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规则全文
Ⅰ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什么时间发布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内我约束,把监容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自2017年1月8日起实行。[
Ⅱ 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规定》分六章二十八条,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工作原则、监督内容、责任主体、监管机构和工作保障、责任追究等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实事求是、从严要求,惩治有力、抓早抓小,分级负责、依纪依法的原则,坚持制度创新与监督跟进相结合、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与教育警示干部、职能部门专责监督与各级组织共同形成监督合力相结合、加强监督与严格追责相结合,重点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它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办案纪律,遵守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等方面的监督。
Ⅲ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哪些新规定
纪委(纪检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责任: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体监督执纪问责前提执纪问责监督延伸
1、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前提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2、执纪——纪检监察工作核
指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其党内规违反家律、规违反党家政策、社主义道德危害党、家民利益行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行
3、问责——纪检监察工作关键问责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律党内规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义务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种责任追究制
Ⅳ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哪里有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 )报告。
Ⅳ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内容如下: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针对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中国共产党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的规则。规则于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共九章五十七条, 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并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此次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此次规则执行。
(5)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规则全文扩展阅读
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四种形态”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指标体系》的设计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本着科学性、可行性、系统性、循序渐进的原则,
结合工作实际,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将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情形设置为第一种形态指标。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免职等21种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二种形态指标。
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12种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措施设置为第三种形态指标。将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等2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情形设置为第四种形态指标。此外,为了从不同侧面反映实践“四种形态”的发展趋势和总体成效,
在上述49项基础性指标之外,还设置7项辅助性指标,包括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值得一提的是,《指标体系》规定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的计算方法,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不纳入统计范围,并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
据了解,《指标体系》自2017年起试行,并将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健全完善。
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回树立政治意答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Ⅶ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通知指出,《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
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7)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规则全文扩展阅读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1、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2、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3、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