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药品监管
①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怎么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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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浙江省有多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是哪些
浙江省每个地级市都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11个),地级市下面每个县级市及区都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90个)。
③ 如何安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批系统驱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批系统驱动:本驱动需要经过国家药监局的审批通过才发给你,请先安装国家药监局审批系统驱动!
国家药监局系统驱动:本驱动已开发研制,预计在世界末日后能够研发出来、、、、、
④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拼音怎么写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zhè jiāng shěng shí pǐn yào pǐn jiān dū guǎn lǐ jú
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单位
·认证中心 ·信息中心
·浙江省医药经济发展中心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浙江省药品检验所
·中国现代应用药学杂志社 ·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 为什么登陆不上
因为今年以前用专用u盘登录的,现在不用了,不要管用户名能不能读取,能登录就行
⑦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审核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九)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
(十)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检查。
(十一)指导全省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
(十五)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及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⑧ 浙江药监局局长的行政级别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也就是说浙江药监局归浙江省卫生厅管理,卫生厅是厅级单位,药监局局长是卫生厅副厅长,药监局属于副厅级单位。
⑨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凭本单位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开具中药汤剂处方外,应当在《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开具用药处方。
第十八条用药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要求开具,并用中文载明临床诊断,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应当使用经正式批准的药剂名称。
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就诊者要求提供纸质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儿童用药处方上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儿童用药处方进行专门管理。
儿童用药处方中使用成人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药物功能在年龄上存在的特异性和差异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审核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调配处方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职称或者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村卫生室(所)的从业人员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可以从事村卫生室(所)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村卫生室(所)从业人员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审核处方人员认为处方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为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集中输液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制输液的区域应当相对隔离,并符合相应洁净要求。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配发药品,并在交付药品时提供用药指导。配发儿童使用药品的,应当详细说明服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已经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督促使用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医疗仪器、设备。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培训、考核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仪器、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测制度,维护情况和安全检测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备查。
列入国家强制计量范围的医疗器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登记使用者情况,手术日期,手术医师姓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出厂编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试验用药物、医疗器械的接收、储存、养护、分发、使用以及退回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度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频率异常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统计情况、分析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的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处方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处方医师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评估、处理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扩大,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后果扩大。
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退货、换货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并向就诊者如实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就诊者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的,有权向医疗机构询问,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宣传和推荐。
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等形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或者变相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