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许可谁监管法律依据
『壹』 谁批准谁监管
你好,新年快乐。
『贰』 谁许可,谁负责原则在那部法律体现
在《行政许可法》中体现。
《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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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申请:
《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叁』 求问商事改革后注册登记遵循谁许可审批谁监督管理原则
长期以来,根据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企业要先取得相应的许可批文后,再凭许可批文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申办营业执照。这种商事登记模式,客观上导致了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办理商事登记时的最后一关。由此,本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也落到了商事登记机关身上。而相当一部分原本因为前置许可审批不过关、未能依法申领到许可批文并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也误以为是商事登记机关故意刁难、不予发照,并最终导致无照经营现象的大量存在。
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也表示,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将许可审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前置审批制度与主体资格登记挂钩,将本应属于许可审批部门监管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形式,融入到商事主体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许可审批部门与商事登记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
商事登记新规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新规指出,按照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商事登记机关履行;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监管职责,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无需设置许可审批的行业主要依靠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达到市场监管效果。
『肆』 谁审批,谁监管
积极响应党的号召!
『伍』 谁发许可谁监管在哪部法条里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我国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一种规范,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权、管理权、监督权、处罚权进行统合规范的法律。
『陆』 紧急求救 请问 ,“谁审批谁负责”这段话是出自于那个法律
法律用语是: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执法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所谓的“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是一种行政机关直白的宣传和传达政策的通俗用语,并不是严谨的法律用语,任何一个法律都不会出现所谓“谁”这样的非常不严谨的法律语言。
属于行政法的“责任行政”,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柒』 谁办证谁监管的法律规定
由于我国所办的证种类繁多,几乎涉及所有政府部门,没有哪个法律会把这么多的办证监管规定下来,所以需要知道你办的是什么证才能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
『捌』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是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原则。
“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下简称“四个谁”)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
“谁审批”作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第一层次的一个方面,旨在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谁审批”的潜在涵义是“某一事项是否需要审批,需要审批的,由谁审批”。反过来,一旦确定了“谁审批”,实质上也就确认了该事项需要审批。审批与否决定了政府和市场初次调控范围的宽窄。在我国改革进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核心问题,商事制度改革的系列举措正是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呼应。无论是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还是“先照后证”改革,都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大量削减审批事项。“谁审批”不仅明确了审批事项的主管机关,也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谁主管”作为“四个谁”原则第一层次的另一个方面,旨在指导外部行政权的合理配置。“谁审批”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而“谁主管”则与“谁审批”共同确定不同行政权的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讲,“谁审批”和“谁主管”分别可进一步阐释为:需要审批的事项,在法律确定的享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对其审批后,由该审批机关对其行为进行管理;不需要审批的事项,但需要事后监管的,由法律确定某一行政主体具体管理其日常行为。换言之,审批的权力附带了主管的权力,非审批事项的监管主体则由法律另行规定。由此,在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审批权和主管权的划分,可视为行政权的二次调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的主管之所以是随附的,在于审批机关具有按照审批要件实施监管的优越性。如果将审批事项交由其他行政机关主管,会造成行政组织冗余和监管效率降低。
“谁监管”作为“四个谁”原则第二层次的内容,隐含了行政权内部分工问题。一方面,每一组次原则前后两个“谁”的指向确定并且一致;另一方面,当作为行政主体的“谁”落实到具体承担监管事务的“谁”时,行政主体内部应当进行职能分工,由具体的监管机构履行各自职责。换言之,“谁审批、谁监管”中具体承担审批职责和监管职责的机构一般应当不同,但最终的责任均集中到共同隶属的行政主体;“谁主管、谁监管”中以行政主体为主要责任承担者,但具体监管则由主管机关的内设机构实施。
『玖』 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是什么文件规定的
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
这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是立法本意。
法律,就是明确权力义务和责任的,每部法律都是如此。 “
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行政管理原则是对此种社会关系精神的高度提炼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