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规定
㈠ 请问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那么1050kg的商品(PET切片)。单件允许短缺量是多少
单件质量超过50kg的定量包装商品,不适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不起。
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检验批货值是什么意思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规定,对于生产者来说,检验批货值就是其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出厂价*批量的乘积;对于销售者来说,检验批货值就是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一般是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商品)的单价*销售价。
㈢ 急!!!关于化肥包装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日实行,2008年3月24日定案。
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允许短缺量过大 企业应该怎样内控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8: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地反映了显着的净含量比在附表中指明的一个显着区别的净含量不大于实际内容,允许覆盖的不足。
“允许短缺附表3:
质量或体积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Qn)的克或毫升标签允许短缺克或毫升(T)
青年比例克或毫升
050
9
-
50100
-
4.5
100200
4.5
-
200300
-
300
500
3
-
5001000从1015
1000至10000
1.5
-
/>
远一点○○
○○一5亿
-
150
15000
50000
1
-
BR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Qn)的长度标记(T)允许短缺米
BR
/>
青年
青年>
5000000
QN×2%
面积≤5M不允许的净定量标记内容包装货物的短缺(QN)缺乏症(T)
QN
QN×3%
数表示,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QN),差(T),
青年
QN≤50不允许短缺
>
50
QN×1%**
注:*的差额(T),时的qN≤1公斤(L),T值四舍五入,精确到0.1克(毫升)0.01克(毫升);舍克时,QN公斤(L),值吗?
0.1克(毫升)(毫升);
**乘以由1%的显着的净含量立即输入一个整数二进制数,如果有一个小数点,这个值可以是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因为商品的数量是一个整数,而不是一个小数点。
㈤ 《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管理规定》 净含量偏差是多少
《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附表3:允许短缺量
注:
*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5)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规定扩展阅读:
净含量是定量包装的强制标示内容(GB 7718),而且净含量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如果净含量偏高将直接match增加生产企业的成本,但净含量如果偏低则企业面临合规的风险和消费者对企业品牌产生负面影响。
从近期质检总局公布了关于2017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专项随机抽查情况来看,净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为94.8%,较2016年下降1个百分点,连续3年呈下降趋势。特别是中下企业的合格率较低。
所以,净含量管理是企业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不同的生产企业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
1、管理意识淡薄;
2、净含量计量器具配备不全;
3、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4、生产人员素质低,对相关净含量法规缺乏了解;
5、缺乏完善的净含量管理的技术规范文件和技术条件。
国家为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计量工作,制定了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参考资料:网络: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有哪些要求
第三条 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第四条生产、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其净含量的准确。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第七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一)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三)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m(米)。
第八条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当采用表(四)所示的计量单位标注。第九条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表(五)的规定。
第十条 多件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和总件数。第十一条 配套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商品的净含量。
第十二条 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具有明确数量含义的词或者符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表(一)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 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第五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一)规定的负偏差;与其标注的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二)规定的负偏差。
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予以改正;对于没有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抽样方法检验,平均偏差或者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
净含量第六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平均偏差应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㈦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允许短缺量怎么算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复监督管理办法8:单件定制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地反映了显着的净含量比中指定的日程表A的净含量不大于实际内容之间的显着差异,允许覆盖不足。 “允许短缺附表3: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QN)克或毫升标签允许短缺克或毫升(T)。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7)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规定扩展阅读:
注:
差(T)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0.1克(毫升)0.01克(毫升);舍克,QN公斤QN≤1公斤(L),T值(L),它的价值0.1克(毫升)(毫升)。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显着的净含量乘以1%,立即进入一个整数的二进制数,如果有一个小数点,这个值可以更大超过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该产品是一个整数,而不是一个小数点。
㈧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附表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
┃ │标注净含量(Q(n下标))│计量单位 ┃
┃ │的量限 │ ┃
┃质量│Q(n下标)<1000克 │g(克) ┃
┃ │Q(n下标)≥1000克 │kg(千克) ┃
┃体积│Q(n下标) <1000毫升 │mL (ml)(毫升) ┃
┃ │Q(n下标)≥1000毫升 │L (l)(升) ┃
┃长度│ Q(n下标) <100厘米 │㎜(毫米)或者㎝(厘米) ┃
┃ │Q(n下标)≥100厘米 │m(米) ┃
┃面积│Q(n下标) <100平方厘米 │m㎡(平方毫米) ┃
┃ │ │或者 c㎡(平方厘米) ┃
┃ │1平方厘米≤Q(n下标) │d㎡(平方分米) ┃
┃ │<100平方分米 │ ┃
┃ │Q(n下标)≥1平方米 │㎡(平方米) ┃
┃ │ │ ┃
┗━━┷━━━━━━━━━━━━━┷━━━━━━━━━━━━━━━━┛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下标))│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允许短缺量
┏━━━━━━━━━━━━━━━━━━┯━━━━━━━━━━━━━━┓┃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 允许短缺量(T) g或ml┃┃(Q(n下标)) g或ml│┃┠──────────────────┼─────┬────────┨┃│Q(n下标)│ g或ml┃┃│的百分比│100~200│ 4.5│5000~50000│ 1│┃┠──────────────────┴─────┴────────┨┃长度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 允许短缺量(T) m┃(Q(n下标))│ Q(n下标)≤5mQ(n下标)>5m │Q(n下标)×2%┃┠──────────────────┴──────────────┨┃┃┠──────────────────┬──────────────┨┃ 面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 允许短缺量(T) 全部Q(n下标) │ Q(n下标)×3%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 允许短缺量(T)┃┃(Q(n下标))│┃┃│ Q(n下标)≤50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下标)>50 │Q(n下标)×1% ** ┃┗━━━━━━━━━━━━━━━━━━┷━━━━━━━━━━━━━━┛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第一栏│ 第二栏 │ 第三栏 │第四栏│├─────┼──────┼─────────────────┼───────┬─────┤│ 检验批量N│ 抽取样本量n│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允许大于1倍, │允许大于2 │││├────────────┬────┤小于或者等于2 │倍允许短缺││││ 修正因子 │样本实际│倍允许短缺量的│量的件数││││ 1│含量标准│件数│││││λ=t(0.995下标)×-----│偏差s ││││││——│││││││ √n││││├─────┼──────┼────────────┼────┼───────┼─────┤│1~10 │N │ │ │ 0│ 0│├─────┼──────┼────────────┼────┼───────┼─────┤│11~50│10│ 1.028│s │ 0│ 0│├─────┼──────┼────────────┼────┼───────┼─────┤│51~99│13│ 0.848│s │ 1│ 0│├─────┼──────┼────────────┼────┼───────┼─────┤│100~500│50│ 0.379│s │ 3│ 0│├─────┼──────┼────────────┼────┼───────┼─────┤│501~3200 │80│ 0.295│s │ 5│ 0│├─────┼──────┼────────────┼────┼───────┼─────┤│大于3200│ 125│ 0.234│s │ 7│ 0│├─────┴──────┴────────────┴────┴───────┴─────┤│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_││即q ≥(Q(n下标)-λ·s) ││ _ _ 1n ││式中:q—样本平均实际含量q=---Σqi ││ n i=1││ Q(n下标)—标注净含量 ││ λ—修正因子 ————————││ /1 n_││ s-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s=/----Σ(q(i下标)-q)(2上标) ││√n-1 i=1 │└────────────────────────────────────────────┘
注:
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
2.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只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
㈨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2.标注字符高度
3.允许短缺量
4.计量检验抽样方案(略)
㈩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现行有效的吗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z(总局令75号)是现行有效的。本办法于2005年5月30日公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