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卫生监督
㈠ 淮南市教育局的领导分工
解厚成 党委书记
回族,1963年5月出生,大学文化。
主持教育局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学校党务、招生考试、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德育工作。并且做好局党委管理的干部考核、管理和任用工作、联系群团工作。
葛晓辉 党委副书记、局长
汉族,1957年10月出生,大专。
主持教育局行政全面工作。负责计划财务、人事管理工作。
王教祝 党委委员、副局长
汉族,1959年2月出生,大专。
负责教育科研,教育技术物资装备,电化教育(信息资源管理)和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及人事科工作。
任志宏 党委委员、副局长
汉族,1956年7月出生,党校研究生学历。
负责学校稳定安全及校园周边整治工作,负责效能建设与机关文明创建和机关服务及审计工作。同时指导协调教育建安公司的相关工作。
朱茂盛 党委委员、副局长
1954年2月出生,汉族、大专。
负责基础教育、各类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扫盲工作,统筹规划和管理民办教育。同时负责教育督学工作和基础教育校长、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及语言文字工作。
庞志尚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汉族,1962年12月出生,大专。
负责市教育局机关党务及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做好教育系统反腐倡廉,政风行风建设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指导政务、校务公开工作,分管项目办工作,并协助葛晓辉局长分管计财科工作。
陈晓斌 党委委员、市教育工会大大
汉族,1970年3月出生,大专。
负责市教育局工会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师德建设、民主管理,并负责组织校务公开工作和教师疗养工作。负责市属学校校办产业和后勤管理。
㈡ 安徽淮南市风台县外滩物业如何服务质量好吗
物业好不好,看看这些:
1.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
小区的绿植是否修剪整齐;公共墙面有无污渍;地面有无垃圾;水池的水质如何。
2.建筑外立面整洁度
一般物业公司每年会安排一次小区外立面的保洁,还包括拆除私搭违建等。如果这种私搭违建在小区比较频繁,说明小区物业的管理和监督有问题。
3.公共设施的状况
小区的单元门门禁是否正常使用;单元门的对讲功能是否正常;各项运动休闲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电梯运行情况如何;消防设施、楼道灯等公共设施,是否完好。
4.看保安对陌生人的态度
一般小区保安对陌生人群有三种处理方式:经常出入小区的快递员等,一般不会阻拦,有的小区还会给临时出入证;业主的亲朋好友进入小区,门卫是否会登记并告知业主核实;临时访客比如中介、看房者进入小区,保安是否陪同。
5.物业的反应速度
小区物业一般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急修业务必须半小时内有人上门,一般维修能否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几天内解决问题。这都是衡量小区物业服务水平的依据。
6.关于物业费
物业费的定价要考虑物业服务的成本和利润。成本一般包括物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等。小区物业按照服务标准确定所需的人力数量,公共设施维修保障频次来确定物业费价格。
7.了解物业的相关制度和收费标准
了解物业对进出车辆、房屋维修、日常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了解物业费、水电、燃气费、停车费等的收取标准。
8.小区安全防卫级别
小区保安和业主是否熟悉,小区保安巡逻频率很重要。有的物业公司要求所有保安必须认识业主的私家车,限期认识业主本人。小区围墙是否安装防盗监控设施,低楼层是否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㈢ 淮南市卫生局的概述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转移)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职责。
2.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3.增加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处置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职责。
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全市卫生改革发展的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业务;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拟定卫生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二)组干科(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卫生部、省厅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在省卫生厅外事处的指导下承担卫生援外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负责机关日常财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负责卫生专项投资、市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市卫生装备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拟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拟定医药卫生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承担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拟定卫生政策和标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开展疾病防治监督监测工作;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科
承担综合管理全市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定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
拟定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的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拟定妇幼卫生技术地方标准;对妇幼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
(八)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
拟定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卫生统计工作。
(九)科技教育科
承担拟定全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地方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中医药管理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十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制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和群众性社会卫生监督活动;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开展“除四害”活动,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㈣ 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新区总体开发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制定实施山南新区的经济发展和建设管理等规定。
(三)行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项目的市级管理权(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新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并报市直部门备案或由市直部门派出机构行使相关职能。
(四)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新区内项目规划、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欠责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申报。
(五)制定新区土地总体开发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欠责新区内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储备实施。协调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提出并上报土地供应的具体方案,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核发申报。
(六)负责新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协同有关部门审核和审批新区内的环保设计和工程。
(七)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新区的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办理新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审核、契税征收等相关手续。
(八)欠责新区财政预决算、税收及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新区内的审计监督工作。
(九)负责制定新区招商合作、投融资及产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新区的人事管理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新区对外经济合作,依法办理新区的涉外事务。
(十二)负责新区公用设施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的规划,协同有关单位进行项目建设。
(十三)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立在新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四)负责筹办准南市山南新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督办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的落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㈤ 淮南教育局投诉电话
淮南市教育局
0554-6644551
洞山南路 2号
㈥ 在淮南哪里可以办卫生许可证
开蛋糕店,属于生产加工食品,是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㈦ 淮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怎么样
简介:淮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位于淮南市洞山中路16号,为副县级全额事业单位,直属于淮南市卫生局,是淮南市卫生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的执行机构。
注册资本:117.3万人民币
㈧ 卫生许可证到哪里办理
卫生许可证是在当地卫生局办理的。
具体流程是:
1.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当地受理窗口递交某某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提交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材料;
3.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人员审批,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4.作出准予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8)淮南市卫生监督扩展阅读:
许可证发放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停止发放卫生许可证,被“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取代。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㈨ 淮南做工伤鉴定的部门具体位置在那
下面是“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二)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三)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四)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五)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工商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本市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按照国家行业风险分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分别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
(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
(三)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
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的标准缴纳。职工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及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构成以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计算。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治疗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本市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的奖励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建立省、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5%(含上解省级储备金1.5%)。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市人民政府垫付的部分,待储备金有积累时及时予以归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实行工伤事故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口头或书面报告,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需要现场勘查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现场。
第十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结论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第二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受伤后初诊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死亡证明。
(四)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2、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时,需补正材料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15日内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三条 凡申报工伤认定涉及刑事、民事案件、交通肇事等,需要依据结案结论的,待有关机关结案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设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
(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六)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七)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九)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书面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技术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可要求工伤职工到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内。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省物价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