有效的指导;有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揽,名义上实行分级管理,实际上是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二是各级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足,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可管可不管,从而致使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没有形成体制,没有切实发挥其监督作用。
(二)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执法中业务不熟,执法随意。消防监督检查是门多学科交叉结合的科学,内容广泛,专业性强,客观上要求防火监督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一定的工作经验。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使火灾隐患相应增多,派出所民警现有的消防业务知识和惯用的消防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城乡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形势的发展要求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具有相当强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业务能力,加之公安派出所本身业务繁忙,各项工作的落实最后都压到基层派出所头上,再让派出所民警专门学习研究消防业务,会导致力不从心的局面。由于民警的消防业务素质跟不上,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和行政处罚中随意性大,个别派出所防火检查无笔录,整改隐患依据不明,法律文书不规范,使用法律根据欠准确,消防执法缺乏严肃性。根据甘肃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甘肃省大部分县市对公安派出所兼、专职消防民警进行了业务培训和指导,但是力度不大,公安派出所对其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不明确,甚至出现公安派出所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的现象。
(三)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经费不足。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公安局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名义做出。因此,公安派出所每发出一份法律文书或作出一项行政处罚,都必须到消防机构审核审批。目前,派出所没有消防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防火监督只能以治安带消防,根本无法专门派人派车去边远和农、牧区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基层派出所本来就警力不足,业务繁重,加之执法程序繁琐,很难有效保证消防监督检查、宣传以及组织群众灭火等消防业务的全面落实;再则,消防业务经费无法保证,使派出所消防工作力不从心,难以奏效。
三、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对策。
解决好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中所面临的诸多难题,是公安派出所真正全面和深入实施消防监督的关键所在,以笔者拙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使命,提高认识。要增强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消防意识,首先应增强公安民警的消防意识。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派出所民警深刻认识消防工作是治安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公安业务的重要内容,要使每个民警懂得“城门失火”必然“殃及池鱼”的道理,认识到火灾的发生必然会导致治安、刑事、交通等方面的连锁反应。要从组织上、制度上、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不断调动广大基层公安民警搞好消防业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明确使命,提高认识,自觉投身到消防监督工作中去。
在此基础上,公安派出所要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日常工作范围,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完善制度,规范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派出所特点,规范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程序应与治安案件程序并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运用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程序以及法律文书的填写等方面对派出所民警进行多项指导,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法。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除行政拘留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裁决外,其他处罚依据《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作出。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消防工作的知识性、专业性强。为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基层公安民警的业务指导,应制定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把定期不定期的专业培训与具体防火监督中的业务指导相结合,在公安基层专兼职消防民警中实行上岗培训制度,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行使消防监督职能,或调配民警时注意选调有一定消防业务素质、工作责任性强、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既能胜任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也能组织群众扑救火灾的同志从事防火监督,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基层派出所肩负的消防工作任务。
(四)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必需的业务经费。甘南州迭部县共辖11乡镇,但仅有5个派出所,分布在边远农牧区的寺院和宗教场所就有20个,实行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后,诸如此类场所消防监督工作无形中全落在派出所民警肩上,但由于没有消防专项经费,使得日常监督检查无法落到实处,派出所有车无油,行路难让民警们只能望而却步。为此,笔者认为,为解决消防经费难的问题,可在每年县政府与县乡镇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上明确派出所资金保障问题,可由乡政府预算不少于3000元的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经费,并适时逐步增强,这样才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物质保障。同时县、乡政府可根据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的成效划出专款,用于加强派出所基础建设和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在派出所消防民警的待遇上给予体现,帮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总之,要切实发挥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中的作用,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努力。只有逐步完善和健全三级消防监督制度,保障所需经费,才能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作用,减少火灾隐患,为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❽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要求是怎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8)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❾ 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PPT
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5-11-01 09: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授权应当本着工作量适当的原则,以文件的形式进行。
授权的范围是未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方法和内容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民警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单位消防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
(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资料、文件;
(三)查看消火栓、灭火器材是否完好;
(四)查看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有效情况。
第七条 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手续;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三)防火巡查、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情况;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有效;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八条 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防火安全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三)重点防火期消防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四)居(村)民柴草垛堆放情况,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九条 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措施落实情况;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由设区市公安机关颁发的消防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二条 民警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公安派出所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在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员工宿舍,以及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六)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初步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填写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文书,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对于给予拘留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主管公安机关的印章。
除消防行政处罚外,其他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其内部审批权限如下:
(一)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个人罚款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报请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由公安派出所执行。
(三)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和需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四)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督促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第五章 监督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的分管领导和警长、责任(社)区民警应当经过设区市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等级评定范围,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经考评,成绩显著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通字[2003]21号)的要求,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二)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三)消防行政处罚审批制度;
(四)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具体内容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和《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公安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