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是银行的
⑴ 银行的监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银行的监管单位是银监会及各地银监局 。但是不受理客户业务投诉 ,要投诉的话就打银行客服,一般还是会积极处理问题的。
如果对于银行的某些产品或服务有意见,应先行与该行联络,这样做可使银行有机会及早解决投诉事项。一般情况下,各家商业银行都有接受客户投诉的渠道(如客户服务中心)和处理流程,以便应对客户投诉展开全面及时的调查,并使投诉获得妥善解决。银行也应向客户说明投诉的程序。
若认为银行有违规行为,或对银行处理投诉的方法等感到不满意,可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寻求帮助。尽管他们在处理银行客户投诉方面的权责有限,但仍会尽力给予协调处理。
若需要向银监会投诉,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应先向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提出。投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详述投诉事件及性质、投诉人姓名及联络方法。
一般来说,口述形式或匿名投诉银监会都不便受理。在处理投诉的时候,银监会对所有投诉都绝对保密,只会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向有关银行透露其中的细节。
收到书面投诉后,银监会会把投诉转发有关银行处理,并要求银行迅速调查及直接回复投诉人。如果投诉事件重大,银监会也会要求银行对投诉事件作出详尽解释及回应。
需要提醒的是,银监会不能直接介入那些只牵涉银行服务收费或质量、银行的商业决定或投资表现等方面的投诉,但可以敦促银行迅速彻查及解决客户投诉。投诉人应清楚的是银监会无权裁定投诉是否合理或命令银行满足投诉人要求,尤其是不能指令银行向投诉人作出赔偿。
若投诉涉及银行违法违规等审慎监管方面的事项,银监会将另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查明实情并按需要规定银行采取补救措施。但无论银监会对银行采取任何措施,均不会改变银监会无权指令银行向投诉人作出赔偿的事实。
拓展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系统在全国有四级组织机构,其中:银监会机关在北京市金融街,内设27个部门。除会机关外,银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36家银监局,在全国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有银监分局,在全国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有监管办事处,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层级行政区域,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络词条
⑵ 银行的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银监会是他们的监管部门,但是估摸也不会受理你的投诉,还不如直接找他们的领导。
⑶ 有哪个部门是监管银行的
中国银抄行保袭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www.cbrc.gov.cn/chinese/newIndex.html
⑷ 什么是银行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监管模式:
两种封闭式专用账户监管模式和直接监管两种模式。
1、封闭式监管要开专用账户,多适用于授信相关资金监管。
2、直接监管是企业将在经办行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作为指定监管账户,由经办行柜员在AS400系统中设置监管标识,不开专用账户。
手续费:非授信相下监管费用5000/年,可是监管复杂程度酌情收取。
(4)监管是银行的扩展阅读:
优势:
1、客户资金封闭运行。在该模式下,交易市场将客户存取款功能移交给存管银行,市场端不再办理任何形式的客户资金存取业务,所有的存取款行为均由客户自行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发起,客户支取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够回到事先指定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进而实现交易结算资金封闭运行,防范客户资金挪用风险和客户洗钱、套现等风险。
2、存管银行总分核对。在该模式下,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映射其市场公司端资金台账余额的管理账户,从而可以掌握客户明细账,通过该明细账汇总后与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总账进行核对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市场公司在总账层面上的挪用行为。
3、客户另路查询对账机制。在该模式下,存管银行将为客户提供管理账户另路查询服务,客户借助存管银行和市场公司提供的查询手段和对账机制,通过对比存管银行端管理账户和市场公司端资金台账数据的一致性,有效监控客户资金安全。
4、全方位客户资金监管体系。在该模式下,通过合理的业务分工和制度安排,市场公司、存管银行、客户和监管机构共同构建了一个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管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其中存管银行不直接对客户负债,也不直接控制市场公司的法人交收等业务操作,只是负责总分核对和为客户提供另路查询,在相当程度上起的是协助监管职责。
5、多银行存管机制有助于满足客户不同的银行偏好,而且兼容性强,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国内电子交易市场清算交收规则,并能够适应未来市场的产品创新和制度进步。
⑸ 是银监监管
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原则
银行业监管的原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银行业监管应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源于法律,并应严格依据法律行使其监管职权,履行监管职能。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公开原则是指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守秘密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的公开披露,这些信息包括监管立法、政策、标准、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的金融风险信息、监管结果的信息等;二是监管行为的公开,即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行政执法行为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
公正原则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监管机关应当依法监管,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被监管对象。这一原则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
效率原则是指监管机关在监管活动中应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监管任务。
(二)独立监管原则
独立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体制下,坚持这一原则尤为重要。
(三)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原则。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银行业监管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四)协调监管原则
协调监管原则是指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互相配合的机制。参与协调监管的各方就维护金融稳定、跨行业监管和重大监管事项等问题定期进行协商,目的在于衔接和协调货币政策以及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政策,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力。坚持这一原则对于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⑹ 什么叫银行的监管主体与客体
主体就是银行,客体就是监管对象。
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
按金融机构监管范版畴划分为权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业务监管;
按监管性质可划分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
从监管的主要内容或范围看,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总结:金融监管三要素,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当局)、金融监管客体(监管对象)、金融监管工具(方式、方法、手段)。
备注:金融监管当局有权威性、独立性和公共性。
⑺ 如何理解银行监管的重要性
银行监管的重要性:
(一)银行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
现代内经济中,在一国容或整个世界经济范围内,银行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制约,经济决定银行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战略资源,广泛、深刻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
(二)银行是金融活动中枢
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和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活动的资金枢纽和神经中枢;金融运行情况是国民经济活动的晴雨表,透过金融现象,可以反映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和新趋势。银行业的风吹草动,都会因涉及各行各业的利益,而牵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神经。
(三)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
金融危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突发性,难以预测和驾驭,稍有不慎,就会危及经济发展,破坏社会稳定。1980年以来,世界上已先后有120多个国家发生过严重的金融风险和危机,这些国家为解决金融问题所直接耗费的资金高达3000多亿美元。
⑻ 中国政府是怎样实现对银行的监管的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监督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市)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市)设立了监管办事处。银监会成立时间在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⑼ 为什么要对银行进行监管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资本化、电子化的今天,金融已不再扮演简单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积极地对各国经济起着促进甚至是先导的作用,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金融业的稳定与效率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安全,必须对金融业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高效运作。
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对的都是社会公众,其经营与公众的信任度有着密切关系,带有鲜明的公众性的特点。相对而言,银行是一个非自由竞争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必然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另外,出于安全或保护客户财务信息机密的需要,银行的信息披露度不高,造成公众获取信息的不对称,使公众难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和业绩作出准确判断。因此,需要政府从外部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以调节垄断性带来的市场机制相对失灵现象,减轻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评价和监督困难,达到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希望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