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监察制度如何你指的是行政监督的话,那包括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1.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2.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3.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② 你对纪检监察部门有哪些看法

如何做到科学、准确评价干部?\r\n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纪检监察的角度评价领导干部是否\“靠得住\”\r\n纪检监察机关是预防和制约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一些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从纪检监察的角度来把握党员干部政治上靠不靠得住,政风上廉不廉洁。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其它执纪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干部监督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商纪检监察机关召集,每年召开2至3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掌握的有关干部违纪违法违规情况,相互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对一些干部的违纪行为作出结论,为干部的任用提供依据。 建立述廉测廉制。由县纪委单独或结合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时一并进行。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在大会上进行自我述廉,并组织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测廉活动。测廉结果与组织部门共享,成为组织部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r\n二、坚持经济责任和编制人事责任审计制,从审计执法的角度评价领导干部是否\“过得硬\”\r\n坚持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将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管理工作全过程,注重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坚持实行常规性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常规性审计是对科局级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集中审计是对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建设工程、重要部门、重点反映对象和领导干部离任、提拔等实行重点审计,并在一定的范围公示审计结果。创新实行编制人事责任审计制。在当前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力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领导干部对所负的编制人事工作责任越来越大,干部群众对此关注程度也比较高。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任期编制人事工作责任,要创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编制人事责任审计制度。审计对象主要是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的主职领导干部和主管负责人。审计内容主要是有无擅自增设机构、升格机构,超编配备职数、擅自、越编进人和混岗,和其它违反组织编制人事政策和法律的情况。\r\n三、实行干部生活圈观察制,从现实表现的角度评价领导干部是否\“行得正\” \r\n建立干部作风监督制。领导干部生活圈一直是干部考察工作难以深入的盲区。领导干部生活作风又是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关系党风、政风。创新实行干部作风监督员制,聘请一批作风监督员,较好地解决了领导干部作风监督这一难题。要求每单位聘请2名以上退休或退线老同志担任本单位干部作风监督后,聘请老同志担任全县干部作风监督员。作风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中群众的反映较大的问题。作风监督员随时可以向各单位领导和县委有关部门反馈作风监督情况。对作风监督员反映的问题,由县委组织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建立信访集中反馈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注重发挥信访部门职能,通过信访部门了解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同时还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情况,掌握其生活中的现实表现。要求各单位信访机构每半年向县信访局反馈一次情况,信访局每半年综合一次全县信访情况,就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进行专题汇总,并报县作风建设联席会议。\r\n四、实施民主测评制,从群众满意的角度来评价领导干部是否\“信得过\”\r\n坚持民主测评的经常性。明确规定考察拟提拔干部人选、开展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届中和届末考核、调整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等情况,都必须进行民主测评,对干部做到 \“提必测、考必测、调必测\”。注重民主测评范围的科学性。民主测评结果的科学前提是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要科学。在开展民主测评的,尽量扩大测评范围,要求参加测评的人员为本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和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的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和离退休老同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r\n追求民主测评结果的权威性。民主测评的结果反映的是群众的意愿,能比较准确地评价干部,是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县委规定,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经组织核实表现确实比较差的作出组织处理,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r\n五、完善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制,从工作实绩的角度评价领导干部是否\“干得好\”\r\n坚持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制。坚持每年对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工作目标考核,任满一届的领导干部也要进行任期目标考核。通过深入、全面的考核,既考察领导干部的显性政绩,也要考察隐性政绩;既考察表面政绩,更注重考察实质政绩;既考虑领导干部的主观努力,也考虑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通过科学的考核,领导干部是真干还是假干,是真的干得好还是干得一般或干得不好,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评价。实行政绩公示制。对初步确定的政绩,还要向群众公示,经群众认可才能进入干部档案。每年年终将各单位一把手的政绩在电视和有关刊物上集中进行公示,一方面受群众的监督和认可,另一方面也向群众进行宣传。

③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点对哪些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定的依据有哪些

2010年在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着重抓好哪些工作?

答: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去年底,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按照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五次全会报告提出要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结构调整、自主创新、“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范和节约用地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一,加强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今年要突出财政政策实施重点,加大对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支持保障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交、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2008年新增1000亿元、2009年新增2800亿元中央投资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今年新增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继续搞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全程跟送,有效防范违纪违法问题和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开展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结构调整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以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为重点,以稳步推进城镇化为依托,优化产业结构,努力使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点,特别是要把推动自主创新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创新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薪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三,开展对“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今年要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增加涉农补贴规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有关强农惠农等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夯实“三农”发展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也是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交的重大举措。中央提出要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作为今年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的重点,坚定不移加以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保证中央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四,开展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环境资源问题,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节能和减排作为约束性目标。贯彻落实全会部署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落实节能减排上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得力的问题。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惩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

第五,开展对规范和节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国是世界上人地矛盾最紧张的国家之一。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法定责任主体责任情况、有关部门履行雪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权出让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点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和土地规划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六,总结借鉴“廉洁奥运”的成功经验,加强对中央关于“廉洁办世博”、“廉洁办运”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010年1月19日,总结推广廉洁办奥运经验座谈会在北京行。会议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宣传“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经验并运用到重大活动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去。贺国强同志在会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总结运用廉洁奥运经验,推动廉洁奥运成果长效亿、制度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把“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经验运用到重大活动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去,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央关于“廉洁办世博”、“廉洁办亚运”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这些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七,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也处予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协助党委、政府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做好与职责相关的工作,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五次全会报告还对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以及纪律保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作为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提高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专业化水平。要抓住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从严惩治在项目审批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等行为,从严惩治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失职滨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以严明的纪律为保障,坚决纠正有令不衍、有禁不止行为。要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严禁党员干部公开发表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决定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严肃批评和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④ 九项要求 特别是什么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 进行专门督促检查

公款浪费

浪费行为特别是公款浪费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进行专门督促检查,对顶风违纪,用公款进行宴请、送礼、走访慰问的,严肃查处、严惩不贷。

⑤ 纪检监察部门在促进两个责任落实方面采取哪些措施

、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核心是党委的主动担责。一是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二是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扎好教育巩固“篱笆墙”。三是要深化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制度。四是严格执行责任制,落实目标、细化内容、强化措施,实现全覆盖、全监控、全防范、全教育。五是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二、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中心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作为主要负责人就要带头尽责,真正把主体责任时时放在心上、牢牢扛在肩上、紧紧抓在手上,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一是要严明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委书记必须要有强烈的担当意识、尽责意识、落实意识,做到履行主体责任“不甩手”。二是主要负责人要把重大问题研究透,把上级的具体要求体现到行动上,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全力支持纪委工作。三是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绝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四是要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五是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三、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基础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有效分责。一是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做到“四抓”,经常过问上手抓,深入调研用心抓、具体问题具体抓、重大问题齐心抓;做到“四勤”,勤告诫提醒、勤听取意见、勤督促检查、勤沟通情况。真正做到履行分管责任“不缩手”。二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在落实主体责任上当好助手,在履行监督责任上主动作为,加大推进“三转”工作。三是要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重视“责任担当”、“责任考评”、“责任追究”体系建设。

四、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关键点是共同担责。一是共同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的落实,党委定方向、目标、任务,纪委抓具体、措施、监督、落实,形成合力、压力、动力。二是共同承担教育的责任。三是共同承担惩处的责任,发现问题,查处问题,割毒瘤动手术,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敢于惩处。四是共同承担预防的责任,要扎篱笆定规范、建高墙定制度,为防止腐败打育苗,找抗体。

五、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落脚点是严肃追责。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是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制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注重具体性、操作性、实用性。二是分解责任,层层追究。三是坚决实行“一案双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比问。

六、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成败点是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纪检监察工作于发展的关系。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做到维护不破坏、维修不更换。二是要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把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处的威慑力和改革的推动力共同作用到党风廉政建设当中。三是要正确处理监督和协调的关系。监督要有力,协调要有效。敢于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协调就是做好牵头工作,当好参谋,在协调中强化监督,牵头不包办、督促不取代、协调不越位。四是要正确处理查处与保护的关系。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营造一个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环境。

⑥ 如何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分工协作

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我国当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划分
(一)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利。检察机关内部设有反贪局,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受理举报中心移送的经济案件,对贪污、贿赂等纪检监察进行侦查,对贪污、腐败犯罪规律的研究以及对侦查策略的制定。检察机关的工作实现了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在反腐败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二)纪检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委) 是中国共产党内负责党纪的委员会,具体的职责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监察部门的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表述为: 检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及在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 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以保证政府廉洁; 防止腐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监察机关主要是对一些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在调查中如发现有犯罪行为,则会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
在我国反腐败案件的办理中,往往同时涉及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二者共同努力,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形成打击腐败的合力,共同构建了打击腐败的长效机制。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1993 年中央纪委即发出《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要求纪委、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贿赂犯罪,并建立联系例会制度、材料移送等制度来保证长期有效的配合。各地的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也相继出台了协作配合制度。如2013年初,六师检察分院与师市纪委、师市监察局共同出台了《六师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暂行办法》,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相互通报沟通和移送制度、重大案件相互派员协助办案工作机制等。
(二)六师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现状
从六师的情况看,检察机关与师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从以往几年情况看,纪委移送案件数量并不多。近两年,国家反腐败形势和力度加大,双方的协作明显增多,2011年职务犯罪案件立案6件,其中3件由纪委移送;2012年无纪委移送案件;2013年立案11件其中5件由纪委移送,这5件农机销售领域的贿赂案件,虽然案值都不大,但移送起诉法院后都做了有罪判决。今年截至10月底共立案17件,其中10件由纪委移送我院。2013年初我师检察机关和六师纪委、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六师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暂行办法》,办法出台后,案件移送数量较往年有所提升。2014年是近几年来,移送案件最多的一年,比之前2—3年的总和还要多,单从数据来看发展不均衡。虽然纪检监察机关已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实施细则》,但细则落实的并不理想,没有建立相应的第三方来督促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否移送的机制。
从全国的情况看,这项工作发展的也不平衡,从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上看,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8.2万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600多人。这组数据表明,每20个被处理人员中,只有1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然,被党政纪处理的人员中,不都是因经济问题,还有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等其他案件,同时,有的案件也不构成犯罪。但在当前情况下,被处理的人员中,八成以上都因经济问题被处理,并且很大一部分已达到刑事处罚标准。而从这20︰1的比例看,双方还有进一步沟通的空间。
三、协作配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完善
(一)协作配合的表现形式
1、联系例会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同检察机关定期召开联合工作会议。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反腐败斗争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在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反腐对策等等。联系例会制度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组成合力更好地打击腐败犯罪。
2、案件线索通报与移送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在获得案件线索之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将案件及其相应的举报材料移送给相应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时,也应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但是在我国就目前而言,前者所占的比例更大,纪检监察部门的移送甚至成为了检察机关反腐败案件的主要来源。
3、联合办案制度。所谓联合办案是指在查处涉及党纪、政纪、法纪交叉的大案要案中,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对案件进行联合调查。这一制度为中央纪委所确立,然而由于涉及到“两规”、“两指”等纪律性措施的滥用、纪检机关职责的违背、法定侦查权的突破以及实践中造成的结果等等问题,从而导致这一制度受到了诸多的批判。

(二)协作配合的完善办法
1、完善案件线索、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信息资源要比检察机关多,他们的线索来源渠道非常广泛,有上级纪委交办的,有人民群众直接举报的,有信访部门移送的,还有党委政府交办的,同时,财务、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一般也转到了纪检监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相比,检察机关的线索来源渠道就很少,其中,有可查价值的就更少。由于线索数量不均衡,往往出现,纪委有案无人办,检察机关有人无案办的尴尬局面。因此,双方要建立完善定期信息资源分析会商制度,将有可查价值的线索及时筛选出来,统一分配使用,共享资源信息,提高办案速度和打击效果。
2、建立案件的依法移交制度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如果构成犯罪,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压案不报。在这方面,过去双方由于沟通的较少,对一些案件客观上存在不同看法,也影响了正常的移交程序。今后,双方要加强沟通,提高认识,确保移交程序畅通,使依法应该得到惩处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建立办案力量共享平台
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纪委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部门,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纪委的组织指挥,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自己的作用。建立办案力量共享机制,既可以从人力数量上解决有时人手紧张,拉不开栓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发挥不同部门办案人员的各人所长。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有很多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他们长期从事政策研究和一线办案实践,政策水平和办案经验都很丰富。通过办案力量共享机制,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学到很多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政策水平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法律要件的准确理解,对案件性质的精确分析,也可以供纪检工作者参考借鉴。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特殊角色和作用,还可以为案件办理协调抽调诸如审计、财务、税务、刑侦方面的专业人才参与办案,这些都会大大加快办案的速度和案件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一)明确各自性质与职责的区分
正确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者职责的混淆,出现一方过度依赖另一方或者突破法律规范违背各自职责的行为。在性质上,纪检监察机关是担负维护党的纪律,实现党内监督重任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他们负责的是党员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监督与查处,并不以查处违法犯罪为目的;而检察机关则是法律监督机关,专门负责职务犯罪行为的追究。因此,二者在性质与职责上均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一差异也应当作为处理二者关系的界限而为我们所遵守,即使是双方的合作也应当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过多干预,明确各自的分工,保持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纪检监察同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上的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在明确区分各自职责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在具体工作中进行合作具体来说,这种合作应当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线索交给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则利用自己专业性强,侦查手段完备的优势来侦破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党风以及行政纪律维护,更易于掌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案件的线索,而与之相较,检察机关侦查立案的比例较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则拥有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背景的比例更高,专业性更强的优势,能更好地侦破腐败案件。同时,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拥有拘留、搜查、冻结等更加完善规范的侦查手段,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加强两者在案件线索上的交流,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线索的移送。与此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结束后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信息反馈,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分析与总结,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并实现彼此的互补。
(二)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自办案规则的优势,分工协作,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规则中的“两规”、“两指”(即: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必须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在查办腐败案件中的作用很大,实践证明,它是突破很多大要案,打垮腐败分子心理防线的有力武器。但这一规定,国家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案,虽然国家法律赋予了更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但适用这些措施,国家是有明确条件和程序限制的,不符合适用条件,不按照规定程序,是无权适用的。在不符合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自由的时间,严格规定在12个小时以内,不得以连续传唤等非法手段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更是进一步规范了查案的程序。如: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117条规定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嫌疑人的人权保护,要求在传唤嫌疑人后短时间内必需突破案件,12小时至多24小时,要么对嫌疑人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要么立即放人,以利于对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这对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上相互配合、相互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便现实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三)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证据的衔接
在查处腐败案件中,因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职能、分工和权限范围不同,且查处案件中适用的依据不同,以至于在办案理念、查处机制以及程序要求方面也不同。尽管这些问题与主观认识因素有关,如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同以及对案件定性的差异,但在证据问题上却存在许多共通性,只要收集的证据客观属实。无论在证实违纪违法还是证实犯罪方面均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都不可或缺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及《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上述条例和行政法规对收集证据的规格、程序等要求与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按照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作为证据使用上固然没有任何问题,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收集证据不仅不符合其职能,而且还存在收集证据依据错位的问题。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一困惑。该解释第65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只要依照其查办案件的程序收集的证据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无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查判断。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只要符合其办案的程序就达到了刑事诉讼证据的规格。
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这过程中既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发挥宏观指挥组织协调各方形成反腐合力打击腐败,也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负责,明确各自职责,从而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反腐败体系的良好运行,更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⑦ 中国纪检监察报 牵头治理'三偷'是纪委该揽的活吗

批评的对!!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根据党章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化“三转”要求提出两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规范纪委书记分工,在聚焦中心任务,转变职能、方式和作风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部分地方和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特别是一些基层纪委来说,牵头治理“三偷”这类工作,符不符合“三转”要求、算不算越位,仍然存在疑惑。
判断牵头治理“三偷”是不是纪委该揽的活,首先要明确纪委自身的职责定位。纪委是党内监督纪律执行的专责机构,维护党的纪律是其根本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才是主业。“三转”的实质正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在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的条件下,把更多的纪检监察力量用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刀刃”上。
近两年来,随着“三转”工作深入推进,省级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已经由4600多个减少至460个,清理比例达90%。其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治理公路“三乱”、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等相关工作协调会议,纪委已经逐步退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某市纪委牵头治理“三偷”,显然不符合“三转”要求。
纪委不能无所不管,必须紧紧咬住本职,让监督目光聚焦“党的纪律执行情况”。治理“三偷”属于优化发展环境的专项执法行动,应该交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而不是纪委该揽的活。纪委既不应越位牵头组织,也不该派出人员到一线参与执法。
实际上,像牵头治理“三偷”这类纪委“乱伸手”的情况,这两年来在各地还时有发生。例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纪委、监察局主动介入、全程监督该区防汛避险搬迁房屋征收工作;贵州省某县纪委、监察局对该县乡镇教师考调进城任教工作的重要招考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江西省某县纪委、监察局抽调精兵强将,以站窗口、进企业、上公路、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等。从监督检查的对象就能看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才是主责单位,必须亲自上阵把好“第一道关”。纪委没有全程监督的义务,也不应去包揽那些本不该扛也扛不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