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数据监管
Ⅰ 网约车监管平台已收到多少家公司数据
2018年8月22日报道,从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获悉,截至7月31日,全国网约车内监管信息交互容平台共收到49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运营数据,收到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驾驶员信息373.4万人、车辆信息413.8万辆。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部运输服务司将继续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传输运营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传输完整、规范、及时、真实。对数据传输质量较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将进行约谈,并将测评结果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指标。
加强监管,安全出行。
Ⅱ 为何说网约车监管应避免空心化
据报道,截至目前网约车合法化1年有余,各地新政亦陆续跨越过渡期,然而打车难、打车贵的难题依然未解,专家表示,网约车监管应避免空心化。
但是目前监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手段和力度都很有限,由于还在摸索阶段,多地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只有提法和要求,并没有具体化和细化,很多方面不具备可操作性,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在完善中。
专家表示,网约车合法化已经1年多了,多地的出租车市场仍处于混战之后的休整期,无论是从行业稳定还是城市发展的角度,都亟需须建立规范,避免“空心化”的监管
Ⅲ 网约车许可证怎么办
根据《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第十条规定,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
(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数据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5)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6)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9)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10)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1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13)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业务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网约车数据监管扩展阅读
2018年5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网约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出现以下6种情况将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者,应按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3、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4、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网约车服务价格及定价规则,侵害乘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5、违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
Ⅳ 网络约车监管还有问题没有解决吗
“网约车”又成为这次全国两会上的热点。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网约车管理以及服务提出建议,其焦点集中在2016年7月七部委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实施,将网约车管理起来,是否解决了当前的打车难以及恶性市场竞争问题。
樊芸发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和网约车管理办法的两个文件出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各地落实的速度和力度不一。在尚未出台细则的地区,网约车经营还属于规则模糊地带。在部分已经出台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地区,存在执行松懈、监管缺位的情况,未能对非法网约车运营做到严格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个别网约车平台公司无视法规,我行我素,不仅在尚未获得运营许可证的地区违规从事运营,而且继续向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和司机派单。”樊芸认为,这样实际上就是在大规模地组织“黑车”从事出租车营运。部分网约车平台还存在线上线下车辆人员不一致的情况,对于市场秩序、乘客安全和社会稳定均构成严重隐患。这使得正规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遭遇不公平竞争。
Ⅳ 如何监管网约车才能保障乘客安全
针对近期网约车、顺风车发生数起侵害乘客权益的问题,安全是出租运营服务必须遵循的底线,网约车不是法外之地。网约车企业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对新业态的出现,应尽量秉持包容的态度,不能“一禁了之”,要鼓励创新,不能一上来就“管死”;另一方面,包容审慎不是迁就,更不是放任不管,必须守住底线,有度有效监管的责任比过去更重了,也更需要监管者的智慧。
①加强制度约束。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6月1号起,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尤其是进一步完善了目前出租行业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尤其是把之前并未专门纳入考核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纳入到了考核范围。同时,对相关平台的垄断争议应引起关注并用法律法规等制度措施予以规范,因为任何一家企业在竞争中独大,消费者往往就会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格外的重视。
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应当与企业加强合作,加强对驾驶员的驾驶经历、交通责任的事故、暴力犯罪的记录等背景情况的核查。不定期要求企业上交网约车运营数据、乘客反馈信息及相应的解决方案,设计一套综合的管理机制,对不予配合的企业取消运营资格、加重经济和技术上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将数据信息定期向媒体公众公开,让公众知情,并接受公众监督。
③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技术优势。平台企业要加大审查力度,建立规范的筛查制度和淘汰制度,确保从业人员与车辆信息的真实性;积极回应消费者关切和诉求,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状况必须“零容忍”,严厉杜绝“店大欺客”行为的发生;平台企业要顺应用户需求变化,积极推进界面管理、操作优化、线路导航、车辆匹配、等待响应、在线支付等环节技术升级,提升从业人员和乘客体验,打造全流程的优质、便捷、高效的产品和服务。
④严格依法加大加重处罚力度。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网约车非法运营、线上线下人车不符和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运营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开曝光企业违法违规事实、企业承诺及处罚情况。
Ⅵ 滴滴打车属于哪个监管部门
滴滴打车的监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6)网约车数据监管扩展阅读
“互联网+”战略就是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和新的市场创新来更好得管理需求和资源成为解决出行难重要的思路。为了早日解决我国城市出行难的顽症并同时把我国建成互联网强国,我们建议:
(一)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牵头主导,会同立法部门(人大、法制办)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互联网+”新业态相适应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交通”(包括互联网专车、拼车、智能公交等)和智慧城市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确定互联网化的增量改革原则,即在保持原有旧业态不变(利益不变)的情况下,让市场机制在增量资产(互联网专车等新业态)的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以“共享经济”为主导思想,充分利用市场的手段调节供给,在互联网专车、拼车、汽车租赁领域取消价格管制和牌照管制,在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允许引入社会闲置车辆满足市场需求,实行以“备案制准入”原则的监管。
Ⅶ 对网约车审慎监管才能更好地鼓励创新吗
7月18日,济南市交通委颁发首批网约车平台牌照,爱召车、万顺、首汽、神州以及呼我出行五家平台在列,而接入车辆更多的滴滴和易到用车则缺席首批。但五家拿牌照的平台,仅有首汽和神州在济南从事运营,其他三家目前网约车业务尚未开展。
在此趋势下,各地在网约车进入门槛设定上,理应对表“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拿捏好保障司乘安全与呵护新业态发展的平衡,非必要勿设限,避免失之过严,否则既会掣肘新经济发展,也会影响新业态的利好释放。
遗憾的是,还有少数地方“仍沿用老办法去管制”。前不久扰攘一时的4名大学生在大学城乘顺风车被20名出租司机围堵事件,当地就通报,涉事网约车平台属于非法运营,并用上了“黑车”字眼。在网约车已被国家认可的形势下,迟迟未将属地网约车合规化,政策“反射弧”未免太长。
时下各地都在“向创新要发展新动能”。今年2月,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就坦然“自曝家丑”,感慨“滴滴打车、支付宝、微信红包等具有超前引领作用的创新模式,都没原创在山东”,并表示“在科技革命面前‘无问西东’,谁抢占了科技高地,谁就能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表达了以创新促转型的决心。这也需要新经济政策与之相向而行。
毕竟,鼓励创新的前提,就是对创新支撑的新业态充分包容。也只有监管跟上新经济发展之需,才能培植创新沃土。
对地方而言,对新业态审慎监管与鼓励本土创新,指向是相通的,那就是拥抱市场、民意和进步,切忌削新经济之“足”适旧监管之“履”。
Ⅷ 网约车管理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规范停车难的问题不仅仅需要网约车,网约车管理就是防止有些黑车拉人什么的,专治那种不正规的黑车。现在很多开发网约车系统的公司,比如迪蒙的,功能还是不错的,总结了一下:
网约车系统包括三个部分:乘客端、司机端和后台管理。
乘客端功能:地图、上下车地点选择、立即叫车、取消/变更行程、费用估算、我的账户、常用设置等;
司机端功能:绩效数据、导航设置、派单显示、行程订单、我的账户、消息管理等;
后台管理功能:用户管理、司机管理、车辆管理、派单管理、订单管理、运营管理、统计管理、财务管理、基本设置和系统管理。
Ⅸ 交通局网约车数据地方交通局可以调取吗
如果是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话,他们是有这个权利的。
Ⅹ 网约车运营数据有保存期限吗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办法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办法特别指出,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监管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监管平台重复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