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权下放监督
A. 为什么要人事权下放人事权下放的优缺点各是什么
还是看公司规模,一般公司的HR必须专业,主要是现在的劳动合同纠纷太多。如果是集团公司,可以下放人事权,但必须注意,只要是签合同的法人单位不同可以下放人事权,如果直接是一个老板,则必须统一管理。
集团的人事必须定期指导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防止下属单位因为不专业和随意性,影响整个集团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B. 为什么说分税制改革是财权集中事权下放
您好!《经济观察报》有一篇文章可以回答您的问题。
经济观察报从财政系统多位人士处获知,考虑到分税制实施后期,中央与地方财力和支出责任的不匹配加剧,未来财权和事权的划分思路可能是,在分税制大的前提下,不仅要纵向上收事权,还要横向集中财权。
具体来说,事权属于市场的,政府应该交予市场,然后将政府之间的事权在各级政府之间合理划分。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彬认为,中央对国防外交、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司法、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跨区域流动性强的事权,应当承担起责任。
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已在多个场合提及,财政体制改革“应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适当增加中央政府的支出责任”。不过一些财政专家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会对现行事权、财权格局进行大动,事权划分或集中在基本公共服务、司法权、社会保障等领域。
相应地,在上收事权的同时,财权或会进一步集中。具体到各级政府层面,以往独立于财政系统之外的各种“口袋预算权”未来将在清理规范之列,由这些预算权所衍生的投资、教科文、交通等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或也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框架内被规范。
冯俏彬表示,未来对事权和财权的重新划分,肯定会涉及到行政体制改革的范畴,财税改革只是序幕,“重要的是摸索出解决事权与财权关系的规律,对新增事权可按规律解决;同时在对上收事权的执行方面,未来不可能靠增加公务员编制,只能通过政府委托、合同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来实现”。
事权下移
1994年的分税制,目的在于解决中央财政收入持续低迷问题。
数据显示,实行分税制以前的1980年至1993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为68%,中央财政收入平均仅为32%;而在财政支出责任,或称事权方面,地方政府负担了59%,剩下41%均由中央政府承担。
分税制将税种和税额在中央和地方之间重新划分,把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个部分,将增值税、消费税划为中央税种,并且划定了增值税在每年返还税基的基础上增长部分的分成比例。
由于收入来源稳定、税源集中、增收潜力较大的税种,都被列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留给地方的几乎都是收入不稳、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中小税种,因此分税制改革运行几年后,中央财政得到了极大的充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在逐年下降。
1994年当年中央财政收入就占到了55%以上,并在此后近20年间一直维持在50%左右的水平,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主要是由于税种划分造成的,这种税种的划分在当时的主导思想就是主要税种的上收。”财政部财科所科研组织处原处长赵云旗表示。
但在支出责任上,由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进行了税权改革而没有进行相应的事权改革,导致了收入的层层上解和支出责任的层层下压,直接加重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财政压力。统计表明,分税制后,地方政府以差不多40%的收入提供了约2/3强的社会支持与公共服务。特别是2006年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地方政府的事权是不断增加的。
楼继伟曾对1994年分税制后的地方政府事务用“白描”来形容。他表示,当时对于地方事务,一是定位于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二是按照事权属地化管理,两者大半是接近或者相同的。后来工商、国税、海关等脱离地方政府,变成垂直管理,但是包括社保、教育、医疗、以及司法方面的事权却没有上收,由地方财政负责开支,从而导致了很多问题。
财权分散
在事权不断下移的同时,归属于中央层面的财权却在不断分散,其主要表现就是形形色色的专项转移支付。
据财政部统计,2006年专项转移支付共计213项,与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接近1:1,一般性转移支付略高,2007年也是如此。
但自2008年经济危机开始,随着4万亿投资的大规模推进,2009年和2010年的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迅速扩大,超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其 中,2009年专项转移支付超过一般性转移支付1200多亿,占总体转移支付比例为52.5%;2010年两者超额减少到1100多亿,专项转移支付占比52%。这一比例此后逐年下降,到2013年,财政预算的专项转移支付已经比一般性转移支付少近5000亿。
近年来的专项转移支付内容,几乎都会涉及到基础设施、农林水、国土气象、教育科技、医疗社保等多个领域,仅仅一项支农资金就有十几个部门来分工审批。地方每花一块钱,就有4毛钱来自中央财政,而且一半以上都被规定了用途,其中绝大部分是被中央各部委掌控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由此催生了中国式“跑部钱进”乱象。“虽然中央认为本级财政支出的资金很少,大部分都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下去,但地方政府根本不认可转移支付里的专项支付是地方的资金,他们认为那是中央的,地方政府不仅需要跑部钱进,而且还要配套资金。”一位在财政系统工作多年的人士表示。
尽管中央正在下决心压缩这些项目,国务院也给出了时间表,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2013年6月底前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一些部委和部门的命根子,没有专项转移支付,部门的权力和地位就会被削弱,因此,清理“口袋资金权”的举措进展得异常艰难。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目前财税体制改革的焦点问题,不仅仅是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更重要的是专项转移支付的问题,这也是最纠结的问题之一。
上收与集中
当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以实现财政支出的时候,一般利用三种途径来弥补:向下摊派收费、扩大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借债等等,这造成了地方预算外和非预算收入的迅速增长。
与此同时,由于地方事权不明晰,很多地方的支出责任几乎是无底洞,即使算上每年的转移支付,地方仍表示资金不够,但也同样由于事权不清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账根本无法计算清楚。
因此,赵云旗认为,事权的划分已经很紧迫了,因为事权划分不清楚,财力是做不到匹配的。“政府首先要理清的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属于市场的,政府应该交予市场,然后要将政府之间的事权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他说。
目前对事权的央地划分并没有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冯俏彬认为,事权可以按照流动性的高低来区别,流动性高的交给省或者中央来负责,低的则按照属地化管理。
她进一步解释道,流动性有高低,比如在全省范围内或者全国范围内的一般交给省或者中央政府去负责,其余的可以按照属地化管理;而比如国防教育、外交、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司法、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则应该由更高一级的政府来主导。“随着现在事权的解决,未来还会不断的出现新的事权,重要的是摸索出解决事权与财权关系的规律,以后可以按照规律解决。”冯俏彬说。
一位资深财政系统的从业者告诉记者,上收事权的同时必定要集中财权,这样才能达到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效果,但是集中财权又与压缩专项转移支付有部分冲突,因此未来专项转移支付可能会变成由中央委托或者购买公务服务为形式的资金支出。
在冯俏彬看来,为确保中央上收的事权得到充分执行,在不可能海量增加公务员编制的前提下,未来只能通过政府委托、合同管理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来实现。
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则意味着需要把以往独立于财政系统之外的发改委、科技、教育、交通的那部分预算权收回,在一个更大更广泛的层面上严格制定和执行预算。冯俏彬认为,现在讲综合预算,把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公共预算就是这一方向。
不过,对于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大多数财政系统专家认为,不可能将现行的财权事权体制推倒重来,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比如针对基本公共服务、司法权、社会保障等突出的问题,实现事权的清晰划分。
C. 事权下放和事权委托有区别吗
1.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依法直接实施下放事项,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依法直接实施下放事项,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为及时掌握各区(县级市)实施直接下放事项信息,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每半年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实施事项的统计数据。3.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对市、区(县级市)财政出资各占50%的,除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外,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对其中的重大项目进行可研评审时,可以邀请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参加。.4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跨区投资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其余的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2。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委托下放。关于内资项目核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跨区投资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其余的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关于外资项目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
D. 简政放权镇级需下放什么权项和职能
《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乡镇便民服务功能的五项规定》,对社会救助、计划生育、新农合、涉农补贴等28项事权下放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对不能直接下放但可委托办理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少数民族证办理等9项服务事项,委托乡镇办理。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为基层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经办人员和监督电话全部公开,让群众明明白白办事。
E.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处理好哪几个重要关系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处理好简政放权与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
简政放权与加强管理和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两个方面。简政放权,目的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加强管理和服务,目的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政府工作的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处理好简政放权与加强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既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动经济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大举措。
为了增强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激发发展动力,政府就要把该放的权力坚决放开、放到位、放彻底,不能因为担心放了容易乱就畏首畏尾、不敢作为。《决定》指出,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应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把该由企业决策的事交还给企业,把该由市场决定的事交还给市场,打破各种影响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转变政府职能,只有把不该管的放下,才能合理取舍,集中力量,有的放矢,把该管的管到家。在强调简政放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市场并非万能,缺乏监管的市场会出现种种“病态”;社会组织也并非力量无限,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大事、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管不了也做不好的事,恰恰是政府应当尽责之处,不能一放了之,当“甩手掌柜”。为此,《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通过加强政府管理服务职能,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处理好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关系,发挥各个层面的积极性
转变政府职能,需要整体构思、通盘考虑、上下贯通,把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整篇文章做好。既维护中央的权威、上级的政令,也发挥地方、基层的积极性;既防止一统就死,也防止一放就乱;既坚持上下一盘棋,又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注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为各地因地制宜留出合理空间。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职能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遵循权力和责任同步的原则,该上收的上收,该下放的下放,形成权责一致、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政府间职能划分体系,避免因事权下移、财权上移而产生权、责、利不对称分布,强化下级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决定》指出,要“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这是因为宏观调控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中央政府在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统筹当前与长远、发展与改革、经济与社会、各区域发展等方面具有优势,必须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对中央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必须统一步调,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已经下放的审批事项,不能撒手不管,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地方、基层和社会组织切实接住、管好。
《决定》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很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人民群众的需求越来越多、层次也不一样,政府服务事项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发挥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中央放给市场的权力接转放开,把中央下放给地方的职能接好管好,把本级该放的权力切实放下去、放到位,把地方该管的事情管起来、管到位。
处理好“瘦身”与“强身”的关系,优化政府组织机构
《决定》指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现在机构编制总量已经很大,叠床架屋,效率低下,结构不合理,机构编制资源没有配置好。一方面,已经弱化的领域没有及时“瘦身”,闲职太多,人浮于事;另一方面,“只瘦身不强身”,需要加强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的人手不够,该管的管不过来,甚至没人管。对这个问题,各级政府都应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既要“瘦身”,更要“强身”。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现在有些机关上面很大、下面很细,成了鸵鸟。各级地方政府都应狠下决心,该加强的加强,该弱化的弱化,特别要加强基层、加强一线,将上级机关“瘦身”与基层一线“强身”统筹考虑,把编制结构调整好,为基层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切实保障。适应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和人员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逐步做到疏而不漏、管住管到位。
处理好合理赋权与有效制衡的关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权力配置是否科学、运转是否协调、监督是否有效,是判断一个国家和地区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现行权力结构,既有职能分散、“九龙治水”的问题,也有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倾向;既有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也有公开透明程度不够、监督不力的问题。《决定》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在促进权力运行的规范有序和活力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既避免权力因过分集中而失去控制,又保障权力正当行使,防止束手束脚、裹足不前。
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应深入把握权力运行基本规律,以科学的制度设计为支撑,以分权制约为核心,以公开问责为保障,促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科学配置权力,按照职责、权力、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优化上下级之间、同级部门之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之间的权力配置,该强化的强化,该分解的分解,该限制的限制,该下放的下放,明确权力运行的方式、范围、责任,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防止揽权、争权、让权、越权等问题发生。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听证咨询、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借助网络技术手段,规范运行流程,提升执行刚性。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权利制约权力”的倒逼机制。
处理好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关系,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
《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到政府工作中,就是推进行政管理和服务能力水平、方式手段的现代化,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惯性影响,在不少地方和部门,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较多,有效宏观调节较少;运用行政手段直接调控较多,利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间接调节较少;各项职能大包大揽的多,转移外包出去的少。这不仅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必须切实予以纠正和改变。
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变革的方向,是从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转变,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从注重权威管制向注重柔性疏导转变。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着重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调节,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各种手段的协同配合,不断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社会共同治理,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鼓励和支持各方面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照《决定》要求,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给群众提供更多便利和实惠。
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在职能和运行机制上的根本转型,一方面需要以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革故鼎新的勇气,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习惯模式,清除体制机制和部门利益的障碍,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管理新机制;另一方面,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和基本要求,本身就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之一,任何改革创新都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在制度约束下进行,才不会跑偏、出位。
改革创新是法治进步的实践基础,法治是推进改革进程、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二者并非非此即彼、不可调和,可以相互依托、相互促进。这就要求我们摒弃简单对立的零和思维,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确保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齐头并进、相得益彰。应深入研究、充分挖掘利用现有法律、制度、政策的内部空间,盘活存量资源,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确保行政决策依法作出、行政权力依法行使、行政过错和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对在法律框架和职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的改革事项,应精心谋划、积极推进;对法律法规不允许、工作中又确需探索的重大改革,涉及国家事权的,要申请国家授权试点,为全面推行做好探索、积累经验。实践证明,有益可行的,应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全国推行,通过行政改革推动法律变革。应出台制度办法,在法律框架内为改革“试错”护航,保障改革者披荆棘、闯雷阵、涉险滩,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F. 财权与事权划分标准是什么
事权事权 shì quán (1).指军事指挥上的种种妥善处置。《淮南子·兵略训》:“陈卒正,前行选,进退俱,什伍搏,前后不相捻,左右不相干,受刃者少,伤敌者众,此谓事权。” (2).职权;权力。 宋·梅尧臣 《送邵郎中知潭州》诗:“且谕汉家绥抚厚,莫言湘守事权轻。”明 袁可立《以地震再儆疏陈修备实事疏》:“一设将领,谓登莱之皇城岛两游击及成山、威海等处俱系紧关冲要,宜添设钦依以重事权。”《明史·外国传三·日本》:“请如往例,特遣巡视重臣,尽统海滨诸郡,庶事权归一,威令易行。” 康有为 《大同书》丙部:“近百年则平民之权日兴,如隶之制尽释,虽有贵族、大僧,而事权日落,与君权而并替。” (3)行政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事务管理的权力。“事权下放”
事权的特定含义,是各级政府对所管理的国营企业与事业的行政管理权,它反映的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划分,突出的是行政隶属关系。
财权是指在法律允许下,各级政府负责筹集和支配收入的财政权力,主要包括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
G. 哪些权力要下放如何放
出境游签证点将逐步覆盖到区县 各区县(园区)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下放到街道(社区),制定向镇街放权的实施意见和放权目录。原来老百姓办事要跑到区里,今后依托区县的政务服务中心,在家门口就能办事。而且形成有特色的快捷、规范的审批,百姓办理的时间将缩短。比如市民办出境游签证,以前只能去市公安局签证大厅,今后随着签证权下放,办理点会逐步覆盖区县,出境游旺季时市民办签证不用再像以前需抽半天甚至一天时间,在市公安局签证大厅排长队等候了。 园区有权核准1亿美元以下项目 市相关职能直接向区县(园区)全面下放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权限,土地收储项目备案和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及入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园区)办理;明确向区县下放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向园区下放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权;委托区县(园区)行使以下权限: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不含需经商务部及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批事项)等。市相关职能部门除审核转报由省级部门及省级以上部门备案、审批的项目和企业上市、融资等特殊需要以及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级备案的项目外,不再受理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部分基建审批和行政处罚权下放 城市管理权限的下放是此次放权的重点,包括规划管理审批权、城市建设管理权交通运输管理权等。其中,规划管理审批权下放,行政区域内设置各类园区和重点功能区的,对园区和重点功能区单独进行委托—发园区或重点功能区与多个行政区范围重合的部分,委托给园区。 城市建设管理权下放,对部分与基本建设程序有关的行政权力及配套的行政处罚整体下放给区县(园区)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入市、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进入全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市住建委对明确下放的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招投标监管、施工监管、费用征收五大类事权,相应制定监管服务措施。每年一次检查指导执行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违法违规举报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消防大队负责五大类消防安全检查 除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公安消防局将向属地公安消防大队下放五大类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凡开办资金为20万元以下(不含固定资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由区(县)民政局负责登记;开办资金为20万元及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且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单位)为市级部门的,可选择在市或属地的区(县)民政局登记。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冠以“南京市××区或××县”行政区划名称。符合登记条件,且开办资金为20万元及以上(不含固定资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冠以“南京市”或“南京”行政区划名称。下放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权限。将符合冠以“南京市”或“南京”行政区划名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权下放到区(县)民政局。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权同时下放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国土四分局可审批临时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预审审批权限将与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权限保持一致,由区县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各区县国土部门负责预审审批,并出具预审意见(跨行政区域的项目除外)。对原属于市国土局的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委托至城区一、二、三分局、高新分局、化工园分局、栖霞分局、雨花台分局。违法案件原则上均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分局查处,市局只负责查处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案件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以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大开发园区成立环保机构 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七个重点功能区(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成立土地管理服务处,办理涉及国土方面相关事务;同时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园区土地管理服务处合署办公;高新区、化工园区已专门设立国土资源直属分局,不再设立土地管理服务处,但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与直属分局合署办公。 开发园区享有环境管理权限,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将成立相应的环保机构。在园区环保机构成立之前,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暂由市环保局派驻分局行使、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暂由栖霞区环保局派驻行使、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暂由江宁区环保局派驻行使。昼夜及中高考特定时期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权、市内综合利用类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权等市属管理权限,授权下放到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和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园区实行全员聘用制,按需设岗 此次权力下放后,各个开发园区不再是单纯的招商引资功能了。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对扩区后的区域统一行使经济管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资源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及党建工作等职能。按照整建制托管原则,将委托园区管理的街(镇)或社区的人权、财权、事权全部交由园区统一管理,保留街(镇)建制,资产和债务一并划转。 园区管委会所属机构的公务员、企事业身份人员,在国家现行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制。园区自主确定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市职能部门将部门审批事项相对集中于一个处室承担,并集中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受(办)理,同时加强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区县(园区)根据承接下放的事权,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健全和完善内设机构,优化区县职能部门和园区“三定”方案。 同时下放的还有这些权力 ●国土分局和园区土地管理服务处开通局内网预审审批权限,并不再设立初审审批节点,规划处和监察室负责对案件办理进行监控与指导。 ●办理公章核准备案全部下放到区县,企事业单位公章刻印在区县行政接待中心申报备案。公章(法人印鉴)核准备案由区县公安分局行使。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环节与成立登记环节进行合并。减少核准事项,登记管理机关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进行审核。 ●园区水利工程设施由区(县)水利部门直管或委托、授权所在园区管理与执法的措施和手段,并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维护税按照城市管理下放事权,确定市区分成比例;教育费附加按照各区学生人数、生均经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市区分成比例。 ●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由行政区统一领导,街镇具体负责。 ●除市本级保留企业外,所有在街(镇)注册登记的企业,其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由行政区变更至园区,企业税收入园区库。 ●非空间拓展后园区的中层干部(包括街、镇区管领导干部)由园区党工委统一任免和管理,加强园区与街(镇)干部的交流和交叉任职。 ●委托园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园区(含功能区)均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构,承接安全监管职能。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所在行政区的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园区管委会行使执法职能。